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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会计与审计职业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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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会计与审计职业化

摘要:政府部门作为一个介于盈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之间的独特经济单元,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政府会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金的效率与效果。介绍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的发展及规范过程,以及其职业认证制度的进展,将对我国政府领域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启示。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独特的经济单元,在当前的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统计,我国行政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80年的0.496上升到1996年的0.878,年均上升4.5%。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80年的5.43%上升到1996年的13.11%。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在从1980年到1997年的18年中,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所占的平均比重不足45%,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均达55%以上。因此,如何监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职业化之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咨参考的经验。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政府会计从一般原则到公认原则的转变过程、美国政府审计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和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执业认证制度。

一、美国政府会计的发展

在美国,政府会计分为州与地方政府会计、联邦政府会计。相应地,各自的会计准则也分别由不同的团体来制订。

最初负责制订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原则的是政府财务官员协会(GFOA,1985年由市政府财务官员协会改名)及其下属的政府会计委员会。该组织于1951年和1968年分别制定了《市政府会计与审计》(MAA)和《政府会计、审计与财务报告》(GAAFR),这两份文件初步形成了政府会计原则的基本框架。1979年政府财务官员协会为了改进和明确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以及在其文件中体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指南的精神,于是成立了一个新委员会—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NCGA),专门负责重新表述以前颁布的GAAFR。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NCGA第1号《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并随后颁布新的GAAFR。虽然,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为建立政府会计原则作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且其颁布的原则也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视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家庭的成员。但是,其公认性还是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批评全美会计委员会的人士指出,GAAP的制定机构应与执行准则的人员保持独立。实际上就是说,需要一个与政府财务官员协会相独立的机构来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此外,他们还认为其他执行政府会计与报告准则的组织也应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来。鉴于州与地方政府组织与盈利组织的差异较大,有关人士建议在财务会计基金会(FAF)下成立一个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相平行的组织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财务会计基金会于1984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专门为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建立会计与报告准则。其运作结构与FASB相类似,也配备一个顾问委员会(GASAC)及技术工作组(TSTF)。(GASB)成立后,首先于1984年颁布GASB第1号公告《NCGA公告及AICPA行业指南的权威地位》,承认全美会计委员会(NCGA)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文件为公认会计原则的一部分。然后,于1985年将整理好的以前相关组织的文献装订成册,作为《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汇编》出版,并承诺每两年修订一次。

与此同时,AICPA也认可了GASB的相关文件,并于1991年在其审计准则公告第69号《关于在提供审计报告时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和公允表述的含义》中为政府会计的GAAP划分了五个层次:第一层,GASB公告与解释;第二层,GASB技术公告;第三层,GASB紧急问题研究组的一致意见与AICPA实务公告;第四层,GASB的问题与解答及被州与地方政府广泛认可的相关的会计实务;第五层,其他相关会计文献。

至此,GASB在建立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准则方面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其制定的准则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关于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主要是由联邦顾问委员会(FASAB)制定。起初,进展并不是很顺利。但是,随着1996年《联邦管理改进法案》(S1130)的签署,局面由所改观。1996年《法案》要求联邦机构按FASAB制定的联邦统一会计准则执行和维护财务管理制度。这实际上意味着FASAB的准则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

二、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

(一)《1984年单一审计法》的颁布

1984年,在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中发生了一件可作为里程碑的事件,那就是《单一审计法》的颁布。在该法案颁布之前,局面较为混乱,表现为:每个联邦机构制定各自的审计指南与报告格式,并自行决定审计方式。随着联邦机构的增多,一些接受拨款的单位将有两个或三个机构同时进行审计。而另外一些单位由于拨款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因而无需审计。针对这种情况,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其目的是:

(1)改进州与地方对联邦财务拨款项目的财务管理;

(2)为审计联邦财务拨款制定统一要求;

(3)提高审计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

(4)从最实用的角度,确保联邦部门与机构依靠并运用审计。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该法案要求接受联邦拨款的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必须接受对其援助资金进行审计,并报告拨款条款的遵守情况以及联邦财务拨款的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状况。援助资金通常由执行通用财务报表审计的人员来完成。但是,最终由具有审查权的联邦审计机构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审计过程及审计质量的监督机构可由预算管理局(OMB)指定,也可以将向被审计单位拨款最多的联邦机构作为监督机构。

