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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标准法律地位浅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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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标准法律地位浅析

一、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认识的分歧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指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是要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20世纪4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独立审计准则诞生于美国。它对其他国家制定本国准则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美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虽不是强制的法令,但由于美国采用的是判例法,其现行审计准则中包含很多法院判例和立法规定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1月和2003年1月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通知》、《关于审计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使用者造成损失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虚假的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确定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在被提起诉讼时能证明自己的审计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则可以免责;如果独立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地位,即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遵守了审计程序、审计报告是在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前提下出具的,则也不能免除审计责任。对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界和会计(审计)界在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1.法律界的认识。法律界认为:①独立审计准则是纯粹的行业标准、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因为它毕竟是一个行业规则,不免带有行业保护主义的色彩。如果遵循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己制定的执业标准就可以免责的话,那么每个行业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执业标准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一个内部规则,它调整的是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它的作用和效力有范围限制,不能用来调整组织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②独立审计准则诞生之初是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声誉与信用,所以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③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报表审核者,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高度相关;而社会公众经济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来说都不重要,他们注重的是审计结果而非审计过程。

2.会计(审计)界的认识。会计(审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且保持了应有的执业谨慎性,就不应当承担审计失败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审计)界认为,该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经财政部批准实施,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会计(审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该具有法律地位,应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独立审计准则在我国应有的地位

经过对比分析法律界与会计(审计)界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对立意见,笔者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可以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其义务的标准,具有法律地位。理由如下:从审计行业产生的背景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最初是基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它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所以其产生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无能,而是因为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和纠正重大错弊,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所以注册会计师在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条件下就应该可以免责。现代审计的性质决定它只能是一种合理的保证,而非绝对的保证。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是: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从这个模型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的是检查风险,而重大错报漏报风险需要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共同承担,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重大错报风险降低,但是如果被审计单位舞弊手段十分高明,注册会计师也没有办法。所以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如果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义务的要求超出独立审计准则水准(达到绝对保证的标准),会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无限制地扩大,这对注册会计师有失公平,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独立审计准则由财政部,属于部门规章,对人民法院具有参照作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时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准则,因为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已与国际审计准则逐步接轨,可以说,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具有一定法律的权威性。其他相关法律也支持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地位。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很大程度上是以审计准则为依据的。注重结果的社会公众与注重程序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期望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是基于对审计职能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只要这种期望差异不消除,社会公众以及法律界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关于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争论就不会停息。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应当不断提高审计准则质量,适时修改审计准则以适应审计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使公众理解审计仅仅是一种合理的保证,它不能发现所有的差错和舞弊,从而避免公众对审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