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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会计与税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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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会计与税务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大。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的原则不同,导致了对收入业务处理方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同时,新准则的更是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二者在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内容、确认时间和计量标准以及确认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正确理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不仅可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关键词】应税收入;视同销售;劳务收入;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从实现税收职能的角度出发,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实现,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强调尽量减少选择和判断,以利于税务管理,体现税收公平。

2.会计处理又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收入确认条件、时间上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反之,不同时符合的,当期则不能确认收入。税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税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应有的确定性,不但不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而经常是形式重于实质。往往表现在税法重“索取凭据”、重“合同”、重“结算手续”等形式特征。税法对应税收人的确认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销售收入范围、计量上的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准则可推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无论会计上是否实际做销售处理,一般均应确定为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在此基础上,新准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并无此说明。此处,笔者认为,税法应及时补充说明,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僦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而没有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

二、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利于会计核算,一般按是否跨年度,将劳务收入分为两种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二,企业在李箭: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企业应依据谨慎性原则,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二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规定一致,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则有区别。由于税法中确定应税销售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取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相应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则不管相应收入款项能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让渡现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差异分析会计核算规定,同时符合两个确认条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为利息收入据实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将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差异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上,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准则对不提供后续服务,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的,一次确定收入。税法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四、特殊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在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收入。对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而会计不计收入的行为,业务发生时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要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府补助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新晨

1.政府补助计量方面差异。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一是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是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企业所得税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所附发票金额计量,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计量。

2.政府补助的损益确认方面差异。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上,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同会计准则中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论什么情况,一律计作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差异分析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上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附退货条件的销售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实际发生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四)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售后回购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同时,双方约定销售方日后应当或有权选择以某种价格条件再购回该商品。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由于各自服务的目标不同,在收入业务中新会计准则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差异,企业收入处理的是否得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税种的计征缴纳影响很大,因此,正确理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不仅可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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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编写组.2008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郑庆华.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