随着单一审计法的颁布与实施,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消失了,这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二)审计总局(GAO)与AICPA的合作

1、AICPA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的努力1986年美国审计总局随机抽取了120份由注册会计师(CPA)执业的联邦财务拨款审计,并进行了复核。结果发现,没有遵守公认政府会计准则(GAGAS)的占34%,其中有超过半数的严重违反准则。审计总局认为,这些审计没有就联邦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守法规而提供足够的保证。于是,审计总局于同年3月,了一份题为《CPA审计质量:许多政府审计不遵守职业准则》的研究报告。在报告中,审计总局建议会计职业界改进政府会计与审计教育状况,以及提高CPA执行政府审计的质量。

作为对审计总局的反应,AICPA于1987年5月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TFR提出了5大类共25个建议,通称5“E”。即:

(1)教育——对从事政府审计的人员进行法定训练,应遵循的审计准则;

(2)业务约定——改进约定程序,以保证有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将所有单一审计要求进行合并;

(3)评价——对从事政府审计的人员进行肯定性复核;

(4)执行——改进执行程序,由政府有关人士参照AICPA与州会计师委员会已宣布的准则执行审计;

(5)信息交流——职业界应与政府内部审计讨论会以及其他相关团体进行交流。

AICPA与审计总局的合作改进了政府会计、审计的工作质量,并且使CPA更清醒地意识到他们在这一特殊领域的职业责任。

2、审计总局修订黄皮书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7月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又称黄皮书)作了重新修订。与以前相比,这次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第一,对从事联邦财务审计的人员规定了新的要求:

(1)进行专门的后续教育;

(2)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提交外部复核。这与AICPA的紧急任务报告第1号与第19号建议是一致的。第二,对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三,黄皮书同时也给政府部门签订审计服务提供了指南。

(三)审计总局与探索委员会(COSO)的合作

1、COSO的贡献COSO于1992年发行了《内部控制——整体性框架》,即所谓的三类控制:经营控制、财务控制、遵循控制;五个要素:监控、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风险评估、控制环境。这份报告一直被多方人士奉为内部控制方面的权威文献。然而,审计总局认为这份报告在两个方面存在缺陷:

(1)没有要求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

(2)在控制类型中缺少确保资产安全方面的控制。因此,这份报告不适用于公共部门。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并于1994年7月将新的内部控制类型——“防止未经授权获得、使用或处置资产的内部控制”作为一个附录加在COSO的报告中。

2、黄皮书的再次修订本在COSO启发下,审计总局于同年修订了黄皮书《政府审计准则》,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外勤与报告准则两个方面。

外勤准则在考虑AICPA的审计公告第55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应予考虑的内部控制结构》外,还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补充:

(1)跟踪已知的重大发现以及从前任审计处得知的重要情况。

(2)设计审大不遵循合同或授权协定的审计程序。

(3)在工作底稿中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能够发现支持重要结论和判断的证据。

在报告准则方面除了体现AICPA有关文件的内容外,还强调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委员会及其他负责人士的沟通。

(三)其他贡献

1、AICPA发行技术公报1986年AICPA发行了修订后的《州与地方政府单位审计》,为从事政府部门审计的CPA提供了现行会计与审计指南。鉴于政府单位间援助对一个单位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该委员会又于1989年了审计准则公告第63号《遵循审计》,这实际上是“紧急问题报告”TFR第6号建议的直接成果。该准则主要应用于对各级政府财务援助进行审计的项目,也可以用于按《1984年单一审计法》进行联邦财务援助审计的项目。同时,该委员会还解释了公认审计准则与以审计总局《政府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公认政府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此外,AICPA还建立了一个技术信息部,专门负责解决与政府会计、审计有关的问题。

2、《1996年单一审计法》与预算总局(OMB)的联合行动《1996年单一审计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通过关注风险最大的项目来改进对联邦拨款的监督。为了执行该法,预算总局也于1997年重新修订了A—133号文件《州与地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审计》。这样一来,减轻了小单位的审计负担,同时也为政府审计从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四)预算总局(OMB)与审计总局联手——联邦政府审计的新起点

