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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国家审计风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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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国家审计风险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和特征

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顶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国家审计风险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因对特定审计事项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而承担责任或损失的可能性。国家审计风险除具有一般审计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外,更特别表现出以下特征:

1.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由于审计任务繁重而人员有限,因而在审计过程中采用的抽样方法主要是判断抽样法。在这种方法下所选取的样本由于较多地体现了审计人员的经验和个人偏好,极易导致所选样本代表性不强,甚至可能遗漏重大审计事项,加大审计抽样误差,最终导致得出的审计结论偏离客观事实。

2.国家审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不同,它并非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而是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发现了什么问题,就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处理,对未经审计的事项则不作评价。

3.我国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不仅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而且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经济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这是国家审计区别于社会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处罚权”、“警告权”和“依法作出处理权”等。可见,审计执法作为政府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徇私枉法、避重就轻或滥用处罚权,就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强烈的不满情绪,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2001年,柳州市审计局在对三个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试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对全面、准确确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审计公示加大了国家审计风险,虽然“公示”一般以委婉的语言、以宣传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即将开展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内容包含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内容、与审计组的联系方式,不使用侮辱、诽谤性的文字,不会对被审计单位领导者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但是通过公示审计的依据、目的,明确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会导致社会评价各方面对独立审计的干预,而且会让被审计方了解审计内容从而下一次有所预防,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国家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1、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被审单位、审计依据及审计管理体制等因素。

(1)被审单位。面对纷繁复杂的变化局面,审计主体和被审单位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审计主体掌握的信息一般少于被审单位的信息,以此为基本依据作出审计判断及审计结论,产生风险的概率较大。在激烈竞争的动态经济环境下,有的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或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都可能使其关门、破产。这些都加大了国家审计风险。

(2)审计依据。审计依据是指对审计对象进行判断评价的标准,是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包括会计准则、法律、条例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使会计信息网络化成为必然趋势,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扩大了财务活动对象的范围。而现行会计准则还不可能涵盖新经济生活的全部,因而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审计,也不可能发现存在的所有问题,使国家审计存在潜在风险。

(3)审计管理体制。经济上、组织上,精神上的独立,是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在总理和地方负责人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经济上、组织上、精神上,受制于同级政府。这必然影响诸如“同级审”等业务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使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审计风险。

2、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审计人员方面及其在审计过程中使用方法不当等因素。

(1)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经验、能力的有限性。

(2)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3)审计方法存在缺陷。

三、国家审计风险控制

1、强化审计职业谨慎观念,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和规范。职业谨慎是每一个社会公共职业的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应保持的严谨、慎重的言行和心态。现在社会审计提倡职业谨慎已被社会所接受,而国家审计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其实,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一样,都应以较高的审计质量、较好的审计信誉立足于社会。国家审计不能因为自己工作的优势而放弃职业谨慎观念。在国家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中,存在影响审计报告合法、真实的各种因素和干扰,国家审计应与社会审计一样,要坚持全过程的职业谨慎观念,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提高国家审计工作质量,以全面履行审计责任,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这是降低国家审计风险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国家审计人员经过主观努力能够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的主要精神,严格执行审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执法者自身的行为首先合法,以避免越权审计、越权处理、违反审计程序以及处理处罚不当等不合法现象出现。

2、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监督控制制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通常包括:以审计准则规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工作要求并进行控制,在职业道德中规定行为规范并进行控制,对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任务安排、指导监督、当事人选择、工作检查等问题制定目标并进行控制等。提议国家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和强化专门的国家审计质量控制机构,进行全过程的经常性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将控制重点从审计项目结束前移到审计工作进行中,坚持审计质量负责制,使审计差错消失在萌芽状态中,这是保护审计机关行政首长免受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应严格细分审计机关、审计组长、审计组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加以明文规定。其次,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三级复核制(即审计人员复核——审计组长复核——专职复核机构复核),强化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再次,为了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其在审计工作中不必要的阻力,应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定期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最后,为了坚持客观公正廉洁从审,应充分提高审计独立性,对于存在明显影响审计客观公正的可能性的情形,应坚持审计回避制度,并健全审计项目廉政建设反馈制度。对于目前仍单独或主要以上交财政金额指标作为评价基层国家审计部门工作业绩的指标的部分国家审计部门来说,应尽快改变上述做法。除了上交财政金额指标外,评价指标体系还应包括审计部门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了解程度,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建议的质量高低等方面的指标。因为上交财政金额指标作为唯一指标,它难以全面衡量审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质量。

3、进行定期的审计职业培训,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审计机关应采取下列措施: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职业培训,聘请有关审计、税务、财务专家进行讲学;举行审计业务知识竞赛;成立审计业务咨询中心,它应当是能够真正解答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的地方(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今年的粮食审计中得到充分体现,绝大多数审计人员从不懂粮食审计到圆满完成审计任务,除审计人员自己刻苦钻研外,设立审计业务咨询点是其重要原因。)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品德、业务能力、技术、对相关方面应负的责任等方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为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除确保审计报告真实、恰当外,主要为保密责任。审计工作通常会接触被审计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若因审计人员原因造成机密信息外泄,可能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审计人员应该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给予第三者,也不能将其用于私人目的。对于故意失职不履行审计职责、徇私枉法等严重有悖于国家审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

4、实行被审单位向审计机关进行承诺的制度。承诺制是履行义务方向行使权力方事先作出许诺的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该实行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承诺的制度,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有无健全的内部控制、提交被审单位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是否如实揭露了关联方交易,在财务管理以及其它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它对于降低国家审计人员肩负的审计风险有一定的作用。

5、完善补充国家审计准则的部分内容。制订国家审计准则的意图主要在于两点:一是规范国家审计工作,提高国家审计工作质量;二是为国家审计工作提供能为社会所接受的审计职业保护,以降低审计风险。这里所说的“审计职业自我保护”是指在保证国家审计报告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国家审计自身应有的一种保护其正当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观念,它在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中所见不多。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有很高的权威和地位,进行职业自我保护完全没有必要。我们认为,现行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应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补充:一是严格划分被审单位会计责任与审计人员审计责任的界限。二是准则应处理好审计成本与审计风险的关系。第三是准则的文字阐述应力求严密、准确、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它应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法规或文件,应经得起较长时间的国家审计实践的检验。

6、加强内外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执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包括抽查审计案卷,对完成的审计项目重新复查抽审,组织各单位和部门交叉审计等。通过审计执法检查可以了解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等,这对建设一支执法严明、业多过硬的审计队伍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可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审计风险外部监督制度,如建立审计监督委员会或建立省际间互查制度等,以杜绝不良的外部审计环境对审计工作造成的干扰和阻碍,降低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