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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选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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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施行新收入会计准则起,现金折扣的处理出现了总价法与净价法并存的现象。现金折扣的处理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同方法的使用者各持己见。基于此,从重要性原则、与销售折扣的对比和后续处理方面简述现金折扣处理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现金折扣;总价法;净价法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量巨大,其时间价值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因此现金折扣成为一种重要的且被广泛使用的优惠措施。在一项赊销交易中,尽快收回款项不仅能降低坏账风险还能提高资金周转率,减少机会成本的损失。由于现金折扣的重要性和广泛性,会计人员也很重视对其处理方法的学习和选择。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没有明确规定现金折扣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自2018年1月1日施行该新收入会计准则以来,出现了总价法和净价法并存的现象。本文简述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该使用哪一种方法处理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处理方法概述

在现金折扣存在的情况下,确认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有两种方式:总价法、净价法。总价法是按照未扣除现金折扣的交易价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净价法是按照已扣除预估的现金折扣的交易价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下面,通过利保批发企业的一次赊销业务来对比反映总价法和净价法。某市的利保批发企业在2018年9月20日赊销给乐嘉超市一批“美维牌杨桃罐头”,并于当日交付货物。利保批发企业和乐嘉超市都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利保批发企业给乐嘉超市开具一张注明为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6%,则增值税额8000元。利保批发企业为了鼓励乐嘉超市及早付清款项,在合同中规定乐嘉超市付款期为交付货物后的30天内,并给予现金折扣为“2/20,n/30”的优惠,现金折扣的计算基数含增值税额。

(一)总价法利保批发企业采用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2018年9月20日发生赊销业务确认收入:2018年10月5日乐嘉超市支付货款,符合现金折扣条件,利保批发超市收到款项并将产生的现金折扣1160元(58000×2%)计入财务费用。

(二)净价法若利保批发企业依据乐嘉超市以往的付款情况的经验及其现实经营状况,估计乐嘉超市很可能在20天内结清全部款项,直接从不含税交易价格(50000元)中扣减预估的现金折扣1160元(58000×2%)确认收入,采用净价法的会计分录为:2018年9月20日发生赊销业务确认收入:2018年10月5日收到乐嘉超市的货款,预估情况与实际相符,不需要额外处理:

(三)总价法和净价法的比较以上会计分录清楚地反映出两种方式的优缺点:总价法很好地展现了销售的全过程,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才做入账处理,但当确认收入期与实际收款期在不同会计期间时,可能会高估确认收入期的收入和期末应收账款,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利保批发企业9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在当期确认收入,总价法却将与该业务相关的现金折扣计入10月份的费用中,高估了9月份的应收账款,系列地影响了10月份费用、利润的大小,如果是跨会计季度的业务,该方法还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数额等一系列财务行为)。净价法很好地规避了总价法高估收入影响利润表的缺点,在确认收入时即扣减预估的现金折扣(利保批发企业在9月份确认的收入已扣减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现金折扣1160元,10月份收到货款时也只是两项资产类账户发生增减互补的变动,不会影响到利润表),入账步骤更简易,但当预估现金折扣发生情况与实际不相符时,追查和调整起来较为烦琐。

