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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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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探讨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应运而生的典型的经济新生事物。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①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显而易见,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有正相关的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因此,到档案部门查找自己缴费的凭证(会计凭证),并获取个人缴费年限的证明至关重要。为争取和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全国上下不计其数的企业职工涌入档案部门查询档案,从中查找并获取自己个人的缴费年限的凭证和证明。在查档的人员中,有许多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但也有许多人员,高兴而来,扫兴而去。例如,陈秀和张丽同为1978年参加工作,但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她们在2008年查档时,陈秀只查到1985年以后缴费的档案材料,因为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2002年搬迁时,已把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销毁。而张丽查找到从1978年至今的缴费档案材料。这样,陈秀就比张丽少了7年缴费年限,这就意味着陈秀退休后要比张丽少拿许多基本养老金,给陈秀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从现行档案管理要求上分析,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在2002年销毁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凭证保管期15年”的要求的,并没有错误。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单位缴费可转移养老保险从2010年起全国“漫游”,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今后,档案部门会出具更多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存档案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会计凭证在我国的多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显示出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15年太短,定为永久又太长,是否可以在定期与永久之间设定“中期25年”呢?我国是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求发展的,对于一个问题往往也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25年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虽然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权为本单位所有,但对保存到期的会计凭证进行销毁前,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采取区别对待、有取有舍的方法。(本文作者:高瑛单位:广西大学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