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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一)油气储量信息相关研究现状
按照行业的划分情况,采掘业企业大致可以分为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有色金属开采三大类别。由于在地质构造、赋存形态、共生物和开采工艺存在的巨大差异(李恩柱,2008),矿产储量通常被分为油气储量和非油气储量。对于油气储量,现有的政策规定较多,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作为存在形态较为简单、构成相对单一、开采工艺相对简单的资源储量,国内外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在很早就进行了关注,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美国石油公司采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对在获得油气资产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费用资本化,然而这两种方法都没有对油气储量本身进行资本化,因而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万寿义、王金梁,2009)。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在1978年颁布了(FAS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这份报告认为应该对石油和天然气的探明储量进行特定的审计揭示。1979年,FASB颁布了FAS25,允许企业在未经审计的财务附注中列示探明储量。1982年,该委员会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文件第69号,首次明确规定了油气生产企业应该披露的信息。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油气报告现代化》的条例(郝洪,2009),新条例重新定义了油气生产活动,将通过非传统手段生产得到的油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纳入到油气生产活动,从而也增加了非传统资源的储量作为油气储量进行披露的种类。条例同时也要求对探明油气储量的测定、价值的计量,未开发储量的开发状况,储量的地理位置信息等信息状况进行披露。Bradyeta(l2011)在其著作油气会计中介绍了成果法、成本法、储量认可法的选择和评价。我国油气会计起步较晚,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的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油气企业并不对油气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仅有中石油、中石化等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遵循美国的财务报告准则对油气储量进行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了我国油气生产企业应该分别将国内和国外拥有的油气储量的年初和年末数据进行披露,而没有对储量的价值进行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在制定油气会计准则时参考了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经验,但是依然存在着差距。刘超英等(2009)对比了我国和美国油气储量披露的要求,认为我国应当统筹储量评估的标准,增加储量价值的披露,与美国类似,也应该增加非传统意义上的油气储量信息的披露,从而真实而及时地反映油气生产企业的储量信息状况。
(二)非油气资源储量信息相关研究现状
相对于油气资产,非油气储量由于国际和国内的政策和指引还不全面,因此研究成果也较少。Seidler和Carmishae(l1981)对非油气资产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了研究;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IFRS6),对在采掘业在勘探开发阶段的资产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勘探和评价阶段之外的会计事项,准则并不涉及。因此没有全面反映采掘业行业的会计研究成果(李恩柱,2008)。相对于油气资产储量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非油气资产储量的会计计量和披露的相关准则问世。为了规范在处理非油气资产储量的会计核算问题,国家财政部于1999年了关于《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文件,文件中要求企业将自己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规定在取得的权限内对两者进行分期平均摊销。企业因为勘探而获得的地质成果使用成果法进行资产确认,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地质成果则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中。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投资项目下设立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科目,将在地质成果勘探中所形成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各项支出(荣树新等,2011)。王昌锐(2007)讨论了矿产资源的会计确认条件并总结了三种计量基础加方法:即历史成本基础会计计量(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价值基础会计计量(储量认可发),以及“历史成本+储量数量”计量三种方式。李恩柱(2008)对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研究的必要性、特殊性及主要构成进行了研究,并在财务报告、非油气资产报告、和会计原则三方面提出了改进的意见。荣树新等(2011)研究了煤炭和有色金属的上市公司的非油气资产会计计量与信息披露,研究发现探矿权和采矿权均在无形资产下进行核算,而矿产资源资产开发的支出和费用等又涉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中。
(三)勘探开发投资与储量信息的信息相关性现状
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会计公告文件第253号(ASR253):储量认可会计(ReserveRecognitionAccounting,RRA)。在ASR253号文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解释道:“开发一种基于可信的油气储量的会计方法将显著提高信息的有用性。”SEC要求油气企业披露RRA数据,作为财报的补充说明。多位学者对RRA披露法进行了研究。Bell(1983)检验了资本市场对于最初样本公司披露RRA数据时的反应。Dharan(1984)也检验了RRA数据的披露是否包含了在财报其他信息中不曾披露的信息。Joseph.M的研究认为,RRA数据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够测量所选上市公司的市值和市值的变化,部分原因是由于RRA数据的测量误差,导致这些误差的原因可能是储量的市场价值的高估。Harris和Olhson(1990)研究了企业的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价值相关性,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是高度相关的,RRA信息披露是合适的和有价值的。国外的研究成果中,有支持和否定储量信息披露对价格有影响的例子。国内对于储量信息的披露与价值的相关性研究较少,大部分集中在如何对采掘业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讨论。黄国良、罗旭东(2010)认为,我国煤炭企业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的信息量不够充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不够,这种决策有用性不够是由于企业为降低信息生产的成本,尽可能少地进行信息披露而形成披露的范围和深度不够造成的,同时他们认为在储量价值信息不可信的前提下,应该披露储量的数量信息。刘超英、郭娜、闫相宾(2009)分析了我国石油储量评估和美国石油储量评估的异同,并建议对非常规油气储量按照地域进行数量和价值的披露。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认为,勘探开发投资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很重要,适度地披露勘探开发投资信息,能够反映企业未来一部分的现金流信息,这部分信息是能够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的。根据前述分析,选择新增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作为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勘探开发投资变量。据此,对于勘探开发投资的信息相关性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勘探开发投资额与股票价格正相关Lilly.M(1983),Campbell.A(1984)等经过研究认为当分别考察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量的数量,而不是转换为桶油当量(BOE)时,储量数量披露是具有价值相关的。而总探明储量中探明开发的部分传递量相关的价值相关性的信息,而未探明开发部分是不具有这样的传递信息的能力的。由于我国采掘业上市公司并没有全部地去强制地要求披露储量信息,因此将披露的储量信息设为哑变量。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储量数量披露与股票价格具有相关性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上市公司的投资信息和储量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在剩余价值模型中,不能缺少企业的现金流和账面资产对于企业的影响。因此对于几个重要解释变量,也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与股票价格具有相关性