二、现金折扣处理方法的选择及原因

总价法与净价法主要区别在于对现金折扣的理解,是否作为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虽然净价法遵守谨慎性原则,从重要性原则来看,笔者认为应该沿用总价法核算,其主要理由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折扣不是可变对价,对收入确认没有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第15条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因素影响,以可变对价的两种估价方法估价(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所估计的金额才能全部或部分计入交易价格。净价法的使用者由此认为,现金折扣作为随折扣条件与购货方支付货款日期变化而变化的可变对价,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对折扣额做出预估。而总价法没有考虑可变对价的影响,直接将其确认为收入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第15条规定。综上,笔者从两方面提出对总价法的支持观点:一方面,现金折扣是否是可变对价;另一方面,作为可变对价的现金折扣是否影响收入的确定。第一,总价法并未将现金折扣视为一种可变对价。对价是指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应该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现金折扣即是一种销货方为了提早获得款项而支付给购货方的一种对价,但该对价的本质是一种融资手段,计入财务费用,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不是对交易价格或收入产生影响的可变对价。且可变对价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新收入会计准则只是对已确定的可变对价做出规定和限制,因此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费用是符合准则规定的。第二,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也不会对收入确认产生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第16条中规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要同时考虑其可能性和比重。”即可变对价是否确认为收入要考虑“可能性”和“比重”,缺一不可。这样就产生了四种确认收入的情况(见下表),是否极可能不发生转回以及转回是否重大。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对于那些不符合“比重”要求的(即不重大的)可变对价,不会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无论转回的可能性有多少都可以直接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现金折扣作为一种占交易价格比例很小的融资优惠,通常仅有2%,不会造成“重大转回”,直接确认为收入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即不论何种“可能性”现金折扣都不会影响收入的确认。所以在重要性原则下,现金折扣并不必要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二)现金折扣不同于商业折扣,不应该直接从交易价格中扣减商业折扣能直接从交易价格中扣减,是由其存在目的以及和销售额的关系决定的,而现金折扣并不具备这些条件。1.从折扣目的来看。商业折扣是企业通过降价优惠来增加买方货物需求的一种促销方式,能够促进货物销售,在售出货物时商业折扣即完成其使命;而现金折扣是为了尽快收取价款、增加资金流动性而产生的一种协议,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折扣额是收款成功时产生的理财费用。所以在确认收入时将还未实现融资目的的现金折扣像商业折扣那样从收入中扣除是无理可循的。2.从折扣与销售额的关系来看。商业折扣的折扣大小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交易数量,购货方倾向于购买商业折扣额大且品质好的货物,从而影响销售额。可见,交易价格与商业折扣息息相关。而现金折扣的存在与否不会影响购货方的购买倾向,就不会影响到销售额和增值税的大小,将其从收入中扣除还会导致收入的入账金额与增值税不匹配的现象,后期追查将变得繁杂。3.从折扣与商品转让的关系来看。在新收入准则第15条中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也就是说,交易价格是商品转让活动的对价。商业折扣是企业直接为了转让商品而采取的销售手段,是商品转让活动的一部分。而现金折扣不是商品转让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计入交易价格。

(三)采用总价法入账便于后续追查现今的商品交易方式已经不只是简单的买卖销售了,企业为了更好地销售货物会采用诸如以旧换新、折扣等特殊销售方式,甚至是组合式的销售,选用账面易读性好的总价法便于企业管理,简化入账程序。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追查或调整账簿的情况,只有总价法完整地反映了销售情况,现金折扣与收入的确认互不干扰,不论是现金折扣出现问题还是收入出现问题都能及时准确地被纠正。如果企业使用了净价法,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是收入的一部分,而销货发票的金额记载不含现金折扣,与收入入账金额不一致,不便于销项税核对,更会导致后续的追查和改正变得困难繁复。且净价法对现金折扣的预估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全国范围地推行净价法是难以实施的。结语在总价法和净价法各有优缺点、难以抉择的情况下,本文从现金折扣是否是可变对价以及其对收入的影响方面阐述了总价法的合理性,并通过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对比显示出交易价格与现金折扣的关系,最后从后期处理的繁杂程度展示了总价法简便易读的优点。首先,总价法高估收入的缺点可以忽视,因为从重要性原则来看,现金折扣作为一种小额的对价,没有必要视作可变对价处理,直接确认为收入是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其次,总价法的优点较为显著,它能简化后期追查的程序,收入与现金折扣相分离便于会计人员追查和调整,增加账薄的易读性,净额法是无法做到的。另外,现金折扣发生在交付货款时,与货物转移没有直接的联系,采用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作融资成本计入财务费用能从账面上反映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区别,便于后续追查。综上,结合总价法可回避的缺点和显著的优点,会计人员应该沿用总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参考文献:

[1]周晋兰,胡北忠,林文.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91-93.

[2]戴德明,林钢,赵西卜.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9-83.

[3]周晓苏,陆新.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47-49.

[4]王佳欣.现金折扣总价法和净价法的分析与比较[J].商业会计,2018,(12):45-47.

[5]温海燕.谈现金折扣净价法[J].财会月刊,2006,(1):65.

[6]宋子义.现金折扣应采用净价法核算[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1999,(1):41.

[7]乔传萍.我国不宜采用净价法[J].上海会计,1999,(7):56.

[8]叶婷.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区别及账务处理[J].商,2015,(38):139.

[9]王亚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购销双方账务处理对比[J].经济师,2015,(12):136-137.

作者:张彤昕 仲伟冰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