在美国,尽管州与地方政府审计进行得轰轰烈烈,介联邦政府审计却开展较为迟缓。然而,1997年出现了转机。该年财政部、预算总局按《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编制年度联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总局进行了审计,并于1998年月月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总局认为联邦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基本的帐面记录与凭证不完整、内部控制薄弱。因此,无法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发表意见。虽然,在审中发现了许多问题,但是,这在美国历史上毕竟是一个创举,联邦政府首次也象私营企业和州、地方政府一样依法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这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视为美国联邦政府审计步入规范的一个起点。

美国审计总局对其黄皮书几经易稿,实际上,本身就是一部美国政府审计史。虽然,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黄皮书肯定要求修改。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动力的三维框架。

三、执业认证制度的探索

鉴于政府会计与审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些组织一直在考虑为从事政府会计与审计的人员实行认证计划。政府会计与审计认让计划主要是通过证书的形式,承认拥有并愿意展示其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士。

(一)AICPA的努力

1、AICPA与认可的个人财务专家(APFS)于1987年AICPA开始实行个人财务专家(APFS)认证计划。由于AICPA长期以来奉行的政策是反对建立专门认证制度,因此设立从而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国性计划。APFA专门为CPA设立。获得该证书的CPA必须满足六项要求:

(1)通过认证考试;

(2)近3年内从事个人财务计划至少达250小时;

(3)有六份客户及其他专业人士的推荐材料;

(4)达到年度后续教育要求;

(5)完成一份职业惯例问卷;

(6)必须是执业的CPA及AICPA的会员。

2、政府审计专家认证制度(AGAS)随着APFS认证经验的积累,AICPA又决定在政府审计方面设立政府审计认证制度,并且打算将卡罗拉多州的AGAS计划兼并,从而成立全国性的AGAS认证制度。AICPA的AGAS考试与卡罗拉多州的内容相似,各部分的比重如下:

(1)政府部门的公认会计原则(即GASB的公告与解释)35%;

(2)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黄皮书)25%;

(3)财务报告与披露要求15%;

(4)审计报告10%;

(5)1996年单一审计法与预算总局的要求10%;

(6)法令、规章的遵守性测试5%。

3、政府会计和审计教育认证(GAACEA)这是由AICPA发展的又一个计划。GAACEA专门为在政府部门至少有两年审计经验的CPA设置,取得CAACEA表明完成了四门政府审计与会计课程,这些课程相当于64小时的后续职业教育。

(二)政府会计师协会的努力

AICPA的AGAS与GAACEA无疑对审计政府部门的CPA是有益的。但是,这些计划不适用于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工作的非CPA。因此,就需要一个为没有持CPA证书但在政府工作的会计与审计人员设立注册计划。实际上,为政府会计师认证及注册与全美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计划模式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注册政府会计师(CGA)是满足政府会计与审计师的需要而已。

早在1962年政府会计师协会就开始讨论设立注册政府会计师(CGA)。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政府会计与审计方面建立注册计划流产。1981年政府会计师协会又一度发起,但由于只有部分成员感兴趣,因而作罢。1989年政府会计师协会与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始讨论创建CGA计划。并初步达到共识,CGA的人士应先通过CIA考试,然后再完成其他有关政府方面的特殊要求。但是他们遇到的麻烦是:(1)怎么来安排考试。诚如上文如言,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与州及地方政府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那么,在会计部分势必要实行双轨制。一部分为联邦政府会计,另一部分为州与地方政府会计,这就为考试与考生增加了不便。(2)更为糟糕的是缺乏权威支持。除非国会或各州立法部门下令,要求为政府财务报表及单一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人员,必须通过CGA认证。否则,CGA的市场就不会象CPA一样广阔。

四、启示

通过对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近20年发展历程的综述,我们发现有三点值得我国借鉴:首先,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会计、审计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在政府会计方面虽然颁布了一个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几个相关会计制度,在审计方面颁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但是,一个规范的政府会计、审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政府会计、审计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此,应加快《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具体准则的制定步伐,加快国家审计具体准则的出台。

其次,应该设立一个民间机构来协助制订政府会计、审计准则。AICPA在美国政府会计、审计准则制订过程中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目前虽然由财政部制订政府会计制度,由审计署制订国家审计准则,但是,缺乏一个有力的民间制订机构作为补充力量。

最后,积极探索政府审计与会计认证制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APFS、AGAS、GAACEA以及政府会计师协会CGA的设想,均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它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会计与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民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