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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审计风险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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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审计风险特征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由于做出的审计结论或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审计按其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因此,审计风险相应地可以分为国家审计风险、社会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审计风险探讨相对较多,而忽视了对国家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的分析。本文拟通过对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风险特征进行比较,以方便更好地理解和识别审计风险。

一、不同类别审计风险的共性特征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现代审计广泛采用抽样审计方法,由于样本特征与总体特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误差。因此,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就不可能保证审计结论绝对正确,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计风险。即使审计人员采用详细审计,也会由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复杂性、管理人员道德品质以及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使审计意见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而使审计风险客观存在。

(二)审计风险的隐蔽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人员却不易做出精确的判断,只能依赖知识和经验做出专业判断。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职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了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具有潜在性。

(三)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审计风险的水平可以由审计人员的主观努力加以控制。审计风险虽是不可消除的,但其水平高低是可控制的。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是因为审计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和可能的损失,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降低这种潜在损失发生的可能和数额。

(四)审计风险的利害双重性。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来说,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审计风险的利表现在:在现代社会中,被审计单位业务纷繁复杂,审计人员不可能采用详查,允许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是审计职业存在的前提条件,若不允许审计风险存在,可能就无人愿意从事审计职业。另外,若发生审计诉讼,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风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同时,审计风险也是有害的,它是一种潜在的损失。当审计人员所冒的审计风险超过其控制能力,或当审计人员不注意控制审计风险时,它就可能显化为现实的审计损失,形成审计失败。

(五)审计风险的普遍性。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

二、不同类别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以上主要分析了审计风险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地位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别,因此也带来了审计风险的个性化特征。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损失的多重性。国家审计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其后果主要不是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更多地表现在政治、社会、心理、名誉、信誉等多方面的损害。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的执法性质,其审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政府行为,如果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发生偏误或其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远比其他审计风险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大,波及的面也要广泛得多。这一点在专案审计中表现比较突出。

2、影响的长久性。国家审计风险的后果作用时间长久,影响不易消除。如审计风险对审计机关形象的损坏,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会被新闻媒体报道,要重树审计主体形象,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国家审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常常牵涉到审计主体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需要经历听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环节,耗费时间较长,若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好,又可能引发新的审计风险。

3、承担责任损失的相对有限性。国家审计由于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在审计风险发生时,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支付一定赔偿的可能,但绝大部分还是以撤销审计决定的形式纠正审计结论偏差。其风险损失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信誉的无形丧失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国家审计承担风险损失的后果是相对有限的。

4、审计处理处罚风险。《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得当,国家审计机关解除审计责任,不承担风险;若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审计处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当,或应由有权部门处理处罚、而国家审计机关没有以向有关部门下达审计建议书的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越权处理处罚,国家审计机关应承担处理处罚失当的法律责任,从而导致审计处理处罚风险的产生。

5、风险的内容多。社会审计只是社会审计组织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而国家审计是由各级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所实施的审查。可见国家审计的对象庞杂,而且审计的内容从过去侧重于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到现在转变为对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重的审查。

(二)社会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这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就会计事务所而言,审计风险的发生,将会降低其可信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形象,严重者还会引起法律诉讼。就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发生后,企业某些重要经济信息被披露出来,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必然会产生剧烈震荡。就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是审计风险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

2、审计责任范围的“扩大性”。在社会审计领域,“深口袋”责任使得本不属于审计过程发生的失误行为,也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扩大了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范围。我国社会审计行业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后,愈来愈面临“诉讼爆炸”的冲击,由于“深口袋”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旦被审单位的经营失败被揭露出来,人们总是将目光集中到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及职业道德大加谴责。

(三)内部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风险可控性相对较弱。由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被审单位,独立性最弱,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会因此受到影响。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在将风险控制到一定水平时必然会遭遇到更大的难度。

2、更大的审计价值危机。所谓审计价值是指审计存在的必要性,内部审计价值危机是指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相比,面临更大的职业生存和发展的风险。当内部审计发生审计失败时,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当局往往会怀疑内部审计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出于节省成本开支的考虑,管理当局容易倾向于用社会审计来替代内部审计,从而使内部审计面临被社会审计挤出市场的风险。另外,内部审计由于自身审计业务范围、技术专业化和经费等局限性的影响,其技术发展缓慢,严重落后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这也必然会引起内部审计的生存危机。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由于做出的审计结论或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审计按其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因此,审计风险相应地可以分为国家审计风险、社会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审计风险探讨相对较多,而忽视了对国家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的分析。本文拟通过对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风险特征进行比较,以方便更好地理解和识别审计风险。

