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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然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是及时、准确地监测、评判和反映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运行状态。统计在其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如何进行有效的统计评判和预警则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和评判指标设置原则
所谓金融企业经营风险,是指金融企业产生经营危机的可能性。具体讲,是指造成金融企业资金呆滞损失,债务支付困难,挤兑存款,财务压力沉重,造成严重资不抵债而危及生存的可能性。经营风险与经营危机之间是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如果经营风险不能予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经营危机。作为一个经济范畴,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及其运动变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体性。它是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风险状况的总体性评价。二是层次性。它是由多层次构成的,既包括贷款经营风险,也包括投资经营风险,还包括存款经营风险、中间业务经营风险等。三是共振性。金融企业风险具有较明显的共振特性,金融企业某些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恶化,往往会引致整个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或恶化;一个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恶化,又会引起其他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或恶化,因而金融界将金融风险称之为“爱滋病”。四是动态性。它是运动变化的,即随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时空、政策、措施变化而发生变化,既有可能变大而恶化,也有可能变小而良化。
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通过统计指标来反映,而统计指标的设置又必须服从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及其运动变化的特殊规律性。我认为,设置综合评判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统计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完备性原则。从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在空间上要成为一个系统,包括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各个主要方面;在时间上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不仅要从各个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出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现状,更要反映出该系统动态变化的经营风险态势。二是定量为主原则。应具有清晰的层次结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以定量分析为主,由定性到定量,由局部到整体,由复杂到简明,在科学分析和定量计算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直观结论。三是可比性。评价指标既要便于进行纵向比较,也要便于进行横向比较;既要可用以进行时序比较分析,也要可用来进行金融企业之间、同一金融企业的分行(支行)之间的比较分析。四是可行性。金融企业经营风险指标体系应该简单明了,所要求的数据资料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取得,计量评价上要简便易行。
二、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特殊规律性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综合评判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五个层次共12项指标。
第一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受危险之间所能承担资产价值损失的能力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资本风险率指标来表现和反映:
P1=E1/M1×100%
P1表示资本风险率,E1表示资本总额,M1表示风险权重资产总额。P1的数值越大,表明该金融企业所能够直接承担其风险权重资产价值损失的能力就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低。
第二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及时支付债务的能力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3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备付金率。其计算公式为:
(2)P2=E2/M2×100%
P2表示备付金率;E2表示备付金,包括存放央行款项与库存现金,分支行的备付金中还应包括存放在系统内的非约期上存资金;M2表示各项存款余额。P2的数值越大,表示金融企业的支付能力越强,支付风险程度相对越低。
(2)速动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3=E3/M3×100%
P3表示速动比率;E3表示速动资产余额,包括存放央行款项、库存现金、可以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可以用来再贴现而未贴现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分支行的速动资产中还应包括存放系统内的非约期上存资金;E3表示流动负债。P3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资产速动能力越强,对集中性支付和突发性巨额支付的承受能力和应付能力也越强,支付风险程度也相对越低。
(3)备付息率。其计算公式为:
P4=E4/M4×100%
P4表示备付息率,E4表示定期存款应付息结余数,M4表示各种定期存款从存入日到统计日应计提的应付利息合计数。P4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支付利息的后备能力越强,支付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低。
第三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贷款和投资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3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贷款风险度。其计算公式为:
(2)P5=E5/M5×100%
P5表示贷款风险度,E5表示风险权重贷款额,M5表示全部贷款余额。P5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贷款资产风险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2)投资风险度。其计算公式为:
P6=E6/M6×100%
P6表示投资风险度,E6表示风险权重投资额,M6表示全部投资余额。P6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投资资产风险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3)本息拖欠率。其计算公式为:
P7=E7/M7×100%
P7表示贷款本息拖欠率,E7表示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M7表示全部贷款本金和被拖欠的贷款利息余额。P7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贷款本息被拖欠越严重,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第四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结构风险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4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贷款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8=E8/M8×100%
P8表示贷款比率,E8表示全部贷款余额,M8表示全部资产余额。P8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资产配置越集中于贷款,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2)拆出资金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9=E9/M8×100%
P9表示拆出资金比率,E9表示拆出资金余额。P9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于拆出资金相对越多,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3)投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10=E10/M8×100%
P10表示投资比率,E10表示投资余额。P10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于投资相对越多,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4)存贷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11=E11/M9×100%
P11表示存贷比率,E11表示全部贷款余额,M9表示全部存款余额。P11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信贷资金自给能力相对越低,或存款资金用于贷款相对越多,经营风险程度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第五层次,从资产负债配置的利率风险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利率风险度来表现和评价:
P12=E12/M10×100%
P12表示利率风险度,E12表示利率敏感性资产余额,M10表示利率敏感性负债余额。P12的数值越大,表明利率风险度越高,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大;反之,则相对越小。
三、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判方法
从上述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合评价的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它属于一种多指标的综合统计评价;上述这些评价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和指标既有一定的层次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同时,评价经营风险的实质性意义,在于及时正确把握其运动变化的态势特征,以便适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化解措施。因此,在综合评价上不宜单纯采用加权综合系数进行静态分析的方法,应当采用加权综合系数进行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大小的综合评价方法。将与经营风险程度相关的五个层次12项指标的报告期指标值与设定的比较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指数,继而采用公式计算经营风险综合指数(公式略)。
2、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运动变化特征的评价方法。可以通过经营风险程度差异率来反映。
四、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
建立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对于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
1、制定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评制、反映制度,并将这些职能落实到有关调统部门。
2、金融企业如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统计部门依据经营风险程度的评判指标体系和办法,对有关指标进行统计和综合评价,判明经营风险程度及运行态势特征,进行运行变化成因分析,整理编制成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市地分行和央行县级支行及本行有关行长。国有商业银行地、省分行编制全辖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上报上级行和同级央行及本行行长,央行各级分行编制本区域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按时报送上级行及本行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编制全行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送央行总行及本行行长。从而,为金融企业各级组织及时提供经营风险运行态势信息,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
3、实行经营风险稽核检查制度。金融企业各级组织的统调部门和稽核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下级组织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确保经营风险统计预警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央行及其分支行的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以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监管的及时性、普遍性和有效性。
4、施行经营风险的数据统计、评价和反映的分级首长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确保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统计预警信息产生与传递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五、几个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适用范围。本统计预警方法适用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判和预警,也适用于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对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自我评价和预警。
2、比较标准。对商业银行总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要由中央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的比较标准应高于商业银行,因信用社规模小而抗风险能力差;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应由商业银行总行规定。
3、指标权数。应根据有关指标在经营风险程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来设定相应的权数,具体应由中央银行总行或商业银行总行规定。
4、基础数据。金融企业应完善会计核算系统,经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有关项目增设一级、二级会计科目,纳入会计核算系统,严肃会计核算和统计核算纪律,为综合评价经营风险程度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确保经营风险预警的全面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