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独立审计信用监察实现路径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非常重视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针对证券市场中爆发的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严重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削弱市场信心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与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案例不仅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更能够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反映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状况。为此,笔者以中国证监会1993—2008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1.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情况
通过对1993年第1期到2009年第6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阅读、分析,共获得61例个案,年度分布情况如表1。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1997年之前均低于5例,1998年开始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00年达到10例。如果以1998年度为分界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4月《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并于同年6月《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的政策通知》),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7;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在1998年以前仅为1人次,而1998年度及以后为124人次,其中以2000年处罚29人次为最,这反映出政府部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和处罚力度有较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值得注意的是,1993—2008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62个案例中,有58例针对的是1997—2005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其中1998—2000年脱钩改制期间共出具了25例处罚决定,这进一步说明证监会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所做的努力。而自2006年开始出现的下降趋势,与财政部组织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察,加大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力度有关。
2.处罚公告类型分析
笔者根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轻重程度,将处罚公告中的处罚类型分为未处罚、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撤销事业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者等十类,并按其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及其构成,如表2。如表2所示,证监会处罚公告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类型以为罚款和警告为主,两项分别占34.15%,31.71%,没收违法收入则占15.85%;而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类型也是多采用警告和罚款的方式,两者合计为70.78%,次之的暂停执业资格处罚方式占10.39%。可见,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还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不大且威慑力不强。
3.证监会处罚原因分析
仔细阅读处罚公告发现,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会》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和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两大领域。表3描述了1993—2008年62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表3中,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为38.24%,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较普遍,高达23.53%,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问题则相对缓和;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比重较高,占处罚案件的8.82%,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未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公正执业,未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而针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程序缺陷所做出处罚的案件很少,这与S.tPierre与Anderson(1984年)的研究结果类似。
二、分析结果
考察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公告后,我们发现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中的一些问题:
(1)脱钩改制期间证监会对审计失败案的查处数量增加,而随着2006年财政部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后,处罚公告有所下降,这反映出我国正日益重视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问题。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会计监管工作会议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增强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力加强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人才队伍、专业基础等四项基础建设,而证监会将加强与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会计信息举报中心,严肃处理会计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切实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与服务工作,促进资本市场审计水平的提升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在处罚决定中不再仅仅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越来越多的直接针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个人,1993—2008年间共处罚涉案注册会计师125人次。这显现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方面司法介入和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要求的增强趋势。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均以警告与罚款为主,采用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其他处罚形式较少。而警告与罚款这种惩罚方式力度并不大,警告对其业务活动几乎没有影响,罚款则更是较之国外的罚款水平低很多,导致处罚的威慑力不强,将对预期处罚效果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
(4)20世纪90年代,所查处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原因多是其为上市公司的融资环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但进入21世纪后,处罚原因转变为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出具了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制度建设
证监会处罚公告涉及的案件都反映出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状况,如处罚力度不够等。我国不少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许多方案设想,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创新和我国审计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但整体上看,尚缺乏以独立审计信用为监管对象且操作性强系统化的监管框架。而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是以独立审计信用监督与管理为中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等,搜集、加工处理并且向社会公开提供相关职业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审计信用信息的动态操作系统。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立足于审计监管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审计市场运行效率与监管效力,促进完善审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它既属于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子系统,又是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关系到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框架设计成败的重要策略性问题。独立审计信用机制建设的思路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应当反映客观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笔者认为,建设独立审计监管应坚持以发展的眼光与创造性的思维看待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深刻认识审计信用不仅需要调控,更需要创新与发展;坚持以提升社会公众对会计市场信心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落脚点;监管要解决的是一种制度安排问题,需要依靠法制来实现制衡机制。要系统解决独立审计信用监管问题需要从信用征信、信用评估、奖惩制度三个方面构建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框架,如图1所示。见、同业互查及受奖罚情况等。这些信息需要专门机构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由于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信息的收集需持续展开并定期更新。信息来源渠道的广泛性要求我们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通过建立科学标准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独立审计信用征信所传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加工、整理,并据此对事务所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其中评估体系的设计与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关键所在。通过对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执业质量和诚信度进行评级,将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予以量化,将更利于信息的传播。因此,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的技术保证。
独立审计信用奖惩机制是确保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机制,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的核心内容。信用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是对事务所做出优劣评价,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播这种评价作用于它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引导社会公众优胜劣汰,使信誉好的事务所能获得较多的超额收益或奖励,而信誉差的事务所则无法获得新的客户,直至丧失客户,进而被市场淘汰出局,以此优化独立审计市场,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图1中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是通过一种信号甄别与信号搜寻机制,使客户能够方便、准确、快捷地识别不同信誉的事务所并据此做出选择。在搜集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事务所评级制度以量化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信用程度,并在官方媒体或主流媒体定期进行公布,则既能有效解决客户对事务所的识别和选择问题,又能把事务所信息公诸于众,使其接受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有效性。因此,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由独立审计信用征信系统、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和独立审计信用奖惩机制三部分组成。独立审计信用征信系统是整个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的基础。审计信用的形成主要基于其过去的执业表现,因此独立审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前者主要指的是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注册地点、执业资格与范围、人员构成及主要客户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从相关主管部门及事务所获取。后者则涉及事务所的职业业绩、经营管理水平、执业质量、年检、规章制度执行、客户反馈意见、同业互查及受奖罚情况等。这些信息需要专门机构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由于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信息的收集需持续展开并定期更新。信息来源渠道的广泛性要求我们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通过建立科学标准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独立审计信用征信所传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加工、整理,并据此对事务所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其中评估体系的设计与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关键所在。通过对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执业质量和诚信度进行评级,将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予以量化,将更利于信息的传播。因此,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的技术保证。
独立审计信用奖惩机制是确保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机制,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的核心内容。信用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是对事务所做出优劣评价,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播这种评价作用于它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引导社会公众优胜劣汰,使信誉好的事务所能获得较多的超额收益或奖励,而信誉差的事务所则无法获得新的客户,直至丧失客户,进而被市场淘汰出局,以此优化独立审计市场,实现良币驱逐劣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