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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质量也差强人意,以下将从三方面对影响内部审计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
1.内审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灵魂,现行的多数内审机构设置不规范,与财务部门的权责不清。再者,内部审计人员属于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尤其当被审计对象地位较高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复杂人际关系和领导意志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默许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在实质上缺乏独立性。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这种尴尬地位,根本上限制了内审工作的开展,影响内审质量。
2.内审人员自身素质的约束。由于内审工作多由财务岗位的人员兼职,知识储备主要在财务方面,缺少必备的审计理论知识和技能,即使是具备审计知识与技能的内审人员,却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和商务知识,综合素质不够硬,想要做好内审这一对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的工作,保证内审质量,可能性不大。
3.内审方式滞后。目前我国内审的方式依然还是陈旧的账项审计,这种模式的作用主要在于对企业账务的缺陷和舞弊上,但是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局限于财务上,因而传统内审方式很难真正有效地化解风险,加上内审抽样审计的误差,致使这种内审方式明显不足以防化企业的风险。
内部审计质量建设的对策
1.完善内审机构的设置,确保其独立性。企业应给予内审机构以足够的重视,严格区别内审机构与职能部门,并提高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企业要给内审部门提供专门的资金,隔断内审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利益联系,才能保证内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提高内审的质量。
2.转变职能定位,强化服务职能。现在要改变以往认为内审机构只是监督部门的认识习惯,使内审机构也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防范和控制风险,让内审机构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独立的评价和建议,加强与其他各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3.建立风险导向型的内审模式。所谓风险导向要求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始终都以企业风险评估为导向,根据风险水平的高低为依据进行审计,进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内审部门评估的风险不只是传统的审计风险,而是可能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各种风险。风险导向性的内审模式大大增强了内审的预期性和主动性,对内审质量的提高也十分奏效。
4.提高内审人员的自身素质。内审工作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综合性比较强,因此要有高素质的人员才能取得内审应有的效果。要加强内审人员在经济、法律、金融、税收、计算机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知识的培养,还要提高内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技能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出企业的问题所在,尽早化解风险。
独立审计质量建设
我国股票市场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已经不算是新闻,其中一些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案件尤其令人痛恨。诚然,财务造假给股票交易带来的影响须由企业管理人员为之负责,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单位合谋串通引起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上市企业的会计信息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因其远离企业控制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无法知晓所投资的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一旦风险来临就最容易深陷其中,因此,独立审计质量是多数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问题。
(一)影响独立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很多,但审计质量提高无非内外两方面因素,我们着重从CPA人员素质、事务所自身及其管理、事务所外部环境三方面来分析。1.CPA人员素质。风险意识淡薄。随着审计项目的越来越多,工作人员的压力不断增大,在日常的工作中,审计工作者只是比较看重按时完成任务,而轻视完成任务的质量。这种状况虽然在一方面是由市场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审计人员自身在工作中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不强,造成审计质量的下降值得反思。
职业道德缺失。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时间有限,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审计机构是否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是最能直接评判审计独立性的方式,它将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注册会计师能否洁身自好,发表独立中肯的审计意见,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直接关系着审计的成败。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欠缺。审计人员大多都掌握会计审计知识,但懂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科学技术的人不多,这样的知识储备和综合技能限制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欠缺降低了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漏报行为的概率,很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降低了审计质量。
2.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及其管理。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规模存在弊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在合伙制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在有限公司制中,个人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前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远远大于后者,这就使前者的注册会计师更加注意可能承担的债务赔偿风险。我国有限公司制的会计事务所占绝大多数,合伙制的会计事务所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也更大。从提高审计质量的角度讲,合伙制是会计事务所今后发展的主流形式。
事务所规模的制约。研究表明,规模大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服务水平也比较高,因为大型事务所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有更多的客户,因某个客户更换审计师而引起的损失很可能小于未能报告欺诈行为对事务所声誉和审计收入造成的影响。也就是说,大型的事务所客源多,对客户的依赖性较小,像小规模的事务所那样为了留住客户而做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的可能性小。大型事务所有很强的信誉观念和品牌意识,这些都会给它带来可观的收入,在面临审计风险时维护自己宝贵信誉的驱动更强,更容易保持独立性。另外,规模大的会计事务所拥有的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更多,在工作中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质量问题的概率也更大,能更好的保证审计质量。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会计事务所内部的责任分工是顺利并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的可靠保障。一些事务所没有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一些建立了制度却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制度的存在形同虚设,导致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出现错误也无法追究到个人,给事务所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3.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环境。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审计机构毕竟处在公司外部,即使长期受聘于某一企业负责对它的审计业务,也不可能对企业的一切了如指掌。
