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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审计业风险与质量的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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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审计业风险与质量的联系

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关系分析

国内外实践证明,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两者的关系有4种组合。

第一,高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这种组合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在高法律风险的审计环境下,审计质量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到巨额的经济惩罚和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等,无法继续生存下去。

第二,低法律风险与高审计质量。这种组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作为一个经济人,利益是其首要的追求。高审计质量伴随的必然是较高的审计成本和较低的审计收益,而在一个低法律风险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没有动力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而增加审计成本,从而减少自己的利润。

第三,低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这种组合在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比较常见。这些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制度不完善,一般对审计违法的惩处不严厉,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较低。在一个低法律风险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必然会减少审计成本、降低审计质量,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第四,高法律风险与高审计质量。这种组合在发达国家比较常见。这些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发展速度,一般对经济违法的惩处较为严厉。在这种高风险的法律环境下,伴随低审计质量的必然是高昂的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其结果是一大批质量低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无力承担法律的惩处而不复存在,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审计质量。

我国审计行业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关系分析

总体看来,我国属于以上4种组合中的第3种组合,即低法律风险与低审计质量类型。

(一)从审计风险来看,我国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较低

我国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较低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立法不够健全的国情分不开。具体而言,这也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的限制条件以及处罚力度等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诉讼参与人方面来看,我国审计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较小,主要包括审计业务的直接委托人,很少包括审计业务的间接委托人。在红光实业案件、银广夏案件等审计违法案件中,曾有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要么被驳回,要么以理由不足等被拒绝受理。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审计业务的间接委托人很难成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限制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有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该《通知》本身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态度,对案件受理提出了4项限制条件。一是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二是只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三是不受理集团诉讼,四是只有省会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受理。

由于设置了以上限制条件,所以尽管该《通知》的对于改变我国审计案件中间接委托人诉讼无门的状况有所帮助,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审计案件诉讼参与人范围较小的问题。从参与诉讼的限制条件方面来看,我国审计案件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与案件有关的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举证,这一举证原则对于原告是不利的,会加大其搜集证据的成本。在这样的条件下,原告就会根据“收入成本原则”来决定是否起诉审计师,这就必然会导致大部分由于找不到证据或认为不合算的潜在诉讼参与人退出诉讼程序,从而降低了审计师被起诉的概率,最终结果是降低了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

从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方面来看,我国对审计案件当事人的处罚较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计违法案件中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额一般为不法收入的1~5倍,有的还限制了最高限额。对于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一般是处以违法收入1~5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和撤销,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一般是处以违法收入1~2倍的罚款、暂停或终止执业。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提起诉讼的概率较小,所以其被处罚的风险也相应较小,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起到威慑作用。

(二)从审计质量来看,我国审计行业的质量较低

我国审计业的历史不长,发展尚不完善,总体看来审计质量还很低,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第一,审计报告的种类以标准型为主。审计报告的类型是衡量审计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在一个经济发达、审计质量高的国家,标准型和非标准型报告在整个审计报告中的比例应该合理。标准型审计报告的比例过大,说明审计师过分注重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而缺乏自己应有的职业判断,导致审计报告的质量不高。非标准型审计报告占有一定的比例,说明审计师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而且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进行了应有的沟通,但由于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等原因,审计师作出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质量较高。目前我国的审计报告主要以标准型审计报告为主。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4月19日,共有1805家企业披露2011年年报,其中只有54家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性审计意见,标准型审计报告占所有审计报告的比例达97%,而非标准型审计报告所占的比例只有3%。

第二,对被审计单位舞弊的发现能力差。被审计单位主要通过虚报收入、关联交易等方法进行舞弊,其手段并不高明,但由于种种原因,如由资质较浅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获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真实性有时无法判断、重要性水平估计不合理、审计师职业判断失败、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保持独立性、政府监管缺失、审计市场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等,对其进行审计的审计师往往不能查出其舞弊行为的存在,出具了标准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不可能有较高的质量。

第三,审计师参与被审计单位舞弊。影响我国审计报告质量的另一个因素是从事审计业务的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串通作弊。震惊全国的银广夏案件、猴王案件、幸福实业案件等案件都有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部分无职业操守的注册会计师的存在总体上降低了我国审计报告的质量。

提高我国审计法律风险和质量的思考

虽然审计质量的高低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法律风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律风险很低的环境里能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所以要提高我国的审计质量,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加大我国审计行业的法律风险。

第一,适当扩大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扩大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增加审计业法律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前提。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将审计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由直接委托人扩大到间接委托人,大大提高了审计的法律风险,这也是美国审计质量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改变我国审计法律风险较低的现状,立法机构可以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考虑扩大审计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从而增加我国审计业的法律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适当降低诉讼门槛。审计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审计案件中将举证责任逐步转向注册会计师,那样会降低起诉人的诉讼成本,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诉讼,从而增加我国审计业的法律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加大对审计业违法的惩处力度。为了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威慑力,我国可以考虑在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处罚条款中加大对审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不法审计机构和人员无立足之地,从而增加我国审计业的法律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当然,我国的审计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过激的行为会阻碍审计业的发展,所以以上措施的实施也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

作者:张艳玲单位:成都东软学院信息技术与商务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