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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奖惩机制独立审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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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奖惩机制独立审计论文

一、独立审计社会信用激励机制

王慧(2009)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研究》中采用博弈论模型对非称信息市场中审计方与委托人之间的行为进行模型假定,假定委托方有两种行为:购买与不购买。审计方也有2种行为:不守信用与守信用,并分别假设了在守信用与不守信用情况下,审计方所提供了两种不同审计产品,一种为高质量的审计产品,另一种为低质量的审计质品,并对是否提供高、低质量的审计产品进行了概率假设。通过模型发现,只有当审计方守信用的概率高于委托方的收益时,审计师才会守信用提供高质量的审计产品[9]。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创建高的社会信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信用溢价”。信用溢价是以独立审计的高社会信用为前提的,为了获得信用溢价,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得到的审计收费要高于其审计成本,且审计成本要高于市场均衡成本;如果审计收费不能满足其高于市场均衡成本,则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选择声誉策略。而这种审计溢价则于审计师及事务所产生了激励效应。但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溢价不完全等同于审计收费较高。高信用事务所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溢价被称为声誉溢价,而通过政府管制而获得的溢价只能称为垄断溢价。事务所的运行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准入,各级政府可能会因与事务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将特定的业务全权指定了某些家事务所,使得这些被指定的事务所收取得的费用超过其均衡成本及为完成该项业务而付出的多余人力成本以外的部分,这些超额部分就是政府垄断溢价。当然,审计溢价会因不同的审计业务复杂程度而不同,也会因被审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不同而不同,还可能会因为不同规模及信誉的事务所而有所不同。DeAngelo(1981)第一次提出审计师声誉假说,认为较大的事务所更能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并能较好地维持自身的独立性。Dye(1993)对于审计溢价进行研究,认为较大的事务所收取较高的审计溢价不仅仅是由于其较高的审计质量,而是在于其失败时可以提供一种保险。

二、独立审计社会信用惩罚机制运行机理

与激励机制对应的是惩罚机制。如果说激励机制是在事前促进审计师保证审计质量并维持社会信用,那么,惩罚机制则是在事后起到保证独立审计社会信用得以良好运转的作用。由于审计市场是信息不对称严重的市场,且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难以观察,审计方比委托方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从而为审计师采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前提。根据柠檬市场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会遭受淘汰,而劣等产品则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如果审计费用较低,那些实际能力较高的审计师及事务所会因为其价格无法满足额外的审计成本而退出审计市场,相反,实际能力较低的审计师及事务所则会进入审计市场,长久下来结果是审计市场上审计质量的平均水平在下降,委托人在得悉这一情况后再次购买审计服务时愿意支付的审计费用会进一步降低,从而又会导致实际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进一步退出市场。声誉机制能给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师带来溢价收入。但对声誉的毁损却是一次性的,只要审计师发生了审计失败,长期建立起来的声誉就会一次性贬值,审计师将受到精神上的道德谴责和物质上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审计声誉惩罚机制的运行路径是:(1)审计师发生审计失败;(2)市场收到审计师审计失败的信号;(3)市场调整对发生审计失败的审计师的审计质量评价,并出售其客户的股票,从而引起审计师客户股价的显著下跌和企业价值的下降;(4)受到不利影响的企业与声誉受损审计师解除聘约或要求其降低收费,最终导致审计师因声誉受损下降而承受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三、独立审计社会信用惩罚效应实证检验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迎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好恶成为其考虑中的相关因素。这是由于政府具有审批事务所是否进入证券市场准入资格的权力,只有经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审批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上市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在这种行政划分市场准入的模式下,对审计师而言,影响其市场份额的关键在于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部门,且有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本身也属于政府部门。这种行政监管的结果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师的关注焦点均在于行政处罚的后续影响。在年报审计市场中,财政部和证监会实施年度抽检的例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交纳了罚款以后,意味着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面临的监督压力会减小,因此,只要处罚不涉及到其证券服务资格,且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对审计师声誉缺乏需求,其市场份额并不会受影响。而新股发行市场与年报审计市场的重要差别在于,申请新股发行的公司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并且在获批后还有一段较长的等待期,任何瑕疵都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注册会计师一旦有处罚记录会面临更多地来自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了规避证券监管部门对问题事务所的差印象从而影响其上市进程,准上市公司会尽量回避此类事务所。因此,为准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师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其在新股发行市场的市场份额会显著下降。据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H: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的当年及次年在年报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审计收费并不会下降。本研究主要以2005—2008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剔除2年内被撤销和合并的事务所以后,涉及事务所17家作为实证研究样本的处罚案例。2006—2008年这3年中,对于受到处罚的事务所来说,从客户的绝对数量方面来看,每年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两年的平均客户量都是增加的,没有出现减少的情况。具体来说,各年客户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为31.94%、82.14%和63.38%。我们还计算了从2005—2008年每年上市公司客户总量的增长比率,分别为4.21%、8.09%、4.97%,远远低于受处罚事务所客户量的增长幅度。受处罚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来看,将受处罚后两年市场份额与处罚当年相比较,其变动比率分别为0.48%、1.17%、2.82%。而未受到处罚的事务所在相同期间市场份额的变动比率分别为0.26%、2.25%、-0.31%、0.32%、0.29%和-0.26%。相比来说,受处罚事务所在2003年和2004年的市场份额变动比率要低于对照组事务所,而在其余的4个年度均要高于对照组事务所,尤其是2008年。总的来说,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两年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为0.98%,而没有受到处罚的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增长率是0.51%,受处罚事务所的市场份额的增长率也要高于未受到处罚的事务所。综合来说,事务所受到处罚后,声誉下降并没有带来客户的流失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反而是增加了,且增长比率要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验证了假设成立。

四、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受证监会处罚后,事务所并没有因其声誉的下降而导致客户量和审计收入的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在有些年份其上升幅度甚至还高于与其排名接近的未受处罚的事务所。这个结果说明,在中国的证券审计市场上,只要审计师受处罚时执业资格不受影响,就不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和审计收入的下降,也就是说,声誉的惩罚功能尚不能发挥作用。

作者:黄续红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