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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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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

项目化教学是助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举措,是培养本科生应用性、职业能力的利器。本文通过笔者自己实践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研究过程及成果,分析项目化教学下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项目化教学改革的思路,期与同行共同探讨项目化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提高项目化教学效果。

【关键词】

项目化教学;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考核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项目化教学存在的问题

纵观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开展情况和实际运行轨迹,明显改善了此门课程在经管专业学生中学习的态度。《经济法》虽属会计学专业技能课,是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学、必考科目,但毕竟会计学专业学生无法学专业基础,加之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涵盖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法律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体系,生疏难懂的法条、凌乱庞杂的经济法律关系,让很多教授《经济法》课程老师为难,学生学习此门课程更是囫囵吞枣。众多高校等在该门课程上进行改革,项目化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力举措。但项目化开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设置项目化教学内容忽视学生的专业和素质《经济法》在会计学专业虽然也是主干课,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重要的考试内容而备受重视。但不论怎么说,会计学专业学生毕竟没有法律专业素养,经济法开课前也没有任何与之关联的法律先修课,所以片面的将用于法律专业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和思维用在会计学专业学生身上,或者把法律专业学生项目化教学的要求强加在会计学专业学生身上,都是错误的、荒谬的。另外,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学生素质普遍下降,尤其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三本学生,如果不考虑学生素质因素将设定在一本、二本水平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及考核标准用在三本或者高职学生身上都不是很合适。笔者了解到有些高校将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设置为项目化,还有高校在会计学专业学生中就《经济法》课程开展模拟法庭。我们知道,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这些项目化教学方式是这些专业特有的实训项目,能极大测试学生组织能力、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状况,但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开展这些活动只能“开展”而无效果。学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或者只是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片段,无法解答法律咨询中众多的大众问题如离婚、土地纠纷等,更重要的是对诉讼程序一知半解,法律咨询的效果可想而知。而模拟法庭也只能把它当成了“戏剧”去表演而已,无法了解和深入体会其中的法律内涵。

(二)将项目化教学等同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教学改革一个良好的举措,案例教学只是将一个完整的案例展现给学生,学生在理论掌握的基础上认识、分析案例,进而评价理论掌握的程度,是一个随堂可以完成的测试过程。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引出理论教学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理论的目的性;项目化教学就不同了,它是通过布置任务-学生自学理论知识和老师指导-完成任务这样的顺序进行的。和案例教学相比较,项目化教学更考虑项目的整体、课外性和学生的行动性。所以简单的用案例教学替代项目化教学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项目化教学离不开案例,典型的案例是进行项目化教学的源泉。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从而启发学生以案例为出发点,完成相关的项目化。

(三)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项目化教学研究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尚在探索阶段。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思维,用什么样的项目化内容,各个高校教师及团队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至于用什么考核方式,那就更是五花八门。有的直接用以前的试卷一考了之,还有的出几个案例分析一交了之,更有写个心得体会或者课程学结等。项目化教学从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到项目考核,要有严密的运行机制。从项目化教学大纲编写时就要考虑考核的方式,以适应项目化教学需要,达到项目化教学的效果。如果还是采用原有的考核方式,学生就会随着考核机制传统老路去学习,心思和精力不会侧重到项目化的成果完成上。有些高校虽然提出了项目化考核方式,但是没有质的变化,同样只能属于“换汤不换药”。

(四)项目化教学教师缺失《经济法》在会计学专业项目化教学需要的教师是具有双师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在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挂职锻炼经历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他们不但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素养,在考取相关证书时进行了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而且实务能力和实务素养会帮助学生较好完成项目化教学的任务。而这样的教师在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是缺失的。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不具有实务经验和能力,很难接受和推行项目化教学,实施项目化教学时思维转变难。就笔者所在西京学院为例,进行《经济法》项目化教学的教师双师型占90%以上,能很好的把握项目化的内容和要求强度,但也有个别老师因为没有律师实务经历,不愿意采用项目化,或者采用项目化力度不大,敷衍了事。平时教学依然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到邻近考核时,才匆忙下达项目化任务,教师学生一起敷衍。使项目化教学改革大打折扣。

二、项目化教学模式的实施

项目化实施重在过程,优秀的课程项目化设计思路、实施和评价机制是一个一体,每个环节做好了,做精了,项目化的成果自然就出来了。有些双师型教师用自己实务的诉讼案件作为素材进行设计,按照诉讼案件进展让学生完成相应的项目,更加深入的让项目化按照案件进展推进,实际效果明显。

