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既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改与完善,也体现了会计的国际趋同。本文就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比较和探讨。
一、无形资产确认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很显然,新准则强调无形资产必须具有“可辨认性”,该规定剔除了旧准则中包括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首先,新准则把不可辨认的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可以减少一些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另外,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因为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企业单独存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按旧会计准则处理,进行资本化的只是金额较小的注册费和律师费,而费用化的则是占大比例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并分别按不同的规则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定期进行摊销。一方面与旧准则规定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比,新会计准则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大大降低了其对当期利润的冲击,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它将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极大地改善他们的经营成果;同时,这些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会发生变化,无形资产的价值将不断增加,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将遇到一些难题。首先,在实践工作中要求会计人员要把研究和开发阶段划分得一清二楚并不容易,这给会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带了巨大的挑战。其次,关于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需要满足5个条件才能进行资本化,即满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能够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为此,对每个条件的理解和把握成为会计确认是否恰当、合理的关键。如第一条件中的“可行性”、第四条件中的“足够的”和“有能力”等,都使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产生较大的主观性。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准则中规定: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显然,新准则未对无形资产摊销期做出严格的限定。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考虑残值。而新准则规定摊销基数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旧准则中规定只采用直线法,而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在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时,应当采用直线法。新准则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提供了多样性,一方面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同时也给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带来挑战。由于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对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利润,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企业利润,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差异
(一)适用范围的差异。旧准则要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而新准则只规范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之所以只限于对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减值进行规范,是因为这些资产是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项目,并且其在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的金额到底有多少等方面的判断上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提供了一个新途径。所以,专门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建立减值准则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如果资产价值恢复,则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限制了企业会计人员在使用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观随意性,减少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在各会计期间之间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三)增加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认定及减值处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场,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因此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减值的方式。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就不应按照该项资产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新准则还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的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形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减值准备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改进和完善,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从总体上看,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会计目标向“决策有用观”的转变;“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有利于控制某些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但同时新准则中有关开发费用资本化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