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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完善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内部审计的内在要求。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应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由监事会监督,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履行其经营管理责任时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让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头脑中始终都有被监督的意识,他们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但要为其自身负责,而且要为企业的财产所有者负责,要为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要接受企业财产所有者的监督,如果他们的行为有悖于企业的利益,他们将有被解雇或被起诉的危险。当他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监督和被监督的愿望,客观上也就产生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而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进而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以加强。相关人员曾从改革当前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着手,提出对内审人员实行由国家审计机关“统管”、由单位“自聘”的建议来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此建议走访了一些企业和审计机关。一些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该建议将内部审计变成了国家审计。如果从国家现行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看,这一建议自然是相悖的。但本人认为应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将对内审工作的态度、支持力度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内部审计撑腰打气。内部审计协会应考察、借鉴西方内部审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法律效能,既能适应政府对内审管理需求,又能满足单位管理要求的内审管理模式,从而为政府与单位之间起好桥梁作用,为我国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献计献策。
二、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审机构怎样设置,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以及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当前机构正值改革中,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很好的研究。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内审机构按其内部隶属关系划分为四种设置情况:(1)在董事会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之上,其独立性较强。(2)在总经理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之上,有一定的独立性。(3)在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独立性较低。(4)在财务部门设置内审机构,几乎没有独立性。我国应根据具体实际选择(1)(2)种类型,以提升内审机构层次,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应在第一把手领导下工作。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
抓紧制订内部审计的法规和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法律形式明确内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协会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
四、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
内部审计职业化是将内部审计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看待,内部审计组织、人员资格认定、审计业务的取得、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搜集、审计评价意见的发表等一系列工作,都必须按职业化标准加以要求。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主要经济来源直接从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劳务报酬中取得。二是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专业化,即内部审计主要依据审计准则,运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三是内部审计专业化行业组织完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指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这个组织不是内部审计业务组织,而是专门负责审计项目决策,向内部审计社会组织聘请常年审计咨询顾问或项目审计人员,接受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审计意见书中揭露出的问题的内部牵制机构等。社会审计组织是指具有社会中介性质的内部审计业务组织(内部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名称)。只有这样做,才能确保内部审计在组织上、经济上的独立性。
五、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待遇
内审人员应刻苦学习、苦练内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路子。单位对此应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审计质量,用优异工作成绩来保障其独立性。同时各主管单位应在工资福利待遇、升迁考核、工作硬件实施等方面多考虑内审人员,其待遇不应低于本单位的财会人员,以稳定内审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用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审计队伍来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素质,使内审人员具有良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两个过硬:一是政治过硬。审计人员对复杂的审计对象要及早做好心理准备,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讲原则,才能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才能制止那些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二是业务过硬。审计部门是执行财经法规的业务部门,作为内审人员,必须掌握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同时,熟悉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审计、网络操作、系统维护、法律、税务、外贸、金融、纪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后续教育,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晨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委派与内容的保密
若内审人员是由会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调人内审部门的,马上再对他以前从事过或负责过的工作进行审计,会有损其独立性,所以应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能被委派去审查他们原先从事的活动。若内审人员长期从事对某些被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他们很可能会与这些被审计部门的人员形成亲密的私人关系,因此,应规定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内审人员的定期轮换。为了避免内审部门负责人分配审计工作时,委派的内审人员与被审部门有潜在或现实的利害冲突和偏见,有必要规定内审人员应定期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报告与内审人员自身有关的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害冲突和偏见的任何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调换这些内审人员的工作。在做好人员的委派工作的同时做好保密工作能更好的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我国在内部审计准则草案中规定:“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数据资料有很大的保密性,不经领导批准,内审人员不准向外泄露。”这里所说的数据、资料及领导的规定都不明确。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应做如下规定:内审人员对所掌握的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机密资料,不经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批准,不得外泄或用于私人目的。
参考文献:
[1]姜建宏:《经济全球化的内部审计应对策》.商业会计,2006年
[2]陈巧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审计监督,2004年4期
[3]任翠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05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