(一)项目的设计1、项目的设计依据。项目的设计要符合专业培养方案及专业课标准的要求。项目设计要考虑《经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的特点和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虽然也是重要的专业主干课,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学生,没有法律专业基础,不宜用完成一个典型的要案作为项目设计的目标。正确的做法是将案件阶段分解,在分解的案件基础上,让学生完成一个阶段的项目。比如,在讲授民事制度时,讲清楚的分类和原理后,可以让学生做“授权委托书”,学生在完成的过程,自然会注意并学习“一般”和“特别”;讲授完合伙企业法后,可以让学生分组完成“合伙协议书”,完成的过程对合伙协议书中,对合伙类型、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管理、入伙和退伙以及解散清算了解更加详细。2、项目设计的思路。《经济法》课程包括诸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可供单独设计的理论基础和素材。项目设计时不宜以贯穿经济法而设计复杂的工作,这会导致学生无从下手。建议按章节设计子项目工作,布置项目环境,逐步加大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整个任务按照:布置任务-相关知识-任务实施-能力拓展-评价检验的顺序进行。3、项目内容的选择。项目选择要与所学的理论知识相对应,由浅入深,构建合理的项目内容体系;项目要符合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需要,重在培养他们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了解、认知和应用,逐步激发和培养他们经济法律的思维和习惯。比如,在讲授民事制度时,讲清楚的分类和原理后,可以让学生做“授权委托书”,学生在完成的过程,自然会注意并学习“一般”和“特别”;讲授完合伙企业法后,可以让学生分组完成“合伙协议书”,完成的过程对合伙协议书中,对合伙类型、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管理、入伙和退伙以及解散清算了解更加详细。

(二)项目的实施1、教师职业能力的要求。(1)教师自主学习与专业发展能力要求。《经济法》项目教学从项目方案的设计与筛选、项目的实施和考核不但对项目化教学的教师原有教学思维、方法和习惯构成挑战和冲击,更重要的是要求教师自主学习项目化教学内容、借鉴各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并及时掌握展业理论知识的发展趋势。(2)技能化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项目化教学要培养学生价值判断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学习能力、专业能力等,对项目化教学的教师要求就很高。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跨学科的专业整合能力,还要有吸收《经济法》前沿学科知识和持续更新知识的能力;不仅要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相容的能力,而且,《经济法》项目化在会计专业需要在律师实务方面能力过硬的兼职律师来担任,因为他们熟悉实务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实务操作技能。(3)教师团结合作能力。《经济法》项目化教学就是要突破传统教学约束,打破传统教学内容的逻辑机理,通过重组后以全新的模式展现教学内容。而这些工作单靠一个老师自己完成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了也很受阻。发挥教学团队的力量,组合团队的意见和建议,权衡团队的理念,不但能研究出优秀的项目化教学理念,还会提高效率,按时完成项目化教学内容的设计。2、要以能力目标为核心,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宗旨。一个项目的完成肯定要依托若干个子任务,但教师可以将项目目标公布,促使学生愿意去完成,并对项目产生积极的兴趣。让学生在兴趣的引导下自主的学习理论知识,完成布置的任务,自己发现完成的工作和目标之间的差距。3、多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相结合。会计学专业学生毕竟不同于法律专业学生有很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思维模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是任务布置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更是指导者。对于有些同学或者小组的困难及时给与讲解,化解项目进行中问题,是项目组继续进行。绝对不能将项目布置给学生就放任不管,任由学生操作。项目完成后,也要逐一点评。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的吸收知识的程度和对学生的吸引度绝对高于传统形式。4、完成任务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难度,学生可以独立自主完成、分组完成,业可以组成各自的团队来完成。考虑到学生差异性,独立完成能锻炼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团队协作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意识、在团队中取长补短、相互督促并共同提高的能力。

(三)项目的评价1、考核评价必须随着教学方法的改变而变化(1)项目化教学既然区别于传统的学科化教学,考核方式自然就要随教学方式改变而改变。如果教学方式改变了,却仍然沿用传统的考试方式,势必就引导学生回到传统学科化模式上去。项目化教学就难以取得预期目的,项目化就“空壳化”。考核方式可以用平时+项目化成果+理论基础考核。平时主要为出勤和课堂表现;项目化则为每一个单元项目得分总和的平均值;理论基础考核则为期末闭卷考试。(2)随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项目化教学项目的展开,与之配套的考核评价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评价机制不再是建立在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记忆、理解基础上的传统考试方式上,而要注重考查学生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的操作和结果上。并且,还不能单一的考查结果,在项目化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完成项目(或任务)过程的考核评价。因此,要对学生完成项目的过程跟踪,通过学生项目团队组建、项目计划、人员分配、工作开展、项目实施、问题解决和项目实效等综合、客观、真实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比如,在一个4-6人的小组中,完成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消费者对其消费者权益的调查问卷。整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调查报告的起草者分数相对要高,而参与者、行动者和报告审查者的分数相对低些。也就是说,不能对一个小组成员按照项目化成果给予同一评价。这样不符合公平性。(3)项目化考核不能忽视为理论知识的考查。项目化成果大都是通过分组完成,如果忽视基础理论考查,一方面会舍本逐末,另一方面有些学生在小组里“浑水摸鱼”,加之现在网络发达,任何项目都可以在网上搜到答案,所以基础理论考核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高玉萍.项目化教学课堂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9,(5).

[2]沈国良.项目化教学课程开发中存在问题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3]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3).

作者:赵联果 袁显朋 杨雪宁 单位:西京学院财经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