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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防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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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防治

摘要: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通过运用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购买动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根本上防治审计意见购买的政策建议与配套措施,以期为提高证券市场中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审计意见购买动因防治新制度经济学

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在某一特定会计年度,公司变更审计师比不变更能明显地获取更为有利审计意见的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审计理论界与各国证券监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有的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实证研究。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运用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进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意见购买问题的相关建议。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分析

(一)委托理论的分析委托问题最早由罗斯提出,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写作论文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关系随之产生。米歇尔·詹森、威廉姆·马克林(1976)认为如果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会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转移。一般认为,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是委托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有限理决定了人们掌握的信息不可能无所不包,每一个人对信息的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也不一样。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者拥有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可从时间和内容上加以划分,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称为事前不对称,即逆向选择,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不对称,也就是道德风险。按威廉姆森的解释,机会主义即“欺诈性地追求自利”的行为,是委托问题产生最核心的原因。根据上述委托理论,在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者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人,人按双方的约定经营。会计信息是对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反映,也是委托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委托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会计信息,即便能够,每一个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同时,会计信息在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是不对称的,作为人的经营者存在机会主义,可能更多地想谋求自身的利益,虚列会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委托人聘请外部审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加以审计,对其合法性、公允性加以鉴定,正是为了解决委托问题,标准的审计报告措词可以让委托人达成一致的理解,权威的信息鉴定又确保了所获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此乐于让渡部分利益聘请审计师以规避投资风险。但经营者有自身的效用函数,为避免审计师察觉其舞弊行为后出具不利审计意见,很可能寻求审计师的合谋,或者以更换事务所相威胁,或以提高审计收费与长期业务往来引致的经济利益为诱饵,以便成功购买审计意见。

(二)契约理论的分析契约也称合约、合同,是指几个人(至少两人)或几方(至少两方)之间达成交易的某种协议,意在做什么。包含以下原则:社会性原则;平等性原则,自由原则、理性原则、互利原则和过程性原则(易宪容,1998)。契约有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之分。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与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预测事件出现时,每一个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分享的情况、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不完全契约是指留有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事项的契约,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的存在和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的,因而存在“敲竹杠”的问题,即一旦人们做出专用性资本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其投资贬值。审计契约是一项不完全契约,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审计师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并不清楚企业管理层的品行,企业所有权者即审计业务的委托者不清楚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也无法按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或约束条件对审计师进行比较和权衡,以便以最小的资源耗费使需要得到最大限度满足,这显然背离了契约的理性原则。审计契约虽也旨在消除会计信息中的不确定性,鉴证会计信息,满足企业所有者的需要,但无论从审计实施过程还是审计结果,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确定性。按现行的相关法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师只需“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这为审计师提供了意见购买的博弈空间。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审计师也可能受到“敲竹杠”之威胁。审计师的培养及其审计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是事务所的专用性资本投资,也事关作为知识型组织的事务所的兴衰成败,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审计市场的竞争不可谓不激烈,这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敲竹杠”的砝码。因此审计意见购买较易成功。

(三)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将其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同时,他认为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同样存在内部“管理费用”。此后,阿罗、威廉姆森、张五常等均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在某一特定会计年度,公司变更审计师比不变更能明显地获取更为有利审计意见的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审计理论界与各国证券监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有的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实证研究。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运用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进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意见购买问题的相关建议。

研究结论从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理论看,审计意见购买的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得以彻底防治。如(图1)所总结,它可从公司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即经营者、职工、会计信息提供者会计师和审计信息提供者审计师入手,同时,它需要有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监管方的参与以及中介行业的发展(如个人或企业征信制)。防治措施中,首要的是审计委托权应当切实由不掌握审计信息剩余控制权的所有权人即债权人、股东职工来行使,由他们来选择审计师,因此审计委托关系应当从图右下角的由管理层来行使更改为虚线所指。其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实际上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机构或机制来监督管理者,保护各类企业所有权者的利益。最后,对于审计活动的企业一方两个最重要的当事人———经营者和会计师可通过提高其违规成本来约束;另一方审计师可从执业行为和行业治理着手。

参考文献:

[1]米歇尔·詹森,威廉姆·马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易宪容:《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

[5]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