假设4:采掘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与股票价格具有相关性
假设5: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剩余收益与股票价格具有相关性当上市公司披露了这些信息时,投资者会根据这些指标所传递出来的不同信息来作为投资的依据,从而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采取不同的定价措施。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6:采掘业上市公司储量数量披露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
假设7: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勘探开发投资数量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
假设8: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剩余收益、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有增量价值相关性参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范式,对各类的储量信息一起进行打分处理,即把每一种储量信息的披露与否当做一个分值,如果得分,则记1分,如果不得分,则记0分。对每一个公司而言,加总这些信息得分,再除以信息种类的数量,即得到该公司在储量信息披露上的综合得分,使用这个综合得分作为解释变量,可以看出这些额外披露的信息对于价格的影响。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9:采掘业上市公司综合储量信息的披露与股票价格有相关性因为储量信息的披露和剩余收益、净资产的相互影响可能导致剩余收益模型的估计偏误,而且他们的相互影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变量,为了研究这相互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是否有信息相关性,加入储量的数量信息与剩余收益、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交叉项(即用反映储量信息是否披露的哑变量分别相乘代表剩余收益、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量),即有如下假设:
假设10: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储量数量信息和剩余收益、每股收益、净资产的交叉影响均有相关性最后必须将公司的规模考虑进入模型,因为公司的规模会影响投资的回报率,因此有如下假设:
假设11:采掘业上市公司的规模对股票价格有相关性影响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证监会分类标准中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数据,剔除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共选择了42家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储量信息作为样本。收集了上市公司披露的储量信息相关的表内信息(由于表内信息并不直接反映储量的数量或价值,因此将这项视为勘探开发投资信息),储量的数量、价值、地理位置、权益和会计政策信息。
(三)模型建立和变量选取
在研究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文献中,有两种模型经常用到,即收益模型和价格模型。由于在价格模型中,直接反映了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并且不需要考虑因为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变动而形成的变动单位影响问题(而收益模型中解释变量的变动的百分比才能够解释被解释变量的变动情况),因此更为直接,所以本文采用的是价格模型来研究上市公司储量信息的信息相关性问题。本文所使用的模型即Ohlson(1995)剩余收益估值模型,该模型的价值形式如下:Pt=yt+∞τΣRf-τEt[x軇at+τ]。其中Pt表示t时期公司的权益市场价值,yt表示t时期的净账面价值,Rf表示无风险利率加1,Et[.]表示基于t时期信息的期望值,而剩余收益为xat=xt-(Rf-1)yt-1。由该式,可以得到:Pt=yt+α1xat+α2vt这是剩余收益模型的价值表达式,表示公司价值等于股东权益价值加上相关调整项目,调整项目包括:由剩余收益计量的当前获利能力;其他信息所修正的未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值。接下来要介绍使用该模型所该计算的变量。
(1)市场收益率。计算剩余收益的期望价值需要知道资本所造成的成本大小。使用事后的报酬率来估计资本成本是一个较为常用的方法,其基于的模型是经典的CAPM模型:E(Ri)Rf+βi[E(Rm)-Rf]。其中Rm是市场组合利率,βi衡量的是股票的系统性风险。由于本文选择的是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的数据,由于沪深300指数很好地模拟了两市收益率的变动情况,因此选择按照沪深300指数计算的收益率作为市场收益率。
(2)β的估计。本文数据选择的年报数据是从2010会计年度至2012年会计年度,将42家上市公司的数据按照时间分为三组,第一组截至2011年6月30日,第二组截至2012年6月29日,第三组截至2013年6月30日。三组分别以周为单位计算β系数。计算所依据的公式为:Ri,t=αi+βiRmt+εi,t。其中Rm是以沪深300指数计算的市场收益率,Ri,t为所选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率。
(3)剩余收益估计。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β系数可以被用作衡量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有了β系数,就可以估计剩余收益了。定义RL为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剩余收益,使用如下公式来计算该收益:RLt=[NIt-NAt-1×(β-1)]/TSHAREt其中,NIt表示t期期末的净利润,NAt-1表示的是t-1期期末的账面净资产。TSHAREt表示t期期末的股份份额。各个变量的名称、表示符号和变量定义。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模型一回归分析
本文对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加入剩余收益、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储量数量及勘探开发投资信息的检验结果。通过对比模型的可决系数,可以看出,加入剩余收益确实使得模型的解释能力得到提升。从模型中剩余收益的参数估计系数可以看到,参数均满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剩余收益对于股价的影响大约是每增长一单位的剩余收益,股价就增长大约0.06至0.07元。而勘探开发投资和储量的数量信息的披露参数估计结果显示,参数并没有因为增加了剩余收益变量而变得不显著,也就是说,当加入重要的解释变量———剩余收益时,勘探开发投资额与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哑变量是显著异于零并且对股价有正向影响的。这与本文的假设非常吻合。而且当剔除储量数量信息披露哑变量时,模型的截距项参数从不显著变成了显著,这说明有重要的解释变量被从模型中删掉了,而这个重要的解释变量正是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哑变量。从模型的显示结果看,储量信息和勘探开发投资信息也是有价值增量相关性的。将其他假设中的指标变量也考虑进来,在未汇报的模型估计结果中着重强调了交叉项进入模型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加入剩余收益交叉项DUMMYRL对于模型的解释能力又有了显著地提升。而DUMMYEPS和DUMMYNAPS是没有解释能力的。因此认为储量数量信息的哑变量和剩余收益变量的交叉变量对于股票价格是有相关性的。同时,进入模型的该交叉变量是有较大的增量价值相关性的,增量价值相关性达到0.1644(=0.5295-0.3651)。可以看出该交叉变量是非常重要的。而以往的模型在考虑哑变量时并没有考虑进这一点。还对规模变量进行了检验,发现上市公司的规模对于企业的股票价格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模型二回归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储量的综合信息对于企业股价的影响。模型二重点考察了储量信息综合变量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从加入股票价格综合信息的情况来看,这个变量的系数并不显著。尽管增加该解释变量同时增加了整体模型的解释能力,模型中报告了使用储量综合信息替代储量数量信息所得到的结果,结果显示储量综合信息仍然不能够替代储量数量信息,该参数估计值是不显著的。这个原因也是明显的,因为除了储量数量的综合信息之外,剩下信息并非大部分企业都进行了披露,有些类别信息的披露甚至只有“三桶油”才进行了披露。这种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定价是没有特别意义的。并且,储量综合信息的值是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为现实和投资实践所解释。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每股净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而每股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较弱。储量的数量信息披露和勘探开发投资额的价值相关性较强,且二者均表现为对股票价格的正向影响。
(2)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和勘探开发投资额均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每股净资产也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而对于采掘业上市公司而言,每股收益并不表现增量价值相关性。
(3)当加入剩余收益解释变量之后,每股净资产也变得不那么具有价值相关性。而剩余收益的正向价值相关性表现的较强,并且也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
