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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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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

一、独立审计制度的改进

独立审计制度的改进:从制度悖论中走出来。人们设计和实施制度,总期望取得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和谐,但在很多时候,实施制度的结果又与制度设计者的意愿背道而驰,出现制度悖论。独立审计制度的改进,显然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总的情况是由非理性走向理性,出现一轮又一轮的改进和提高。独立审计改进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尊重个体理性的前提下,强调审计师的道德理性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责,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达到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相互均衡。对此,如下四个现实问题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1)在独立审计市场是否需要设定准入资格。实行准入资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审计师的入场质量,可以人为地控制入场主体的数量不会太多,避免出现管理成本太高和繁荣下的混乱。但准入管制又难免不受寻租行为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具有竞争上的歧视性。从长远看,应该向行为管制过度。

(2)独立审计管制上的重点究竟应该在审计的价格管理还是审计的质量管理上,低价竞争的确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审计市场是一个竞争性市场,无论是低价限制还是高价限制,都是有违市场经济法则的。然而,如果审计质量管理作为管制的重点,不仅可以解决价格管制的尴尬,而且也抓到了审计工作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3)加大处罚力度的经济后果与审计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问题。民事赔偿是威慑侵权的必要机制。可以这样说,过低的法律风险是造成我国目前审计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赔偿不到位是我国独立审计还存在造假的主要原因。但美国20世纪70年代实施的强惩罚制度并未杜绝独立审计的造假,这告诉人们,惩罚有个度的问题。独立审计管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4)有限责任制与无限责任制的优劣问题。虽然有限责任制并不天然地与独立审计势不两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审计意见无显著影响。但当有限责任制被滥用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而不是作为发展壮大的手段时,有限责任制也许该走到尽头,或者应该受到更严厉的限制。

二、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

独立审计服务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审计服务购买方的审计单位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不是内生性的而是来自于外界(例如,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债权银行或外部股东)的法定义务,被审计单位本身不存在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审计服务的真正需求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外部利益关系人,例如,投资者、债权人、税务机关、政府采购机关、学者等等。审计服务是衡量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多大程度上公允地、一致地披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财务变动情况,审计服务通过诸如审计抽样等技术方法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与公认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因此,独立审计本质上是独立的外部监督活动或外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审计起源看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众所周知,现代审计的发源地是在英国,这种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南海事件”导致了数以万计的债权人和股东蒙受损失从而导致了对其会计账目的检查;第二阶段英国通过了由国王授予特许证来设立股份公司的法案,之后还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账簿须经董事以外的第三者审查,执行审计业务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尽管以后英国股份公司的发展又经波折,但由此确立了审计的基本原则,此即:

(1)独立性,账簿须经独立的第三者审查。

(2)审计人员聘用相关事宜的最后决定权归企业所有者。

(3)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在不同状态下可能分别属于管理者、股东、债权人、职工、甚至法院,因此可以理解为在不同具体的情况下审计的不同安排。

虽然具体而言,各国审计实践都有所区别,但是在基本原则方面没有超过以上三点。可见,独立审计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为了保护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权利和利益,实质上也就是要保护他们的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这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本质和内容。从交易费用看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考虑到审计人员和事务所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这种外部监督活动采取了鉴证服务的形式,独立审计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或者交易费用。审计是不同类型的交易费用的替代机制,即以外部监督成本代替内部组织成本的转换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以对结果的监督替代了对过程的监督的转换机制。由于对过程的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转向了对经营业绩即结果的监督,审计检查了会计意义上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财务变动状况,而这正是其它各种评价和考核方式的基础。

就企业而言,我们可以将交易成本划分为内部组织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包括为了审计的外部监督成本)。虽然交易费用所指极广,但一般来说,它可以用制度成本来概括,包括了所有与制度或组织的建立或变迁、所有与制度的组织和使用有关的成本。这里所说的制度或组织既包括宏观上的,也包括微观上的各项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市场、企业和其它组织等制度和组织。而与审计相关的交易费用主要体现为行使剩余决策权而发生的成本上或者所谓行使发号施令的权利上。为此,企业必须将包括决策发起和实施在内的决策管理职能,与包括决策批准和监控评价在内的决策控制职能分配给不同的各方。而审计就是第三方独立监督和评价。换句话说,使这些职能得以运转、维护和使用这些制度的交易成本就包括了审计成本。

从关系看独立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委托———结构。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处理的问题包括:

(1)谁应该成为委托人,谁应该成为人。

(2)委托人和人都以各自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又因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人无法进行全面监督,或者即使可以全面监督这样的监督成本也太高,因此,必须签订契约以明确所有权———相机的剩余控制成本的安排。

(3)由于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全面监督成本太高难度太大、以及契约的签订、执行和法院的判决都带片面性等原因,决定了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就是因为契约的不完备性导致了相机控制的剩余控制权的的极端重要性。在这个所有权结构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规定,相应的决策程序、监督和控制以及激励机制应如何安排?这就产生了最佳契约问题。

(4)什么是最佳契约呢?成本最小从而企业总价值最大的契约,或者说能使剩余求偿权和相机控制权达到最大对应的委托—结构是最佳契约。

(5)如何实施和监督这些合约呢?进而,如何调整这些合约呢?这马上涉及到经营过程中信息反馈和监控。

(6)进一步说,成本是为使人以符合委托人最大利益而对人进行监督、控制、激励和惩罚而产生的一系列包括订约、监督和委托人损失在内的成本,其中监督成本就包括了独立审计成本。成本最小意味着上述监督、控制、激励、惩罚等诸成本的总和最小,它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也说是说,如果监督成本上升,委托人损失成本就有可能下降;而如果监督成本下降,委托人的控制成本、激励成本、委托人损失就有可能上升。

为了使它们的总和达到最小,就应该使边际监督成本等于边际非监督成本。这就从量的规定性决定了审计的边界范围和法律责任,也就是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的遵循性和一致性来检查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财务变动状况,审计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提供了监督作用。

摘要:独立审计制度失陷的根源在于理性有限,而对独立审计制度的改进,首先要从制度悖论中走出来;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独立审计与其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审计起源、交易费用、关系等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独立审计制度理性博弈制度悖论公司治理结构交易费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