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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内涵与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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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内涵与现状

(一)我国会计监督内涵现状

一是会计监督的内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

二是会计监督的现状。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会计监督职能日益弱化,会计作假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虚假的会计报表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使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相偏离,进而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严重危害投资者和会计人员。强化会计监督也是企业内控的基本目标。

(二)我国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是会计监督职能客体多样化。《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客体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财产都是国家的,产权关系单一,利益格局固定,使得会计监督很容易进行。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体,产权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关系和个人收入结构的多元化,资本结构也变得复杂了,如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等,经营方式也增多了,如合营、租赁、承包等。由于利益原因的驱使,会计监督的客体日渐多样化,而相关管理措施的滞后,直接导致了会计监督的弱化。

二是会计监督主体受客体的支配。《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

七、二十

八、二十九条规定,指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时监督。会计人员的主要监督任务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和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确保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但存在的最大的矛盾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和支配,他们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不可能监督单位负责人,甚至在会在其指示下作假,在该背景下,具有会计监督职责和身份的会计人员的地位日见尴尬,在查处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会计人员均未能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三是监督部门权限不对称,监督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根本原因是会计监督者地位下降,成为被监督者的雇员,而被监督者领导着会计监督者,可以对其发号施令,甚至两者联手进行会计造假,这大大增加了查处会计造假的难度,因此要有效杜绝会计造假,从根本上防止问题的出现,就必须改变会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增加主体的独立性,让主体不再受客休的,随接支配,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而将目前发展迅速的企业财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主体的独立性。一方面是企业财务外包。近年财务外包在跨国企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它们将记账、报销、发票对账等繁杂的“劳动密集型”财务工作外包给东亚、东南亚国家的一些国际外包公司,取得了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是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针对财务外包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目前缺乏独立性强的会计公司的实际情况,业界有学者提出企业财务会计职能的“外部化”,这种“外部化”具有财务外包所有的优势,而且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我国严重的会计造假问题。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基本理念是将企业的全部会计核算职能交予政府部门指定的专业承包商,即会计公司来替代执行,由其完成企业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过程。同时企业通过政府部门向会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与日前企业财务外包相比,“外部化”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外包,执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公司不是企业自行选聘,而是由政府部门予以指定。这样才能在客观上解除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工作的控制,创建会计信息产生的独立环境,从而解决会计造假的难题。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在本质上是一科,防止会汁舞弊现象的制度设计,而且执行“外部化”,可为企业减少对会计工作的投人,企业主可将有限的资源真正用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运背等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去。所以“外部化”作为防范会计造假的手段,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综合管理效果果。

首先,企业与会计公司的关系不同。财务外包是企业把财务业务直接委托给会计公司,企业是会计公司的顾客,在国内由于法制不健全、诚信体系缺失、市场竞争激励等原因,会计公司在委托公司的要求下做假账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不能杜绝造假现象。部分会计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争抢业务,往往过分地顺从被审企业的要求,审验质量差,签证可信度低,起不到应有的公证、监督作用,有的会计师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无异于为企业内部经营者的会计作假打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会计公司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而在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中,虽然会计公司的直接服务对象是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各个企业,但其并不接受企业的直接委托,而是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如政府等有关机构)进行委托。这种会计核算委托方式能真正割断企业与会计公司的利益依附关系,因而从理论的角度上来说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问题。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对象是所有的会汁核算程序,而不是由企业选择部分核算程序进行外包,其最大的特点是把这种财务外包方式作为一种制度,且承接外包业务的机构不是由企业选聘,而是根据一定的法规、制度统一归口分配,因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财务“外部化”管理。,最后,造假的难度不同。随着会计公司所接纳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客户的增多,就越难以同各企业做假账,因此会计做假的概率就会相对减低。对会计公司而言,造价风险损失会远远大于风险收益,其造假得到的贿金远不够补偿损失。与财务外包相比,会计职能“外部化”大大加大了造假的难度,“外部化”能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四是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优点。成功的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资金。实行财务外包和请一个专职会计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公司聘请一个专职会计,除了必要的薪水、社保,还得考虑相应的办公设备、管理成本,而实行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就省钱多。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公司聘用职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俱佳的财务人员还存在一定困难,在此情形下,借助于专业的会计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会计公司的意见和服务会更加专业。作为专业财务机构,他们获得的相关财务和税务信息是比较快捷的,这样,反映给企业也就更加迅速准确。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还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对稳定性。在现实中,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时说走就走,职业道德不好的还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信息的泄露,而进行财务外包则保证了系统的稳定运行。新晨

五是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外部化”的制度条件。“外部化”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彻底解决会计造假问题,消除会计信息人为失真隐患,维护以投资者为主体的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这一理念与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体现的维护和保障一切投资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宪法》以下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外部化”活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并且“外部化”要求还与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着冲突的地方,如现行《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只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记账。

因此,“外部化”必须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及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需要较高层次的会计法规为其提供制度保证,如在《会计法》中可将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款之规定修改为:各单位可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汁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记账。对于会计信息不实、又屡禁不止的企业,应由第三者(如某政府机构)指定专业会计公司为其记账。还要逐步完善“外部化”运行中各参与者的活动规范,加强对有效行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用于企业、会计公司、政府等部门之间传递会计信息的专门的网络平台,并且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