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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缺陷与风险防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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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缺陷与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虽然承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之本身存在的缺陷,致使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与加强。

1、法律约束力不够,承诺流于形式。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作出承诺,是审计执法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是其法定义务,对此,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拒不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或者借口拖延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或者在审计承诺书中作虚假承诺的,审计机关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尚无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实施承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求被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规避审计风险,但是因为没有相关配套的行之有效的处理处罚办法或措施,致使承诺制度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承诺制往往形同虚设,承诺书也宛如一纸空文,承诺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实际应有的效果。

2、操作过于格式化、格式过于规范化。目前的审计承诺制采取统一制定文书,对不同项目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不一定适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明确经济责任为出发点,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使用的承诺书必须区分两种相关责任,一是离任者的责任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二是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需要离任者、有关当事人、法人代表在相关的责任范围内就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

3、承诺制的缺陷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责任。现行承诺制没有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区别,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对离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约束与要求,未明确由离任者与单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诺,这给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的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也会遇到财务主管和现任法人代表不愿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难以就承诺的真实与否来定责任,承诺成一空文,也无为地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

4、被审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诺的不完整、不真实。审计承诺制度规定,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盖章认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够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进行的主观性、隐蔽性的错误和舞弊,以致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仍然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而在无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虚假的承诺,误导审计方向。

5、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承诺利用价值不大。目前各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对审计承诺不够重视的现象,往往是为了程序的合法、档案的齐全、取证的规范而采用承诺制,有些甚至为事后所补,审计承诺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6、过分依赖审计承诺,加大了审计风险。不完整的且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人员以至审计机关应负的审计责任,但是,部分审计人员总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承诺后,就应该对其承诺负责,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审计人员无关。目前的现状是,由于被审计单位侥幸心理作祟,对于其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设置账外账等严重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在审计承诺中如实反映。而审计人员如果对承诺过于依赖,认为有了承诺制,规避了审计风险,就会人为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走入误区,无法对被审计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审计的片面性造成审计评价的不客观与公正,也容易给组织等部门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实的参考,严重影响审计形象与威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或加大审计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从完善审计承诺制与规范审计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规范完善审计承诺,制定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更关注的是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定性与评价,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利于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因而审计承诺除了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的承诺之外,应增加被审计者特别是离任者的个人承诺,并以此作为审计评价与定性的参考依据。

2、采取总承诺与分承诺方法,加大审计承诺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可采取由被审单位给予总承诺的基础上;再根据审计涉及的业务部门、下属单位甚至是相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应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作出对应的承诺,承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离任领导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个人承诺,同时,也可要求新任领导根据其了解情况的多少对有关事项给予承诺。

3、制定行之有效的与审计承诺相关的配套法规。首先,应当逐步细化审计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实践,从明确承诺制度的法律效力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细化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以法律的强制力和程序的约束力来保证承诺制度的实施;其次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普遍现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处理处罚办法,对提供虚假审计承诺的,也要制定具体的审计处理处罚办法,逐步建立对不完整且虚假承诺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障承诺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增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

1、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者的真实承诺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依赖的对象是审计客体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规范,因而,提供真实的审计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在第一时间上确保了审计对象的真实性,为防范审计风险提供了第一道防线。

2、搞好审前调查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审前调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核算情况等,并向组织、监察、人事、财政、信访等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前征询,根据掌握的资料,预测潜在的审计风险,设置审计风险控制点与关键点,及时调整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内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3、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等每个程序与环节,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来进行,避免由于审计执法的随意性所造成的审计风险。

4、多方听取听取意见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手段。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应在审前阶段多方听取和征询组织、监察、人事、信访、财政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领导的意见;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汇报,对于领导干部在述职报告中反映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一定层面人员座谈会的形式从侧面予以确认,多方听取群众与基层呼声,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列入审计重点,进一步深入调查和查证,努力消除审计风险。

5、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抽查、复核、考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项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评价恰当,努力减少和降低风险因素。

6、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前提。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人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控制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