一、不同类别审计风险的共性特征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现代审计广泛采用抽样审计方法,由于样本特征与总体特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误差。因此,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就不可能保证审计结论绝对正确,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计风险。即使审计人员采用详细审计,也会由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复杂性、管理人员道德品质以及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使审计意见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而使审计风险客观存在。

(二)审计风险的隐蔽性。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人员却不易做出精确的判断,只能依赖知识和经验做出专业判断。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职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了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具有潜在性。

(三)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审计风险的水平可以由审计人员的主观努力加以控制。审计风险虽是不可消除的,但其水平高低是可控制的。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是因为审计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和可能的损失,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降低这种潜在损失发生的可能和数额。

(四)审计风险的利害双重性。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来说,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审计风险的利表现在:在现代社会中,被审计单位业务纷繁复杂,审计人员不可能采用详查,允许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是审计职业存在的前提条件,若不允许审计风险存在,可能就无人愿意从事审计职业。另外,若发生审计诉讼,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风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同时,审计风险也是有害的,它是一种潜在的损失。当审计人员所冒的审计风险超过其控制能力,或当审计人员不注意控制审计风险时,它就可能显化为现实的审计损失,形成审计失败。

(五)审计风险的普遍性。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

二、不同类别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以上主要分析了审计风险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地位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别,因此也带来了审计风险的个性化特征。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损失的多重性。国家审计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其后果主要不是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更多地表现在政治、社会、心理、名誉、信誉等多方面的损害。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的执法性质,其审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政府行为,如果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发生偏误或其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远比其他审计风险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大,波及的面也要广泛得多。这一点在专案审计中表现比较突出。

2、影响的长久性。国家审计风险的后果作用时间长久,影响不易消除。如审计风险对审计机关形象的损坏,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会被新闻媒体报道,要重树审计主体形象,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国家审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常常牵涉到审计主体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需要经历听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环节,耗费时间较长,若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好,又可能引发新的审计风险。

3、承担责任损失的相对有限性。国家审计由于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在审计风险发生时,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支付一定赔偿的可能,但绝大部分还是以撤销审计决定的形式纠正审计结论偏差。其风险损失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信誉的无形丧失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国家审计承担风险损失的后果是相对有限的。

4、审计处理处罚风险。《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得当,国家审计机关解除审计责任,不承担风险;若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审计处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当,或应由有权部门处理处罚、而国家审计机关没有以向有关部门下达审计建议书的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越权处理处罚,国家审计机关应承担处理处罚失当的法律责任,从而导致审计处理处罚风险的产生。

5、风险的内容多。社会审计只是社会审计组织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而国家审计是由各级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所实施的审查。可见国家审计的对象庞杂,而且审计的内容从过去侧重于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到现在转变为对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重的审查。

(二)社会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这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就会计事务所而言,审计风险的发生,将会降低其可信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形象,严重者还会引起法律诉讼。就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发生后,企业某些重要经济信息被披露出来,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必然会产生剧烈震荡。就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是审计风险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新晨

2、审计责任范围的“扩大性”。在社会审计领域,“深口袋”责任使得本不属于审计过程发生的失误行为,也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扩大了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范围。我国社会审计行业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后,愈来愈面临“诉讼爆炸”的冲击,由于“深口袋”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旦被审单位的经营失败被揭露出来,人们总是将目光集中到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及职业道德大加谴责。

(三)内部审计风险的个性特征

1、风险可控性相对较弱。由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被审单位,独立性最弱,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会因此受到影响。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在将风险控制到一定水平时必然会遭遇到更大的难度。

2、更大的审计价值危机。所谓审计价值是指审计存在的必要性,内部审计价值危机是指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相比,面临更大的职业生存和发展的风险。当内部审计发生审计失败时,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当局往往会怀疑内部审计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出于节省成本开支的考虑,管理当局容易倾向于用社会审计来替代内部审计,从而使内部审计面临被社会审计挤出市场的风险。另外,内部审计由于自身审计业务范围、技术专业化和经费等局限性的影响,其技术发展缓慢,严重落后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这也必然会引起内部审计的生存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