审计收费困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CPA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价格由提供审计服务所耗费的劳动来衡量,而且审计服务中事务所从被审计单位收到的费用也是其维持自身经营和发展的基础。理论上讲,审计收费的高低也和审计质量成正比:审计收费越高,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应该越好。然而高额的审计收费下的现实是,要么使会计事务所丧失不道德的客户,要么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使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较低的审计收费,又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动力不足,降低工作质量,最终审计质量还是不高。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的审计关系异化。在审计关系中,企业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被审计人企业管理者管理的财产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享有,但事实上选择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的是企业的管理者,加之会计事务所面临的审计收费困境,事务所在自身经济利益和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利益之间难以保持独立性。
资本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不足。我国资本市场成立时间较晚,成熟度远不够,投机性较强,资本市场投资风险与企业经营状况的关联度不大,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环境、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等系统风险。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同样不成熟,在判定投资风险大小时更加注重对政府出台的政策的分析,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程度则明显不够。这些因素均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工作时,没有足够的压力去特别谨慎地披露企业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独立审计质量建设的对策
独立审计质量建设需在循序渐进中开展,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先从那些亟待解决并易于操作的因素上寻求突破。
1.培养德才兼备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严格控制人员的选聘。在全体审计人员中进行全方位的诚信和道德教育,使整个行业更加关注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督促审计人员谨慎合法地开展审计工作。同时,要加强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拓宽知识面,提升专业技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各个行业都有了解,在工作中更加突出重点。要求会计事务所在招聘员工时要严把人员控制关,选择那些道德水平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在承接业务时,应该做到充分了解客户,熟悉行业特征,通过一定的方法预测和评估风险,以便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相应的审计方法,防止草率制定审计计划。
实行责任分工,做到权责分明。通过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使各个级别的审计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在自己授权的范围内正当履行职责,避免权责不明引起分歧,导致无法将责任归于某个具体人员,使审计人员产生即使不负责任也不会受到处罚的心理。要注意发挥上级审计人员对下级审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加大审计业务的复核力度。风险和责任意识在具体审计工作中最好的体现就是对每一笔审计业务都进行复核。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对每笔业务都要经过三个层次的复核。
第一层次为项目经理复核,由项目经理对助理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主张复核;第二层次为部门经理复核,部门经理对工作底稿中的重要账项审计、审计程序的执行、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第三层次为合伙人复核,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以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采用的是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单位的多头管理。各单位职能分工不同,但是权力分配交叉重叠,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应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权力范围,明确各方责任,适当扩大行业协会对日常事务的监管权力,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法律法规与审计质量建设
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之中,法律对经济的运行起着一定宏观调控的作用。在我国审计质量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完善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确立起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一)直接与内审和外审相关的准则
1.内审方面。我国关于内审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内审人员在工作中缺少必要的指导,没有比较可靠的标准来实行有力的监督,给一些企业集体舞弊创造了机会。我国除了审计署对内审进行一定的规范外,其他部门未对其提出规范要求,也没有一个行业组织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审计法》对内审只有几十字的规定,专门的部门规章也只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项,这对内审的指导和规范缺乏足够的强制力,没有比较具体的约束,内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也缺乏外部压力。
2.外审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准则体系,现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克服审计过程中的随意性,规范其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二)其他法律方面
我国的《民法》《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在规范审计行为上虽没有审计准则那样直接明确的作用,但为审计活动的进行创造了一个制度环境,并对审计活动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是提高审计质量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处罚要逐步改变过去重刑轻民的思想,主要依靠运用民事处罚手段来达到法律的目的。在民法的诉讼上,应该降低起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门槛,形成更加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在经济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前,立法者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前途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努力解决《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资本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现实的冲突,克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完善证券发行制度,为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健全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姚瑞赵凌风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