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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全市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678个(其中,市本级完成77个),查出违规金额27642万元,向司法纪检监察移送案件17件,移送处理17人。我市各地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主要抓住了“五个点”:
(一)落实责任分工,找准结合点。加强组织领导是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前提。在问卷调查中,有74.05%的人员认为当前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我市各地都建立了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各部门工作职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协作分工。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计划,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如庆元等地建立了急事急议、特事特办的联席会议议事机制;松阳等地通过案例分析会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缙云等地共同研究制定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青田等地还建立了信息抄告制度。
(二)抓好科学管理,突出着力点。慎重确定审计对象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市各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做到计划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干部任用意向与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初步计划方案;二是对干部监督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任职时间长、群众反映较大或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三是按资金运行状况,将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按管理和组织财政性资金量的多寡划分成ABC三类,A类单位每届审计二次,B类每届审计1次,C类无论何种形式5年轮审一次。通过把审计力量放在资金运行量大、有自收自支资金审批权、重点建设项目多的单位,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操作,理顺关节点。规范操作环节是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质量的保证。围绕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我们在2001年制订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试行办法和审计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初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工作、经济行为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2004年,又出台了《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内容、组织实施、成果应用等十个方面逐步予以规范。
(四)推行责任交接,填补空白点。实行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交接是明确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全市9个县(市、区)都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如莲都等地对已交接的单位,由监协交单位在六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对交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的离任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庆元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种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债务,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和承担责任,由离任领导自行负责;遂昌等地对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对离任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从2001年至今,全市共有342名调任、离任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交接。2003年,又下发了《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交接程序、交接事项和交接纪律。
(五)加强开发运用,提升实效点。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向9县(市、区)县级领导班子读书会作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的巡回讲座;要求各级党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知识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云和等地还专门举办了党政“一把手”财务管理和审计知识培训班,收到较好成效。二是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惩处。组织、纪检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等,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乃至影响领导干部的升降去留。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龙泉等地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分别采取免职、诫勉、通报批评、谈话教育等方式,按职责权限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市本级将8方面重点问题列入诫勉追究的范围,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需要诫勉的问题和建议,由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予以诫勉。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通过几年来有秩序、有重点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不断增强,经济工作管理能力得到提高,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初步形成了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尤其是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还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目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两种错误倾向,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一种倾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干部考察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分离、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等现实使审计结果对干部的提拔、调整没有多大作用,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消极等待、应付了事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甚至影响了领导干部正常履行经济责任;(2)另一种倾向盲目夸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便可以解决干部监督管理中的所有问题。于是,在审计项目数量上不考虑审计力量的有限和不足,无重点、无选择设置审计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无限扩大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在审计评价中面面俱到,政绩化、绝对化。这两种倾向的产生虽情有可原,但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造成操作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的最大区别在于从事入手,以人结束,是审计的人格化。但是,在问卷调查中,有46.56%的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仅仅作为单位财务财政情况的证明,而对领导干部责任的界定区分,近而加以有效运用仍不够到位,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明显。
另一方面,有时虽然审计结果比较明确,但如何判断和界定被审计出来的问题的性质,尤其对能否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作出准确评估,无论是执行审计的部门,还是委托审计的部门,还很难作出定论,尺度较难把握。
明确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准确获取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结论、提出运用建议和进行有效运用的必要条件,也是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要求。当前,由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不够明确,同时国家尚缺乏一套操作性强的审计评价规范准则,运用程序仍不够规范、评价标准仍不够统一,存在较大的经济责任评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及其利用价值。在审计结果运用的过程中,在定量定性的分析、评价结论的确定、运用建议的选择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在问卷调查中,有45.04%的人员反映评价标准还不够规范,结果运用上无章可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评价依据在具体工作种产生了三种表现,一是有的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流于形式,缺乏一定的深度。还有37.4%的人员反映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分析和评价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如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对经济责任审计查明问题的评价90%以上均为“主管责任”,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而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如何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分析,对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成为审计结果运用的一大难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滞后,表现出审计的被动性,同时弱化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结果的利用效能偏低,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时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时间的滞后一方面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给审计造成很大的被动性。另一方面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审计质量,反过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具体工作中经常碰到如,有的被审计对象已离开原单位,难于对一些问题进行核实和取证;有的被审计对象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有的审计处理在原单位,继任领导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结果运用难以到位。以上种种情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在问卷调查中,有32.06%的人员反映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是影响审计结果运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还比较明显,各占一条线,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审计结果运用的体制尚有欠缺,特别是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写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得就不够。二是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三是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普遍。不少地方经济责任审计处室只有2、3个人,但组织、纪检部门又希望审计部门尽量多的接受审计任务,审计部门为了完成项目数量,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三、加强对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几点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运用的前提是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和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有了这个前提,还要有一个管理严密、评价科学、运作规范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要制定出审计结果分类运用的办法,既从制度上确保审计结果的被利用,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身有一个包括立项、实施、评价、建议到结果运用各环节立体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审计结果分类运用办法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审计结果运用的基本原则、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内容。职能部门责任和职权范围、各部门运用结果方式方法,可以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既要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上级部门和联席会议又要对规范执行的情况进行定期组织检查通报,从而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这里,对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审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有关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明确组织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基本方式
(1)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考核中去。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反映出被审计者对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比如,可以通过在考察报告中增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的分析,避免或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
