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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操作中,“一元转让”成立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1.被出让股权的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或者股东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出让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2.被出让公司符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产权上市交易条件,即有明确的成交价;3.被出让公司的股权无论占比几何,其挂牌价为“一元”或其他很低的象征性交易价格。
二、“一元转让”的账务处理
如前所述,“一元转让”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出现适用于不同准则的情形,因此下面通过举例来分别介绍各种交易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会计语言解释“一元转让”。假设,A公司期末账面资产余额300万元,负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公司某股东欲以一元价格转让公司51%股权。某日,B公司出价“一元”将其购入。(A、B公司为非同一集团控制)1.控股合并情形股东出售股权后,假设B公司董事会决定,收购完成后,仅对A公司实施控制,不注销A公司,因此B公司实际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账务处理过程如下。首先,A公司除了股东名称发生变更外,其他各项状况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仅需在备查簿中将股东名录进行修改。B公司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元贷:银行存款(现金)1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购买日,B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该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2,000,000.00*51%-1=1,019,999.00)。2.吸收合并情形依然如上例,如果A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以“一元价格”进行转让,B公司董事会决定收购A公司股份后,注销A公司,则B公司的收购过程属于吸收合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在会计处理上,如果A公司被吸收合并,则A公司需要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全额转出,转入B公司中。
三、“一元转让”会计核算的期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期后处理1.“一元转让”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价值量的调整如果收购单位在收购时,对某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存在异议,按照准则要求,可以以暂估价入账,这些资产如果在之后的12个月内公允价值得到明确,需要按新价值调整入账时的暂估价值。准则规定:“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应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2.“一元转让”交易完成后12个月后价值量的调整如果上述暂估价值是在购买日起的12个月以后,收购单位才最终确认暂估入账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那么收购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收购时以暂估价入账的资产、负债超过12个月才能确定真实价值的,应该将这部分业务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在调整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所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中的金额,以及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等。
(二)注意事项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元转让”的会计核算虽然支付对价低,但是其中合并事项涉及的细节多、涉及的准则多,核算较为复杂,因此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核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确定转让交易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条件下,转让业务适用的准则不同,或者在同一准则中,也可能因为适用的条款不同,对会计核算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要对转让活动的各种事项进行细致分析,确保适用的准则和条款准确无误。2.做好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价值评估。虽然转让价格仅为“一元”,但是购入方仍应对出售方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的资产评估,以合理确定合并报表的基础数据。3.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控股比例,合理选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如果存在暂估入账的情况,当被收购的资产、负债具备合理作价的时候,要及时按照准则规定调整入账价值。随着世界经济爆发式增长的结束,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开始逐步改变以往“多元化”的战略部署,开始朝着“做专做精”的方向发展,这股变革潮流也逐渐传导至国内,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剥离非主业资产,转让负资产,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之一。从会计视野看“一元转让”价格这一问题,能够加深对股权转让的会计核算和操作过程的理解,熟练掌握股权转让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会计人员的视野。
作者:熊涛朱虹单位: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