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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构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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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构想

环境审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世界环保浪潮的兴起,目前已成为审计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欧美许多国家都极其重视。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开展环境审计已成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和重要措施。本文从环境审计的含义出发,在分析我国环境审计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开展环境审计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设想。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审计含义观点

(一)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第十五届大会(即开罗会议)将环境审计作为两大议题之一,并在《开罗宣言》中制定了一个有关环境审计的定义框架。其内容包括:环境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三个方面;只有在成为将受到审计的政府政策或项目的一部分时,可持续发展概念才成为环境审计定义的一部分。

(二)环境管理责任论。环境审计是一项由审计部门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进行的鉴证活动。针对有关项目和活动的环境方面以及环境管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证实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环境审计的本质要求。

(三)监督鉴证评价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的工具,它是对于与环境有关的组织、管理和设备等业绩进行系统地、有说服力地、客观地估价,并通过有助于对环境管理和控制,有助于鉴证公司环境政策规范等手段,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国际商业学会ICC)。

(四)环境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对该审计单位的环境保护项目计划、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鉴证、评价法律责任的一种监督活动。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得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使之积极、有效,得到控制,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

二、我国实行环境审计现状

从七十年代开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已十分关注资源环境问题,为防止空气污染、森林、土地资源破坏,国家颁布了一批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在我国开展披露环境信息的环境审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近十年来,国家审计署逐步拓宽了对环境信息的审计范围,开展了包括工业、农业、渔业、林业对环境影响的审计评价,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有关领域,并着重开展了环保专项资金审计,如基建项目防治污染“三同时”、环境投资、排污费、污染治理费等。环境审计的理论和实务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环境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环境审计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我国的环境审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环境审计的意义认识不足,审计内容单一。由于我国环境治理起步较晚,环境审计的开展也较迟,因此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等各方面都做的很不够。目前,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审计内容过于单一,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合规性审计,即主要鉴证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了规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交了各种费用等。而对国务院所属的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在国际履约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环境政策进行审查监督等内容,基本上是空白。环境审计的作用主要是限于消极的防范,远未起到环境审计应有的制约和促进作用。

(二)经济基础薄弱,技术力量缺乏。我国环保投入较低,历史欠账很多。仅三河(淮河、运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的工业污染历史欠账就高达1185亿元,两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内仅老电厂的脱硫设备一项就欠亏285亿元。同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只有160多个污水处理厂。另外,我国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仅为治理成本的20%左右,使得一些企业宁肯交“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肯投资治理。1999年我国政府增加了环境保护的投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823.2亿元,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但“九五”前四年环保方面的累计投资仅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0.78%。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395项环境标准,基本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体系,但环境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有些地方政府和经济部门并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执法犯法,做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有些地方的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搞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帮助企业逃避法律制裁。由于目前环境审计主要是合规性审计,即使审计出被审单位不合法,也缺乏对被审单位的有效惩治。

(四)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在已颁布实施的审计规范和准则中,均没有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这是我国开展环境审计必须迅速解决的一个问题。如企业的内审机构开展环境审计是否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对环境审计的规定(ISO14000),尚未达到共识。

三、我国开展环境审计构想

针对我国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加强环境审计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首先要从观念上认清环境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施环境审计不是政府一方面的行为,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国外环境审计的兴起和实施,首先是来自于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运动的推动。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倡导环保教育,普及环境知识,为环境审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使每一个人意识到环保是一种“双赢”。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取得了这方面的成功。例如,“新飞”公司因生产绿色环保产品,从而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较好的商誉;“海尔”之所以能进军强手如林的欧洲市场,更是与其较早地通过了环境标准(ISO14000)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加大环境审计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西方国家,开展环境审计较多的组织和政府部门,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充实的技术力量。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如果拿出国民生产总值的1.5%作为环境保护投入,大体上可以控制住经济增长造成的环境污染,环境质量能够得到改善。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大环境审计的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健全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实现环境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目前,我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监督,而对环境政策、项目和活动、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与环境有关的财务收支等的审计却没有进行规定。在现有的环境立法中也缺乏具体指导环境审计工作的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也没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赋予审计机关环境管理方面的特定审计权限,同时环境评价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些都导致环境审计客观性、公允性降低。因此,应尽快对环境审计进行补充立法。要加强环境审计立法,一方面要扩大环境审计权限,另一方面要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避免环境审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环境审计工作更加规范。

(四)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加快制定我国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目前,我们可以借鉴的国际上比较成功的经验有英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BS7750)、欧盟实施的环境审计制度(EMAS)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等,尤其是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现已被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它要求一个组织必须具备良好的环境管理系统(EMS),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要有一个完整的环境报告,如实记录和反映环境管理系统的活动及遵循既定法律、条例。该项环境报告应充分披露企业环境风险的管理、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以及环境报告的会计原则。

我国一方面要使环保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接轨,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环境审计理论框架、作业规则与报告标准,使环境审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重视对审计人员进行环境审计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环境审计的难度和广度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懂得环境方面的知识,如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另外,还要具备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使环境审计顺利进行,必须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审计人员队伍;否则,将无法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