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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垦区劳动工资统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垦区计划指导下,对国有土地实行定期承包、自主经营、包干上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活动单位。随着家庭农场的兴起,垦区内部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同时在用工方式和分配方式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变化表现为:在用工制度上,改革了原来固定工制度,全面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家庭农场根据生产需要,雇用了一些短期帮工或长期帮工,其人数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分配方式方面的变化也很大,近两年,家庭农场职工种地上交完农场利费粮,盈余部份可自行分配,但是很难在盈余部份中划清有多少是工资,有多少是净利润。面对这些问题,如何将家庭农场职工的工资收入划分清楚并如实统计出来,是劳动工资统计面临的新问题。
从目前农业从业人员分类看,有机关、事业管理人员,这些人劳动报酬容易统计,可以从其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取到;还有打工人员、兼职人员,这些人的劳动报酬可以调查获得;另外一大部分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他们的工资就较难直接取到,常常会出现漏报、工资总额少报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统计方法出现了问题。为了真正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主要数据能客观地反映劳动经济运行趋势,为宏观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我们可以将其控制在一定的区间内,力争在趋势上把握农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保证所上报的数据不偏离甚至背离正确的趋势。
(一)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控制思路
由于对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全面统计是不可能的,为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力争在趋势上把握农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我们为农业职工工资确定一个区间,保证所上报的数据不偏离甚至背离正确的趋势。以黑龙江垦区年报210表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来估算年报202表农业(农、林、牧、渔业,下同)平均工资,给农业职工工资确定下限和上限。
(二)具体控制办法
1.确定下限。
农业人口是垦区辖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常住人口,以户主为准,家庭其他成员也算做农业人口。换而言之,农业从业人员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供养辖区内的人口,若用农业人口数除以农业从业人员得到一个系数K1,根据垦区近几年的年报数据计算出此系数K1,那么K1×a(a为黑龙江农垦年报制度“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表”中的指标家庭经营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和)就是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下限。对于系数K1,可以理解为每一个农业职工所能扶养的家庭人口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个农业职工和每个其他从业人员从单位土地(或其他)上得到的收入可以说是相同的(去除个别因素),农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家庭成员构成上大体相同,这样每个农业职工所能扶养的家庭人口转换为每个从业人员所能扶养的农业人口。系数K1可以得到,用系数K1与a乘积就是平均每个家庭从第一产业得到的纯收入,而这个纯收入是由该家庭农业职工所创造的。
2.确定上限。
用农业人口减农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差除以农业职工作为系数K2,系数K2代表每一个农业职工的收入既供养其家属又供养其他从业人员的家庭成员,实际的农业职工平均工资应小于K2与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的积。这样就确定了区间的上限。三、对农业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控制办法的验证我们用垦区2007-2012年数据进行测算后,计算得到下限系数K1为1.8,上限系数K2为2.4。我们用垦区某农场2012年全年数据进行了验证,结果是科学合理的。2012年该场人均纯收入31906元,从农场人均纯收入构成来看,其中农业人均纯收入14950元,占总收入的47%,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4124元,占总收入的13%;家庭经营纯收入20521元,占总收入的64%。依据人均纯收入调查表推算农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是可行的,该场人均纯收入31906元,农业人均纯收入14950元,农业在岗职工工资应该在26910-35880元之间,是比较合理的、是可行的。
作者:于传文单位:黑龙江农垦工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