(2)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及实行诫勉的重要内容。对于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组织部门可以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被审计者甚至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反馈,提出要求改进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搞好对被审计单位的督促整改,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从中找到经济管理、干部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乃至重大失误,吸取经验教训,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离任的领导干部到新的岗位后改正以往的不足,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对于一些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问题,组织部门应及时对被审计者进行诫勉,要求限期整改。
(3)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的重点内容。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有经常性、长远性的思想,不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就事论事,为“审”而“审”,重要的是要善于从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运用到干部教育管理中去比如,注意及时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汇总分析,挖掘原因,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性教育,可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有利于领导干部普遍树立财经法纪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经济管理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
(二)创新提出运用建议的形式
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持,慎重确定使用方式。要根据审计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提出建议,使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的使用管理紧密结合,充分做到鼓励尽责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查处违纪者。运用审计结果的形式,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向组织、纪检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书;向司法机关移送等。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可以在联席会议等时机提出、可以进行书面通报、还可以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重点案例的分析交流等。针对各职能部门不同的运用需求,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这一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结论,转化为各职能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的直接建议和依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被审计者的职务、任职期间职责、分管工作;(2)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基本概况;(3)本次审计的查明的主要优点或主要问题及被审计者的相关责任;(4)根据被审计者的责任和履责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可以采取表格的形式,重点突出建议的部分。各类建议可分以下类别:一是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应建议有关部门适当给予宣传,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或提出岗位适应性的建议。二是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1)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可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被审计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2)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内可进行跟踪性财务检查,经财务检查发现仍没有改进的,视情况建议由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予以降免或及时进行交流调整,并且建议在一定时间内(如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职级的职务;(3)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建议纪检部门予以追究,同时建议组织部门视追究情况对被审计人职务进行相应的降免和调整。三是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审计部门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并建议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上述分类,如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设立帐外帐、白条列支工程款、少缴漏缴税收等违规问题达到一定数额时,审计部门可以出具专门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等教育。或根据违规问题情节,建议对其降免或提出不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意见,及时予以调整交流,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同时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监督信息库,使之真正成为干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一项制度创新的工作。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有效的管理运用机制、严肃的保障督促制度,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必须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尤其是明确分类评价的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评价体系应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撰写规范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量化评价办法三部分组成,先由审计机关按照指南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再根据审计情况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函》,最后由联席会议根据量化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确定评价等次。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准确把握各单位之间的差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须通力协作,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使审计评价更具科学性,进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科学管理,合理分配审计力量。要解决审计时间滞后的问题,审计部门既要争取主动,积极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及协调,更重要的是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前移监督的时间关口。通过采取编制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其他常规性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等措施,变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为任期内的经常性审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秋后算总账”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审计工作真正起到查错、防弊的监督作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尝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结合。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届满、辞职、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意向性考察前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建议书,同时考察组与审计组加强协调与配合,在考察结果中直接体现审计的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手段。
(3)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纳入公示公开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一是和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目前,在干部监督管理上,除了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次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拟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必将会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也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二是和政务公开相结合。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公开或公布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方式,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做到审计结果运用前先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征求对的建议,运用后向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适当反馈运用结果。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也进一步促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三是突出审后回访公开的力度。审计机关的审计回访,由原来的年终集中回访改变为定期半年回访和不定期的重点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克服以往部分项目结束时间过长,回访服务效果不明显的弊端。回访目的要由原来过于单一的催缴罚款、督促整改,变为:落实审计结论、征求意见建议、审计公开公示、廉政承诺反馈“四位一体”的回访模式,审计结论落实情况采取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既达到了促使审计结论的落实,又实现了社会有效监督的双赢效果。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部门在收到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上级领导审阅,然后归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数据库,作为考察任用、管理教育和年度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在收集被审计对象多次审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历史变更、干部个人的成长经历、历次考察考核的情况,有效区分显绩与潜绩,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从而更加客观地认识、评价和使用干部。数据库应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审计部门作出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审计部门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5)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度。一是为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意识,建立审计失误制度和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在明确执法责任的前提下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把审计人员的工作好坏与个人利益紧密挂钩,对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责任评价不客观的,视故意无意、过失情节、涉及内容、造成后果等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为了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部门的任用意见不一致,坚决防止和杜绝党政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职”等问题,必须建立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制。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机关的责任,凡任用机关不认真采用审计结果,导致用人失误失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审计结果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干部使用上,组织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要等进行统筹考虑,如发现确有重要意见建议或重大问题情况又不便直接协调时,审计部门可采取适当的形式通过上级部门沟通反映。三是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要求财税、纪检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部门职责。首先要明确内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主管机构,其次对审计机关的决定书、建议书、建议函等,应按工作职能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可由审计机关提请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还可将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情况列入工作督查范围,重要事项审计结论和有关部门执行审计结论、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问题,在回顾总结我市各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现有的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计结果分析评价运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