(4)当加入剩余收益解释变量后,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储量数量信息披露和勘探开发投资额对于股票的解释能力并没有因此而减弱。相反,当取消储量数量信息披露这个变量时,模型的截距项从不显著转为显著,这表明该解释变量对于解释股票价格是非常重要的,也从侧面印证了采掘业上市公司披露储量数量的必要性。
(5)加入剩余收益变量和储量数量信息变量的交叉变量增强了模型的解释能力。交叉变量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并且交叉变量是有增量价值相关性的。交叉变量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并没有减少储量数量信息变量和勘探开发投资额对于价格的解释能力。这表明对于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和勘探开发投资额对于股票价格的正向影响是稳健的。
(6)考虑了其他交叉解释变量对于价格的信息相关性。结果显示其他两个交叉解释变量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股票价格的变动。
(7)考虑了采掘业上市公司的规模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结果表明,采掘业上市公司规模似乎并不能够对股票价格造成显著的冲击。规模变量的加入也没有造成剩余收益、交叉变量以及储量数量信息披露和勘探开发投资额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有显著地降低。
(8)采掘业上市公司披露了很多与储量信息相关的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但这个指标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并不高,对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并没有解释能力。这也说明披露的信息不全面或者不完善,并不能够对投资者的定价决策产生足够程度地影响。本文认为,对于我国采掘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投资者尤其应该关注储量数量信息的披露。这种披露反应了企业未来的盈利、运营和成长能力,不仅对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对于企业未来的剩余收益,也是有相当的影响的。当企业重大的勘探投资信息时,投资者应当予以重视,并重新制定定价策略。监管部门在制定针对采掘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退市制度、采掘业非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储量信息的披露水平,以及勘探开发投资的披露状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披露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储量和勘探开发投资信息,并对影响企业未来剩余收益的非财务信息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当上市公司要增发新股时,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有显著地波动、或者公司进行的勘探开发投资活动有异动,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避免上市公司操纵会计信息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作者:杨惠贤王菲菲单位:西安石油大学油汽资源研究中心经济管理学院
第二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措施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数十年,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现了常态化和规范化。随着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的加大,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要实现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有很长的路。
1.利用关联关系问题。
关联关系是指的:“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认为他们是关联方”。具体来说,关联关系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对企业的利润进行调节。如通过关联主体之间的资产股权转让等活动来取得较高的收益;利用关联方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其次是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很多的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以上市公司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企业财务风险。最后是关联关系的的交易情况在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披露不透明,避重就轻,甚至存在着隐瞒非正当交易的现象。
2.分步披露有待改进。
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是实行强制披露,从现有的实现程度来看,上市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且也逐渐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实施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也可以看到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是部分的公司,尤其是单一经营的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相关的增减变化,而没有按照产品的品种来实现披露,这非常的不利于使用者按照产品结构对企业的风险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还有部分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只按行业披露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主营业务产品收入的比例,因此这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部分披露。
二、如何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制度监督的缺失也有人为的原因。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世界范围内,董事会已经逐渐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者关系中,董事会权力过大,监事会监督效果差,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该加强董事会的职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力,从而保证董事会的天然权力。其次是设立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管理作用,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防止大公司的权力滥用,解决董事会内部职权行使无效的问题。再次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在欧洲国家监事会的权威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在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上有非常大的权力,有权对年度会计报告和董事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2.完善健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实现了更新,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但是当前的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制定更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只有有了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的披露才更加的清晰、有效。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包括现有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心概念;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充分披露信息;必须被准确的解释和理解,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及时性,这需要在会计制度中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透明性进行保证。
3.完善相关监督配套体系。
会计信息的监督中最重要的部分毫无疑问是证券监管部门,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严格的规定,应该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的执行上市公司摘牌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中已经被明确提出,但是现在却没有出现正真摘牌的企业。除了严格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布中还应该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现股东对于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和监督。在现有的法律模式下,股东想起诉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有非常繁杂的取证过程,而且对于投资者非常的不利,因为相关的证据不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股东所拥有。因此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只需要投资者能够证明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过失,而不需要去得到相关的举证,这种操作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的普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的主体众多,除了文章提高的监管主体、公司管理者、投资者之外,还涉及到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而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
