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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是一个被人们寄予高度信任且责任重大的职业。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于资本市场信息的评价。因此,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着严格的执业准则,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有序运行至关重要。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在研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必须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这两个看似相同实在大不同的概念。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负有的应当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数据的责任;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所应负的责任。只有区别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才能廓清基于审计责任造成的责任承担与基于会计责任造成的责任承担是截然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类型,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由于自己违反了合同或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是以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基础开展执业活动的,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后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为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出现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资料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据此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导致公众或其他使用者因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作出错误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实质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其对委托客户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被界定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遵守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条款、政府规章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规范,则需要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法律进行规定,并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其法律责任的种类可以分为:行政处罚(人身处罚和罚款等)、行政措施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与危害性、性质影响是否恶劣等因素,选择给予没收违法收入所得、上交罚款、取消其会计注册师资格证有效性和从业资质,禁止其继续行使注册会计相关职能权力,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禁止从事会计相关事务处罚等等。如果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会计事务所,其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上述规定,并且还可以给予事务所资质取消和会计事务所停止营业的处罚。
3.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可以被界定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则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其具体刑事律法责任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财产性惩罚和处以拘役、判处刑期、剥夺权利等人身性处罚。
二、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相关规定中的缺陷
1.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管理体系,各级法律法规管理上存在矛盾。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账目明细、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制度规定的重要判断和说明,是对企业财务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是否完善的分析,是对资金成本控制、费用支出、现金流管理等财务活动的是否合理的科学审查与综合评价。因此,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反映出审查公司企业的财务运作与管理情况,相反如果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不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国内注册会计师的从业准则与国家刑法之间对虚假审计报告的标准和要求不一致,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有了两个标准: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从业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程序,在标准审计程序指导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结果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的过程中,还应当对审查企业提交的财务文件、账目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与证明,如果审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会计账目和其他财务资料,那么无论审计过程是否合法,其得到的审计结果仍然是虚假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法律责任。刑法的这项规定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承担的风险。
2.当会计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二者之间责任分担模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仅仅说明了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需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但对如何在二者之间清晰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则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举例说明,我国最高法在其颁布的07年司法解释中,对注册会计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具体解释,但对该事务所内具体实施该职责的会计师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笔者认为,当注册会计事务所已经承担并交付相应的民事赔偿之后,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程度,来具体确定会计事务所向其追偿的权利。
3.注册会计师违法刑法、构成犯罪主观上的判断标准模糊。我国刑法和注册会计师从业守则都对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的几点意见
1.参考注册会计师职业守则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虚假审计报告的定义。从国内先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对对企业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财务审计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审查企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目、报表等文件是否真实体现了其经营状况;其次是对通过对企业公司账目的审查,发现其中的财务虚假申报、假账等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已经严格按照法律有关审计程序和相关规范进行,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当承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2.清楚划分会计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当会计事务所已经承担了有关民事责任,并履行了赔偿数额之后,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继续向注册会计师责任人进行后期的追偿。
3.应当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责任承担中的免责事项。我国法律除了应当严格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之外,还要注重对行为人主体权利的维护。具体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正确开展审计程序之后,仍然有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错误审计结果发生的可能。因此,可以参照我国民法、刑法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法律程序中将免责事项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
作者:王忠海 单位: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