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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统计差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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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统计差错

1.税款缴纳日期确定差异造成的统计误差

(1)税款缴纳方式为转账时,纳税单位确定其税款缴纳日期,是以“税收缴款书”交其开户银行划转时的日期为准,而税务部门确定税款缴纳日期,则是以在人行国库取得该单位“税收缴款书”的日期为准。如果纳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压票,税款清算不及时或是税务部门没有及时到人行国库拿票,就会造成在一定期限内,税务部门与纳税单位统计的税款缴纳数字不符。

(2)税款缴纳方式为现金时,纳税单位确定其税款缴纳日期,是以“现金完税证”开票日期为准,但如果税务征收部门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将其现金税款划转人行国库,则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入库统计时,将认为企业该项税款并未缴纳。

2.税种原因造成的统计误差

(1)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当中这两个税种较特殊,在计算年度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时不予统计,在确定某个企业纳税额时,这两个税种一般也忽略不计。但纳税单位在统计本身税款完成情况时,并不将这两个税种排除在外,这就使税务机关和纳税单位在各自统计税收完成情况时,产生了不一致。

(2)印花税,在查看企业内部综合反映纳税情况的“应交税金账”上,会发现一些企业在账面上各税种都反映得很清楚,惟独印花税没有反映。因为根据规定,印花税企业可以直接走费用科目。由于印花税金额一般不大,企业在统计自身税款缴纳情况时往往将其忽略。

(3)集体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收级次管理中,集体企业所得税属于市级工商税收。企业在分税收级次填报自身有关纳税事项时,一些集体性质企业在统计本单位工商税收完成情况时,往往漏掉集体企业所得税。

3.纳税单位有下属机构造成的统计误差

在日常统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如果一个纳税单位有下属机构,如某汽车运输总公司,下属汽运一公司、汽运二公司、汽运服务公司等几个独立机构,总公司和各下属单位均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分别独立纳税。税务机关在统计该企业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时,是对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进行统计处理的,而汽运总公司则是将其下属机构的各项经营指标全部汇总到总公司名下,这就造成总公司财务报表上反映的经营及税款缴纳数字明显大于税务机关统计数字的状况。

4.临时纳税户造成的统计误差

税务统计部门判断一笔税款是哪个纳税单位缴纳,主要依靠该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进行判别,如果某个企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则该纳税单位进行税款申报时,税务征收部门将视其为临时纳税户,进行特别税款申报处理。如一酒店在1999年3月份开业,由于种种原因至1999年8月份才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在其间的5个月中,该酒店一直按临时纳税户进行税款申报,税务机关在统计该酒店全年纳税情况时,只能从1999年8月份起开始统计。新晨

5.省、市分成税种造成的统计误差

在地税部门征收的工商税收当中,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省、市各分成50%。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省、市分成税种进行统计时,是按照省、市级工商税收分别填写的,各级次显示的税款金额恰好比纳税单位财务报表上该项税种缴纳数字少了一半。

6.非法转移税款及企业归属关系变化造成的统计误差

个别税务机关为达到完成本身年度税收任务的目的,与不属于自身管辖的企业联系,非法转移税款,改变税款所属级次。如某市区级税务机关,非法转移该市直属企业的税款,造成税款级次发生改变,由市级收入变为区级收入,使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准确了解企业纳税情况,造成统计误差。企业性质变化原因造成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也会导致税务统计误差的产生。

7.虚假在途税款造成的统计误差

在目前的税款征收管理中,在途税款是作为企业欠税的一种形式存在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统计报表反映的在途税款,并不是完全真实的企业欠税,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同一税款的重复开票,虚增在途税款。如某企业在6月份申报一笔税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为了避免税务机关的处罚,同一笔税款在7月份又重新开票申报入库,旧的税票也未注销,形成了虚假在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