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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可行性
交通事业单位管理的公路、航道等基础设施基本上都属于非经营性的公共产品,由国家政府负责投资建设,提供社会服务,而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即使有公路、船闸收费也是用于自身必要的维护保养和依法还贷付息,因此,被认为不符合“资产是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一特征,不纳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范畴。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的定义是指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单位占有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矛!!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单位;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非经营性公路、航道及其设施由交通事业单位代表国家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有实际控制权。公路、航道管理部门为保持公路、航道的使用价值,收取养路费(税)、航养费(税)、事业性公路通行费、过闸费,用于资产维护和部分投资借款的偿还。这些费税的收取实质上是对相关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及投资回收。因为有公路、航道资产的存在并提供社会服务,公路、航道管理部门才能得到相关费税收人。因此公路、航道所产生的全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表明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公路、航道的价值包含历史成本和现行价值两个概念。历史成本即其建造成本,非经营性公路、航道大多建造时间比较久远,且经过多次改造,公路、航道管理部门也不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再加上时间价值的计算,公路、航道历史成本准确计量较为困难。但是,对于公益类的公共产品,我们应该更注重其现行价值,这种价值体现为它现今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大小,可以此为标准对相应的公路、航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很显然,公路、航道资产是使用年限长、价值高的构建物,在GB/T14885一1994《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对公路、航道及其设施有明确的分类,公路、航道资产完全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因此,公路、航道资产可以纳人交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范围。
二、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价值的确认
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纳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必然要确定资产价值。由于目前公路、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采用一次性核销资金,资产接受单位并不人账,还由于历史既存但无价值记录的原因,使得公路、航道管理部门账面上很难取得资产原值,再加上多年的养护改造资金的投人也不增加资产价值,因此,现有公路、航道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值难以确定。公路、航道作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产品,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都应以其使用价值来确定自身的价值,因此,历史成本可以参考,但主要的价值确认要通过评估来实现。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是以资产的未来收益决定资产的现时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以比较对象在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被评估资产的现实价格,这两种方法更适用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实施评估,是为了确认国有资产价值,便于管理,最适当的评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计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此方法不仅能客观、科学地反映资产现时价值,还能对历史无价值记录的资产作价值确认。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原值人账,其后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规定反映资产的价值增减变化。交通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庞大,实现资产化的工作量巨大,价值评估的成本也很大,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应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价值管理进程。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资产产生的效益大小,按收费公路、航道、等级公路、航道、等外其他公路、航道的先后顺序,分批进行价值确认。
三、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折旧计提的问题
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基本是外在的构筑物,受自然力和使用强度的影响较大,存在明显的有形损耗,或者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要求提档升级,也有技术上的无形损耗,与一般固定资产同样会有毁损、减值一样,因此,实质上有折旧计提的要求。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以反映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从而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但是,为兼顾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需求而采用了“虚提”折旧和摊销模式,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净资产“固定基金”,并不计人当期支出。如果非经营性公路、航道纳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就应该计提折旧,而且从有利于更新改造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真提而不是虚提。但是,由于这部分资产比较特殊,原值金额巨大,使用寿命难以确定,计提折旧的渠道和方法关系到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计提折旧的可行性。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由于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的使用年限一般都是永久的,所以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是不可行的。
根据财政部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公司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在实践中,经营性公路企业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根据车流量的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它的原理是先计算公路构筑物价值与预计总车流量的比值得出单位车流量折旧额,再用年度实际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相乘得到年折旧额。非经营性公路资产也可按车流量的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车流量可通过定期交通量调查来确定,如OD调查;非经营性航道可以按过船的吨位总量计提折旧,地方舟翩道、海事部门可以提供较为准确的数据。采用这种方法计提折旧,更能科学地反映公路、航道资产的使用效率,合理地积累和安排这部分资产的更新改造资金。
为了保证非经营性公路、航道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交通主管部门应考虑在养路费(税)、航养费(税)、。事业性公路通行费、过闸费等经费中加人折旧成本,真正形成折旧基金。实际上,折旧基金可以成为非经营性公路、航道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增大投融资的能力和规模,有效地解决建设资金缺乏的矛盾。新的资产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积累,这样可以形成资金的良比循环,为公路、航道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以上是笔者对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化粗浅的认识和看法,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人研究,本文抛砖引玉,期望有关部门关注非经营性公路、航道资产化问题,并能加快其实施进程。
作者:芦戟汤悦单位:江苏省南京市航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