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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规章对独立审计的促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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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规章对独立审计的促进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其“形备而实不至”的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而使中小股东丧失了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管理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股这一大股东的意见,从而损害国家股利益。“郑百文”、“猴王”、“黎明”等证券市场造假案,无一不是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而导致的结果。在公司治理结构缺失与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自己花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便成为司空见惯的怪现状。失去了“角色立场”的委托者总是力图购买审计意见或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完成利益驱动过程,失去了“真正的委托人”的注册会计师被迫在收益与风险的夹缝中苦苦徘徊。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独立董事制度正在逐步推行。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工作的质量,而独立审计的质量好坏又与会计信息质量息息相关。

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变独立审计中失衡的委托、受托审计关系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基石,也一直是各国审计职业界、政府监管部门和学术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站在会计信息监管的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属于外部会计信息监管范畴,其执业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作为外部主要监管力量的注册会计师没能保持独立地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是会计造假得逞的主要外部原因。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意志,归根结底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它可以在审计委托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审计资料等方面促进独立审计。从审计受托角度看,企业所有者(股东)在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必然要委托企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的审核,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在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之前,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化,使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全体股东行使委托权已不可能,要么由大股东行使实际委托权,要么由大股东参与的董事会行使实际委托权,或由董事会控制的经理人行使实际委托权,随着委托权的逐级下移,财产所有者的监督意愿在企业关系链增长的过程中得到削弱。这样就导致中国的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往往混为一体,都表现为董事会或经理,造成审核财务报告的外部审计缺乏真正的委托人,就往往发生高价购买审计意见的问题。而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意志,出具令管理当局满意的审计报告,否则管理当局就会去选择别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注册会计师能否取得并持续取得业务以保证其生存和发展,取决于控制公司的管理者是否愿意接受他们。这样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得不到保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约管理当局的不正当委托问题,避免了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情况,有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现形式,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它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审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就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竞争,从而促进整个民间审计职业界独立性的提高。同时,由于审计委托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经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相对独立性增强,这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可以更好的审查企业经济责任的受托者———经理层。那么被审人就由原来的侧重会计部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扩展到经理层对于其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

二、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而内部控制的产生和发促使审计工作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试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与评价,是审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独立审计是制度基础审计,即在了解、测试和评介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赖以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在独立董事制度下,由独立董事任职并控制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监督控制内部审计、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及有效运行,也便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测试与评价。

三、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一方面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被审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全面、丰富的了解。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独立董事制度实行以前,管理当局往往不愿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其所需的审计资料。这就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表现为注册会计师大量的运用估计和主观判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后,从其提供信息的广度上看,独立董事发表的有关意见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非常交易等出具的独立董事报告等,为注册会计师的评估结论、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了可信度较高的佐证;从其提供信息的质量上来看,独立董事所的有关意见,是以其独立于控股股东、经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场,并以其专业经验、资历和声望等身份为基础而做的,注册会计师可视为外部证据,运用专业判断予以证实。

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内部审计效率,进而更好的为外部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审计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表现为:(1)注册会计师通过向内部审计机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制订合理的审计计划;(2)内部审计可以给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3)内部审计成员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工作,节省不必要的支出。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使用的资源密切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并且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国家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LouisBraiotta(1999)在《审计委员会手册》(第3版)中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界定为规划、监督、报告三个方面,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而中国目前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就具备了充当内部审计机构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独立董事独立于控股股东、经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符合内审计构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二是独立董事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进行内部审计的必要知识基础;三是独立董事可以独立意见,而这些意见又须在年报中披露;四是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董事,有利于形成独立性的意见。可见,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可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从而就会间接地促进独立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