作者:赵蓝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第三篇:钢铁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环境资源具有价值,企业应将这种价值体现出来,而且外界需要通过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来了解其环境状况。只有对环境资源进行确认、计量,将企业对外部环境造成的破坏纳入会计核算体系,才有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价值与业绩。可持续发展理论决定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标,为环境因素是否应该纳入会计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的交易者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信息不对称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在环境投入与市场反馈等环境绩效问题方面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使环境投入与其带来的绩效对等,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平均环境绩效水平。同时,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扼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使委托人获得更多的信息,监督并制约企业这一人更好的履行契约,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
(3)委托理论。
按照委托理论的要求,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报告其责任的履行情况。站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角度,从受托责任理论可以引申出“环境受托责任”。环境受托责任即指企业这一受托人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受托管理的环境资源,并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报告受托职责的完成情况。正是由于环境受托责任的存在,才产生了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需要。
(4)博弈论。
博弈论认为博弈的参加者都是理性的,都希望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鉴于此,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自愿将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披露给各利益相关者。但是,各利益相关者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获得更加充分的信息。如果在博弈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环保意识较强,一致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那么公司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因此,从长远来看,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很可能会采取合作,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提供真实完整的环境信息。
二、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截止2012年末在沪深两市上市的钢铁类上市公司共40家,为了保证研究的连续性,本文剔除自2009年以来新上市的4家公司,剩余36家。本文以该36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2008—2012年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从披露的比例、内容、形式三个方面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一)披露比例
在研究的样本公司中有30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6家未披露,分别占样本总数的83%、17%,且自1998年起招股说明书的公司均披露了一定的环境会计信息。样本公司主要通过董事会报告、报表附注、社会责任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四种方式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在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公司治理结构、释义及重大风险提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部分也有涉及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但披露比例相对较低。从披露情况来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逐年提高,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正在逐渐提高。
(二)披露内容
在披露内容方面,总体看来,在社会责任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比较详细,其他部分披露的环境信息一般比较少且较为笼统。通过对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以其面临的环保风险与对策、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为主,且以2001年为界,随着时间的推移样本公司披露的内容逐渐丰富、具体,这主要得益于证监会的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在年报中主要披露过去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公司未来可能面临的环保风险及对策、环保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与环保相关的各项税费、各种环保拨款与补助等,披露比例均在60%以上,而对环保荣誉与惩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内容披露较少。根据笔者的统计,社会责任报告书的样本公司均在其中披露了一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以公司的环保方针、目标、成效,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物的处理及回收等为主,而对各种资源的年度消耗量、各项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等披露较少。从36家样本公司连续5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看,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比较简单、笼统,其中有17家公司披露设有专门的环保部、有8家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与办法,有10家公司指出在风险评估时要关注环保风险。
(三)披露形式
在披露形式方面,招股说明书、除报表附注以外的年报中的其他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信息,多是非货币性的信息;报表附注中的环保投资、环保费用支出主要以货币性信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而对年报中的环保拨款与补助、三废收入与税收减免等项目,社会责任报告中的资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则以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两种形式相结合为主。
三、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结合前面的分析,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披露信息的内容实用性较差、缺少相关性
一方面,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历史性资料为主,而对一些可能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如企业面临的环保风险与对策)披露较少,而且大都描述的不够详实。另一方面,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多是在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正面信息,而对诸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带来的危害、受到的环保惩罚等负面环境信息却很少涉及。对于环保投资以及重大环境事项,大部分公司仅用文字进行简单说明,而这些事项对企业近期及未来的影响很少提及,也很少有企业对重大环保项目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上述情况使得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实用性较差、缺少相关性,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真实了解企业在环境投资或治理方面的现状,以对企业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二)披露信息的质量差别较大
