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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独立审计的现状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1年恢复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了严格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我国于1991年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考试,一大批优秀人才加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持续、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
2、以《注册会计师法》为核心的行业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以《注册会计师法》为核心,包括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管理体制,为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从1993年底至1999年,先后了一系列的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注册管理制度、业务监督制度、考试制度、培训制度、涉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为行业自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中国独立审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务所对已经查明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未披露。二是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虚假问题,有重大疏漏。
二、我国独立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首先,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屈从于上市公司的压力,独立性将会受到损害。其次,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势必造成混乱,审计的总体质量下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程度降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再次,过度竞争将使得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
2、独立审计的监管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面对投资者的巨大压力,而且在违反执业规则后有可能轻易逃避法规的制裁,违规成本极低。我国审计失败案中几乎未发现复杂的造假手段,而注册会计师在面临审计冲突时妥协的主要原因是作假成本远低于作假收益。作假低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现概率低,二是处罚轻。
(2)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干预。一是干预审计业务的委托。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拥有对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管理权,企业在改制或资产评估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部门能否为其开绿灯。这些有权的部门自然可以为本系统有审计需求的客户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脱钩改制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已完成与原挂靠单位形式上的脱钩,但其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切断的。二是干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等原因,实际收费普遍较低。目前实行的审计收费制度使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交出一份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两种基本形式,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我国目前共拥有注册会计师五万多名,其中有两万多名是考试通过的,另三万多名是考核通过的。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能力的要求来看,在考试通过的两万多名注册会计师中,由于考试特别是中国式考试的固有局限,通过者有相当部分是缺乏实践经验、擅长死记硬背,他们即使经过2年的从业实践,也很难真正掌握审计的精髓,培养起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建议
1、减少不当的政府干预,创造规范、公平的审计服务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行政腐败行为,就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二是进一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明脱暗挂”现象。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单纯依赖市场力量,如果发生市场失灵,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单纯依赖政府力量,则不但会产生政府失灵,而且还难以激发行业活力。因此,应综合运用市场力量和政府管制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新晨
2、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市场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大对随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处和监管力度。被审计单位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需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公告变更及合理原因。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与不合理变更的处理。同时,因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勇于站出来说明真相,使上市公司企图“购买会计行为”的动机不能得逞。二是完善收费制度。由于目前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支付,注册会计师处于被动地位。要消除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财务依赖性。比如,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评价独立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支付审计费用。也可以由证监会设立专门机构来考察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收取并支付审计费用。三是加大惩戒力度,提高造假成本。根据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前,会衡量其代价和收益,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因为在缺乏法律支持和失信行为无须承担法律成本的条件下,本属于道德范畴的诚信是难以存续的。为制止注册会计师的非诚信行为,应健全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四是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在组织形式上推行合伙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建立一个能够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利益约束机制,使合伙制早日成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注册会计师是高风险行业,只有具备应有的风险意识,才有搞好业务质量的压力。要强化审计业务各环节的风险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人员进行适当而有效的选择、使用、考察和培养,以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同时,要加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独立性和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