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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安全与电子商务
在现实的世界中,如果一个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经济秩序紊乱,导致人们缺乏基本的安全感和对他人的信任感,那么,一个理性的人会减少自己出行的机会,而在与他人交易时则会小心谨慎,顾虑重重—这就是社会行为失范、法治秩序恶化情况下人们行为之“萎缩”效应。以WEB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人们的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等存在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之中,在理论上可以说目前是最快捷、最高效、最节约交易成本的买卖方式。但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即使电子商务已为部分年轻白领所接受,但大多数公众仍没有将之作为一种可以信赖的、认为安全的交易模式。要消除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的顾虑,使普通公众接受和认可,对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犯罪风险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其实,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讲,电子商务的技术乃至交易的程序,其不见得能懂和能搞清楚。如要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最根本的就是要他们相信自己通过网络购物是安全的,相信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上是有说法和有救济的.
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基本制度体系及其刑法保障
1、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基本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方式,互联网本身具有的无边界性和开放性,使网络上的交易也面临了重重危险。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交易各方不愿意将自己的私人保密信息公开在网上,以免被他人非法窃取;同时在交易的时候也常常无法确定对方身份的真实可靠性,从而使得很多人无法接受新型的网络交易,对电子商务具有潜在的排斥性。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认证等作了全面规定。《电子签名法》实施五年来,我国的电子签名及认证服务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ertincateAuthority,简称CA)达到30家,发放有效证书超过了1000万张。这些证书广泛应用于报税、报关、外贸管理等政务领域和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网上支付等商务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和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建立,有利于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全、处理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犯罪的追诉和惩治提供了证据基础。新晨
2、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基本制度体系的刑法保障_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基本制度体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意味着这一制度体系本身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在?7刑法中,尽管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样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可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打击,但对侵入诸如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等犯罪行为,却无能为力。现根据200?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惩治。换言之,可以肯定的认为,对于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系统、获取电子商务认证系统信息,或非法控制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