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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审计相关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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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审计相关问题

摘要小型单位有着其自身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这些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在对小型单位审计时应特别关注的相关问题,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小型单位审计

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年检必须提供经由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审计报告。面对数量大、规模小、收费低、对审计还十分陌生的大量小型单位,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的要求实施小型单位审计业务,以便更有效地工作,既提高审计效率,又保证审计质量。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下列相关问题以降低审计风险。

1对小型单位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恰当地评价其是否属于小型单位。评价的标准,主要是业务规模、职工人数和权责分工的程度。这三个标准要同时考虑,如果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小,同时职工人数少、权责分工有限,应判断为小型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较小,但属劳动密集型单位,职工人数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也比较健全,职责分工较细,则应判断为一般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不算小,但经济业务简单,职工人数很少,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薄弱,权责分工有限,则应被判断为小型单位。

对小型单位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但要注意,是否把被审计单位判断为小型单位,只影响到审计所采取的程序,而不影响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如果因判断失误而导致所采取的审计程序不当,最终影响到审计结论,就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怎样判断,都不能改变原有的审计目标及其应承担的审计责任。所以,在判断确定某单位是否为小型单位时必须谨慎。

2充分评价小型单位的审计风险

一般小型单位通常具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的特征: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人;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分工有限;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大;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以上小型单位的特征,对单位的会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因而,注册会计师对小型单位审计时,可能会承受一定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还表现在职业声誉上,因此,要给予高度重视。

2.1在接受小型单位审计委托前,进行初步调查

在接受小型单位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要重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若发现以下情况,可考虑拒绝接受审计委托。

(1)会计记录不完整。会计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少必要的会计数据,就使会计报表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证据,也就不能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内部控制不存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内部控制,但根本没有遵循,使内部控制失效,这样就可以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审计人员承受的审计风险可能会增大。

(3)管理人员缺乏诚信或品行不端。被审计单位人员如果品行不正、缺乏诚信、不讲信誉,总是想弄虚作假,如隐瞒收入、调节利润、偷税漏税、贪污盗窃等,则其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审计风险也大。

注册会计师若在接受审计委托后发现以上情况,则可考虑中止审计,解除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约定,或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经过详细审计还是可以有一定的把握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而被审计单位也愿意支付追加的审计费用,则可接受审计委托或继续保持审计约定。

2.2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1)适当了解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小型单位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制,以确定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部控制作出说明。

一般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说明:第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比较满意,但对其有效性有很大怀疑,为明确其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要求其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第二,注册会计师准备在审计程序中依赖内部控制,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减轻审计责任,可以要求作出说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要求被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作出说明,最好以书面形式表述,这样不仅更严肃、规范,也为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责任纠纷提供依据。

(2)考虑不作制度测试。根据小型单位的特点,其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失效的可能性较大,控制风险比较高,因此,注册会计师一般在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不进行制度测试,而直接进行较详细的实质性测试,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3)专门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小型单位,管理当局希望通过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核,发现存在的缺陷及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而提高经营效率。因而,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同时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准备依赖内部控制,在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时,可以特别关注委托人提出的要求,看是否存在错误和舞弊行为。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准备依赖内部控制,即不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就可考虑与委托人另签订业务约定书,专门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但这应作为另一项业务处理,与本次审计项目无关。

3适当简化审计计划和实施步骤

注册会计师对小型单位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简化:适当简化审计计划;适当了解内部控制;可考虑不进行制度测试;适当简化实质性测试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如何专业判断小型单位审计的简化程度呢?

(1)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对小型单位实施审计的同时,必须更好地遵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小型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业判断,来谨慎确定是否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作适当的简化。

(2)是否适当简化审计程序,必须服从于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降低审计风险至可接受水平,实现会计报表审计目的的根本需要。如果只是为了简化而简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体现合理的审计结论,会增大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

(3)要充分认识到审计不充分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按照小型单位审计目的与责任不变的现代审计思想,注册会计师是否将其被审计单位确定为小型单位、对小型单位实施适当简化的程序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这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其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要高度谨慎,避免出现审计不充分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4关注小型被审单位的资本保全

我国《公司法》及《刑法》均明确规定,企业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走资本。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资人抽走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型单位抽走资本尤为严重。根本原因之一是小型单位在设立时,部分出资人的投资资金是临时借贷得来的。在会计处理上,单位一般不会变动实收资本科目,只将原借贷得来用于验资的资金额,以货币归还他人,对方科目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等科目。注册会计师在对小型被审单位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审计中,尤其要对明细科目保持高度谨慎,严格审查。在对实收资本审查的同时,更要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与“实收资本”比对审核,以得出正确的判断。前三项之和剔除相应的负债后,理论上应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若明显小于实收资本,那么,被审单位便有抽逃资本之嫌,应审慎从事。

5关注小型被审单位间存在关联交易

在小型单位与业主之间,或者小型单位与业主家庭所控制、拥有、管理或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重大交易。一般情况下,小型单位的关联方交易是没有明确的控制程序和规则的,且大部分业主可能不完全理解关联交易的含义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更有甚者利用关联交易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所以,在对小型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注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向业主说明关联交易的含义和披露要求,向管理当局获取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完整性的声明。在审计收入或采购原材料交易时,对一些交易数额大、价格偏高或偏低的交易,要增加审计程序,获取交易方被审单位资料,充分考察是否是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地了解其交易目的。

6关注小型被审单位中容易出现的报表错弊

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必须高度注意小型单位中容易出现的报表错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如把销售收入隐藏在往来账户中,不体现利润等。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特别关注有无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的情况;第二,将私人费用在单位列支。小型单位通常由于内部控制比较薄弱,管理比较混乱,管理人员很可能依仗权力,将一些个人费用拿到被审单位来报销,尤其是小型的私营单位,业主的生活费用与单位经营费用不分,将生活上的开支,也列入单位费用,夸大单位的支出,偷漏税金;第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问题而从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如业主或管理人员动用单位的资金为自己炒股票、向单位长期借大量款项不予归还等;第四,因对外筹资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单位为了获取银行的贷款而夸大偿债能力;在将被别的单位收购或兼并时,为了提高投资价值而高估资产账面价值;因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单位经营成果挂钩,而通过挂账处理隐匿费用、虚增利润等;第五,管理人员从单位取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经营规模不相称。如给管理人员定过高的工资标准,或发放过多的奖金等;第六,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有的小型单位大量利用货币现金交易,直接进入小金库,在单位的体外循环。注册会计师对于以上小型单位中出现的报表错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地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陈述,并书面表达出其对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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