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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各式各样的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关联方交易。《中国证券报》2004年1月18日至3月15日登载的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和部分关联方交易公告显示,在选取的115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有105家,占总数的91.3%。通过对样本的关联交易进行大致归类,发现关联交易形式主要有购销商品和提供服务、资产和股权交易、担保、资金融通等四类,此外还有一些发生频率不高,但对企业财务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类型。
从以上信息中可以看出,对关联方及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应该只是形式上披露企业关联方的名称、交易的金额等,而应该更加详尽、更加深入的了解每一笔关联业务的性质类型、业务的价格以及其价格的公允性。所以,披露关联交易的关键不在关联交易的金额有多大,而在于实际交易的价格有多高。企业通过运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实质上就是通过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来实现的。
针对目前关联方交易定价披露不充分的现象,笔者认为,研究如何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通过在财务报告中的定价政策的披露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是非常具有实际价值的。
一、关联交易定价的现状
目前,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不确定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很多上市公司都采用协议定价的方法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因为其定价的基础是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而不考虑市场的因素,只要关联方之间达成默契就可以按私下确定的价格来完成交易。例如:一汽四环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32.36亿元,其中30.13亿元系关联交易,比例高达93%。一汽四环主要生产(卡车)车轮、车厢以及汽车内饰件等产品,作为一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产品销售给集团公司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一汽四环2003年年报中只有一句话:“按市场价格协议定价。”什么是“协议定价”呢?一汽四环年报中有一栏数据泄露了天机。一汽四环董事会报告中提到,公司车轮的销售毛利率为6.94%,内饰件的毛利率为9.61%。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30多亿元的关联交易的毛利率仅为3.55%。这就是说,卖给关联企业的售价仅为市场价的一半!这就是所谓的按市场价格协议定价。由此就可以想像整个关联交易定价的现状了。
二、导致定价混乱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漏洞
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却未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具体作出规范。这就使上市公司有了可乘之机,虽然是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但是它却可以自主地选择有利于本公司的定价政策,就比如说采用上述的协议定价法,公司就可以随意地通过改变价格来操纵公司的利润。这也就使得《准则》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要求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关联方交易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创新,关联方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也会不断更新。因此,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准则和制度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比如,针对目前很多企业不按规定或不能及时进行披露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制定披露的标准格式,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来进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特别是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
(二)监督体系不健全
虽然《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特别关注事项、审计报告的编制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准则》从头到尾都没有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关于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审计,而只是一味地关心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和所占比例,这显然给了企业自主选择定价方法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也没有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给以足够的重视,对定价的审计只是形式上的,而没有进行实质上的审计。
(三)关联交易定价动机不纯
1、调节利润,粉饰业绩的动机。一是出于竞争的考虑,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子公司提高信誉、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公司转移各种资源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来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从而使关联企业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二是亏损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夸大其会计收益。
2、避税动机。通过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其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转移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转移利润;二是从高税负地区的企业向低税负或免税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中外合资企业就可以利用转移价格这一工具,通过大大提高从境外关联方进口货物的价格等手段,使资金以非利润的方式汇出。国有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通过转让价格将国有企业资产转移到非国有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三、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几点探讨
虽然《会计准则》中对关联交易作了明确的分类,主要的关联交易总共有11项之多,但是除去一些发生频率不高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大致归为四大类:购销商品和提供服务、资产和股权交易、担保、资金融通。根据重要性原则,本文主要探讨前两项交易的定价策略。
(一)购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为常见的交易事项,如企业集团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进行的正常商品销售可以借鉴财政部针对上市公司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方法,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会计处理:
1、加权平均价格法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销售量的较大比例(规定为20%及以上)时,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账面价值法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未达到该商品销售总量的较大比例(规定为20%以下)时,通常表明不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或虽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但因交易量较小,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因此,应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例如:某一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2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按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不含税),款项已收,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产品适用增值税17%。
因以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超过150万元(125×120%=150万元),故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记录:
借:银行存款1872000元(160×1.17=18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72000元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00000元
(二)资产和股权交易的定价
1、账面价值法
上市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价格。
2、市价法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即外部正常功能市场价格为基础而确定的。其实质是将关联方均视作独立经营的企业。考虑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扣减的比率必须是非常有限的(≤10%),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协议定价法
以协商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它主要用于子公司的整体转让,虽然公司转让是股权转让类的一种,但因为它比较特殊,是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包括出售亏损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所以,它的定价没有相同的市场价格作参考,要根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虽然相对市价法而言,它缺乏严格的参照对象,随意性较强,但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还是可取的。
随着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监督力度的加强,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届时关联交易必会在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环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