大部分样本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较为空泛,只在年报中对企业的环保措施及成效做一些简单的定性描述,缺乏详细的描述和数据支撑;有的公司(如宝钢股份)做的比较好,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表2和表3中列示的各类环境会计信息均做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并且将近几年公司在环保上取得的成果、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加以量化描述,进行对比。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不同企业进行有效的对比,对于同一家企业,使用者得到的也多是比较散乱的、缺乏前后联系的信息。
(三)披露信息的方式不规范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分散。有的企业仅通过报表附注(如上海科技)或董事会报告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而有的企业(如武钢股份)对列示的内容均进行了披露。此外,不仅不同企业间披露的方式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年度所采用的披露方式也有差异。以凌钢股份的董事会报告为例,2008、2009年该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的主要部分均披露了一定的环境信息,而2010—2012年的董事会报告中只有一个或两个主要部分披露了相关信息。分散、缺乏统一性,极不规范的披露方式,既不利于企业进行内部跟踪比较,也导致同行业间缺乏可比性。
(四)缺乏独立第三方审计
在研究的样本公司中,2008—2012年分别有3家、1家、1家、3家、1家公司提及本年度开展了能源审计,有2家、3家、1家、1家、0家公司表示通过了国家审计署的节能减排专项审计,但未提供相关审计证明。首钢股份在2011年出具了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审验报告,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评价,认为企业较好地回应了首钢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此外,样本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完全没有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内容。审计的缺失,使环境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受到质疑。
四、完善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根据前面分析的问题,本文分别从企业外部和内部提出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等外部职能部门的监管
1.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较为单薄和环境会计极强的社会性,决定了法规制度是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力量。我国应由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较为健全的环境会计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来明确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此外,应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环境保护部以及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深入研究的协会,制定环境会计准则以及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企业层面的可操作性。在完善法规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外部监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部门应该包括财政部、证监会、环境保护部。在监管时要做到奖惩结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严格惩处;对信息披露工作做的比较优秀的企业进行物质奖励(如发放各类环保补贴)或给予荣誉称号。同时,可以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网络数据库,公布重污染行业及企业名单,增加环境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2.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虽然我国在推进环境会计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对于环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等尚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会计专业协会、环境保护部,以及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就环境会计涉及的一系列难题进行探究,加强对环境会计理论的研究并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与形式,用理论指导环境会计实务,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经验。
3.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
为合理保证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可靠的环境会计信息,有必要通过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在现阶段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比较合适,对于环境会计信息中的环境财务信息可以参照财务报告的审计程序进行;对于环境绩效信息,可以借助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与环境保护部的力量。此外,应加强环境保护部等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并将与环境会计相关的内容加入到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中去,以保证环境信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4.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社会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关注,可以促进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促进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迎合不断增加的绿色购买者。第二,引导绿色投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加大对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支持。第三,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危机感。
(二)加强公司自身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设
1.提高公司环保意识,引导其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强制措施可能会让公司迫于压力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披露的一般都是正面信息,而如果公司的环保意识提高,它们则会自愿披露全面而切实的信息。因此,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使企业意识到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各种财务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投资者和优秀人才,提高公司自身的竞争力;还可能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各种财政补助以减少环保压力。
2.提高公司会计人员素质,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为了提高公司会计人员素质,培养环境专业人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结合环境相关理论、环保知识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定,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环境会计技术和方法,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技能。第二,可以派有关人员到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做的比较好的国内外企业进行学习交流,引进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第三,应设立环境会计信息审计部门,培养内审人才,定期审阅和评价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强化对环境报告质量的监督。
作者:任月君路明明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第四篇:上市公司审计监督会计信息探讨
