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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使得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并逐步参与环境审计。我国的环境审计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环境审计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审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1环境审计范围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主要对环境资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其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收费的绩效审计和重点工程的专项环境审计。事实上环境系统的开发性特点与现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扩大了环境审计范围,具体表现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环保机构的设置、环保资金的使用、环保措施的有效及环境风险的评估等。而我国环境审计范围局限于专项和合规方面即对环保资金使用和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方面,对于环保机构设置、环保措施有效性和环境风险评估方面并未深入,这影响到环境审计的质量和效果,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1.2环境审计主体
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关系和多重身份并不利于环境审计的开展,且审计结果的公众信赖程度偏低。首先,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不确定。政府审计机构是国家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与环保机构一样隶属于政府,在对环保机构与国有企业时难以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审计。其次,政府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政府审计机关既要制定是审计规则,同时又要开展具体的审计业务的,并要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不利于环境审计质量的提高。在政府环境审计活动中,独立性的不确定以及多身份就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其审计的效果差。
1.3环境审计质量
经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环境审计质量不高是除环境审计范围不确定和环境审计主体单一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资源环境审计涉及领域宽且专业性极强。就被审计对象涉及的具体的资源环境业务领域专业性很强,而政府审计人员主要以财务、会计等经济管理专业居多,过强的专业性对于审计人员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其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环境审计联动机制
就本质上讲,环境审计是是一种新兴领域的审计业务,其审计对象为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从西方国家环境审计的实践来看,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可行途径。
2.1审计联动
审计联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主体通过人员互聘、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优化整合,以达到共同提升审计质量的目标。审计联动是各审计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各审计组织提高业务水平和审计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我国环境审计迅速发展的今天,作为环境审计主体的政府审计机关虽承担大量的环境审计活动,其理论和实务能力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但人员的专业背景与环境审计的专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引入社会审计和加强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联动有利于环境审计的发展。
2.2审计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主体间相互合作、竞争的关系,发挥在实现目标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作用,以及这些要素如何与联动的目标相一致。换言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是对环境审计联动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协调和控制功能的各要素的总称。以系统理论为指导,建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注重各主体间整体功能的发挥。
2.3环境审计联动影响因素
2.3.1环境审计依据
环境审计依据是关于环境审计主体的任职要求、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监督活动,进行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但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并不完善,主要在审计主体、法律依据和审计主体责任三个方面。首先,审计主体单一。目前,对于环境审计主体的任职要求主要是以政府审计为基础,并未能明确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的作用。其次,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已在环境保护方面颁布了许多许多法律规章,为我国开展政府环境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们应该注意,我国的环境法律还不完善,即使是政府环境审计在一般情况下也缺乏审计依据支持,使得审计部门的工作受到限制。再次,审计主体责任。现有法律未能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地位,使得环境审计人员无法完整的履行环境保护的审查管理,不利于环境审计的合法、顺利地开展。
2.3.2联动资源配置联动制度
联动资源配置联动制度应包括联席制度和审计对象联动两部分。联席制度,一方面是审计部门间联会制度,另一方面是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会制度。由于要发挥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政府要将一些环境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完成,为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政府应建立联会制度加强双方沟通并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为方便数据获取和减少审计中的阻碍,审计组织应与审计项目的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以保证审计活动的顺利进行。审计对象联动。由于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内部审计,加之各被审计单位的自身信息相对完善,为提高审计效率,可以邀请自身项目以外的同背景单位参与,实地调研同背景单位的情况,获取相关的对比性资料,为审计项目的开展寻找有效途径。
3.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构建
3.1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导,注册会计师、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员参与的政府环境审计工作机制环境审计产生与环境受托责任,要求环境审计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而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严重破环环境,由环境引发的问题威胁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受托环境责任已成为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蔡春、陈晓媛,2006[5])。在内部环境审计上,随着企业的绿色竞争战略、规避环境风险、满足国际贸易绿色环保的要求等意识的加强,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应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在民间环境审计方面,因而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计量和评价标准等的理论上的难点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规避,其实务进展预期相对缓慢。因此,构建我国的环境审计体系,应以政府审计为主,整合民间和内部审计资源可以弥补政府审计资源的不足,并提高我国环境审计的质量。如政府可将环境审计的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或通过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员(环境审计人员)指导企业进行规划、合理的内部审计以提高环境审计的效率。
3.2完善支持制度
3.2.1环境审计依据
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审计法律依据、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前两个内容主要可以通过环境审计准则体现。因此,完善环境审计依据可以分为环境审计准则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环境审计准则。环境审计是审计与诸多学科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审计内容和对象不同于常规审计。同时,搜集和评价环境审计证据所运用的程序和方法应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单独制订环境审计准则是必要的。就具体内容而言应包括环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环境审计人员行为两方面。环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是为了保证环境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应有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环境审计人员行为则是保证审计质量。审计人员行为的要求可分为项目初始、实施和报告三部分。项目初始阶段,制订计划、确定某一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编制审计方案等的要求;实施阶段,对环境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和评价风险等的要求;报告阶段包括报告的编制要求等。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是指被审计单位在各项与环境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
3.2.2联席制度
联席会议在政府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研究解决环境审计中的重要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研究环境审计项目的特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研究项目审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保证环境审计合法、顺利地进行。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项目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在会议内容上主要由召集人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在会议结束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要求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