一、CPA审计监督弱化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在创业板造假第一案———万福生科(代码300268)案中,万福生科在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累计虚增销售收入9亿多元、营业利润2亿多元。万福生科造假时间长、数额大,CPA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对销售合同、存货、采购、生产、往来款项、货币资金等相关业务实施恰当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更多的外部证据,必定能够发现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造假行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CPA审计监督弱化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CPA审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审计独立性不够
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独立性不够,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审计委托关系存在缺陷。正常的审计委托关系有委托者、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当事人,由委托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向委托者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中,审计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上只有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两方,上市公司充当着委托者和被审单位的双重角色。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了股东会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受股东会控制,经理层受股东会控制,上市公司受经理层控制,可见,控股股东既控制了股东会,又控制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代表着控股股东的利益,由控股股东作为审计业务的委托者,实际上就是由上市公司作为审计业务的委托者。上市公司既作为委托者又作为被审单位的双重角色,使得审计委托关系变成由上市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并向自己出具审计报告,这样的委托关系存在明显缺陷。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摆脱对上市公司的直接经济依赖。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是由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意向后,由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是不独立的,它必须依靠向被审上市公司收取费用来维持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房屋租金等开支,进而维持事务所的生存。审计独立性不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双向选择”时就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不惜“讨好”上市公司(比如降低收费标准、承诺不将严重的违法行为曝光等),因为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不这样做就无法承揽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故意忽略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在专业判断上故意按照被审上市公司的意见进行,在表达审计意见的类型上也顾及被审上市公司的感受。总之,在承揽业务之后,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要继续“讨好”被审上市公司,因为聘用协议一年一签,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能让被审上市公司满意就可能被换掉,从而失去该项业务。可见,审计独立性不够,使得CPA不敢依法公允地进行鉴证活动,从而降低了CPA审计质量。
(二)审计业务季节性太强
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这就意味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4月底以前审计完毕,因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经过审计才能披露。同时,由于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一般也要求在4月底以前完成,因此,每年1至4月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旺季。审计业务季节性太强是指审计业务过度集中于1至4月份对审计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首先是审计时间紧,对单个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时间有限。比如,威远生化(600803)和宝新能源(000690)分别在2013年1月19日和2月2日就披露了2012年年报,由于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占用了一定时间,以此推算,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进行审计的时间是不多的。其次是审计任务重。在审计业务旺季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争取多做业务,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为过了这个时间段,业务就很少了,所以,在审计业务旺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量比其他时间要多得多,审计任务也要重得多。最后是对单个上市公司投入的审计资源有限。因为总的审计资源有限,在审计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对单个上市公司投入的审计资源也必定有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工作量较大的一项工作,因为需要鉴证每一个报表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公允性等,为此需要实施大量的审计程序,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比如威远生化和宝新能源是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2012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35亿元和95.33亿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04亿元和39.51亿元,两家上市公司又分别拥有多家子公司。要在较短时间内公允实施大量审计程序确实不容易。总之,审计业务季节性太强造成了审计时间紧、任务重、投入审计资源不足,导致CPA无法实施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存货监盘、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函证等,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
(三)CPA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成本收益原则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普遍遵守的一条原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主体,知道遵守该原则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实质上是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远低于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是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太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查处,违法违规成本为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证券所及其分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是每年都接受检查的,而且接受检查的年份只是抽查少数被审单位,这就造成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查处出来,此时违法违规的成本为零。二是被查处出来后受到的处罚很轻,大部分只承担行政责任,而很少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的违法行为即使承担了行政责任,也只是很轻的行政责任。例如,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56户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的30多户中,财政部仅对其中3户的6名CPA予以行政警告,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书。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CPA并没有受到经济处罚,处罚可谓很轻。三是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及时查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实际上是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抑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四)CPA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和职业道德修养差
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使CPA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作出合理的专业判断。职业道德修养差使CPA故意实施不恰当的审计程序,作出不合理的专业判断。当前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既有CPA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职业道德修养差的问题,甚至是两者兼而有之,因为“专业判断不合理、审计程序不到位”问题既可以理解为CPA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也可以理解为CPA专业胜任能力好但故意为之(即职业道德修养差)。总之,CPA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和职业道德修养差是审计质量差的两个重要原因,两者有时还难以区分。比如,在万福生科案中,很难区分是CPA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还是职业道德修养差导致了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舞弊没有被发现。
三、强化CPA审计监督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一)创新审计制度安排以提高CPA审计的独立性
由于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无法解决CPA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改变和创新。基本思路是不能由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直接向其支付审计费用,而应通过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这个第三方机构应该是财政部门授权的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央企上市公司对应的第三方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上市公司对应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新的制度安排中,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并参照往年的收费情况与上市公司协商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将审计费用转入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置的专门账户;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具有证券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公开招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到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专门账户中支付。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克服现行审计委托关系存在的缺陷,因为审计委托关系三方当事人分别为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三方相互独立,有利于CPA站在公允的角度开展审计鉴证业务。同时,新的制度安排使会计师事务所摆脱对上市公司的直接经济依赖,在审计过程中不用再迁就于上市公司,有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开展的审计质量检查中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除了进行处罚外,在下一轮公开招标中应将其排除在外,这样会“倒逼”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财政部是全国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是当地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部门,在新的制度安排中,由财政部门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将增强其开展工作的权威性,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由其作为第三方机构不仅有利于完成新制度安排中要求其完成的工作,而且还有利于其做好原先所要完成的工作。新的制度安排会加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量,需要增加人员费用、固定资产费用等,此时,财政部门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部门预算。按照市场失灵理论,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在现行的审计制度安排下CPA审计的独立性无法得到解决,这实际上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要求政府发挥更大作用,财政部门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费支持以做好新制度安排中要求其完成的工作,这是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体现。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购买,提供给社会公众。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因为社会公众都可以使用而且不用付费,因此,财政部门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费支持并纳入部门预算是符合公共产品理论的。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微观经济效益还是宏观经济效益都很显著,政府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是值得的。
(二)增加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以化解审计业务季节性太强造成的不利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特殊情况除外)。为了化解审计业务季节性太强对审计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增加对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的审计。首先,增加对半年报的审计是必要的。目前半年报要求在半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但是,半年报没有经过审计(特殊情况除外),其数据的公信力是不够的。如前所述,万福生科在2012年半年报中存在重大造假行为,使得其半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帮助作用,反而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增加对半年报的审计之后能增强其公信力。其次,增加对半年报的审计是合理的。半年报审计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基础,增加对半年报的审计,可以使审计业务旺季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即7月份至8月份。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一部分工作放到7、8月份来做,使得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量相应减少,使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因此是合理的。最后,增加对半年报的审计能化解审计业务太过集中于1至4月份造成的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和审计资源投入不足的状况,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三)强化法律责任以加大CPA违法违规成本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之远大于违法收益,这是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及CPA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手段。强化法律责任是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的前提。首先,强化行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和CPA违法违规承担的行政责任太轻,主要表现是罚款太少,因此,应加大罚款力度,比如,可以考虑按照违法所得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进行罚款,这样可以直接加大违法成本。其次,强化刑事责任。CPA因实施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强化刑事责任就是要使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而不应该是逃避处罚。最后,强化民事责任。强化民事责任就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CPA赔偿因实施违法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目前,虽然《民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都对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是,操作性不强,造成投资者很难通过诉讼得到应得的赔偿。因此,应对这些法律进行修订、完善,一方面要使投资者的诉讼成本降低,另一方面要加大违法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力度。
(四)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CPA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不断提高CPA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至关重要,除了要求CPA个人自觉学习以接受新知识外,作为行业管理组织的各级CPA协会应在继续教育中加大培训力度。由于CPA是知识水平相对较高的一个群体,CPA协会在设计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谋划,使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以取得广大CPA的认可。第一,培训内容应该采用“菜单式”。由于每位CPA的知识水平、经验、经历不一样,对知识的需求不同,这就要求CPA协会提供多项培训内容,以供CPA进行选择。第二,教学方法应该灵活多样。讲授法是使用较多的一种传统教学方法,其主要特点是老师讲、学生听,其优点是学生比较轻松、认真听即可,其缺点是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不够、不利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为了克服讲授法的不足,可以考虑采用案例分析研讨法、现场教学法、行动学习法等教学方法,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是让学生充分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去,以便更好地理解所学内容。第三,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主讲教师。给CPA讲课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不仅要求学历高、理论功底深、实际工作经验丰富,而且要求口才好、讲课生动活泼、深入浅出、容易理解等。CPA协会在确定培训题目后应向高校教师、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公开招标,对投标者进行试讲、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的主讲教师应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第四,每次培训都应该进行考核,以检验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可以迫使学生认真学习,以免走形式、走过场。
作者:蒋琳玲单位: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
第五篇: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上市企业自愿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
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大部分依赖于投资者,而想要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除了足够优秀的业绩外,还要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以凸显出公司的自信度和透明度。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发展程度并不高,能上市融资的公司屈指可数,但投资者尤其是闲散投资者的数量却一直较大,导致资本市场出现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供小于求,形成卖方市场,使筹资者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再者由于企业担心信息披露后会泄漏商业机密或者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一直不太愿意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2.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质量较低
齐萱、何贤茂(2011)分别对会计信息披露各个模块做对比,例如无形资产、内部控制的披露等,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中不相关的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而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却少之又少,其原因很可能是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而过多披露社会公众所关注的那些方面。此外,还有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情况,企业会大肆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却被隐藏起来,误导投资者,使自愿性信息披露失去本来的作用。
3.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较低
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没有很准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一些对企业不利或者企业经营业绩不好的信息,企业一般不愿意披露,但迫于投资者对这些信息的需求的压力,他们又不得不披露,这时他们便可能会模仿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或者铤而走险去造假,虚编某些会计信息,欺骗误导投资者,使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4.我国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比较少,而且界定还比较模糊,企业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时缺少相应的参照。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还不统一,规定用语也不规范,出现很多模棱两可的字眼。中国缺少一个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明确的法律标准,使得上市企业的自愿性披露缺乏统一性。又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中各个职位明确相应责任,使得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频频出现造假,隐瞒等等现象。
二、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1.增强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意识
上市企业是信息的披露者,是披露主体,前文提到的我国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自身不愿意披露相关信息。若能让企业意识到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给他们带来的利益的话,便能从根本上加强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意识(齐萱、何贤茂,2011)。具体方法如对公司管理层予以指导,告诉他们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能给他们带来的利处,或者给予公司管理层基于长期业绩报告的一个激励,也可以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付费供给,使企业得到足够的资本补偿来增大披露动力,同时也可使投资者通过付费得到真实可靠的企业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真正“自愿”地披露相关信息。
2.加快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针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建议从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做出相对统一和规范的标准。另外证券监管部门作为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使用者,应该在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对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披露管理的相关法律,鼓励并规范企业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识。
3.建立有关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部门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不代表自由随意披露,为使投资者得到真实的企业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杜绝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但是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等同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原来适用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部门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应当针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制定出一套适用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和监管体系,从而提升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总结
在我国,现阶段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还不太成熟,但其对企业乃至对整个市场来说的作用都是很大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仍充斥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严重阻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打击杜绝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整治。但最重要的是企业自身应该认识到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心甘情愿”地披露出该披露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相互信赖的诚信资本市场,促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刘柳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