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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具体应用由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进行规范,而在旧准则下,则由《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笔者姑且称“新、旧准则”)。但新、旧准则在对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各种税费的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应用上有一些差异,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一、科目设置的变化
1、总帐科目的变化
在总帐科目的设置上,新准则将应交各类税、费的业务合并在“应交税费”一个科目中进行核算,而旧准则则规定为分别在“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可见新准则对此进行了合并和简化。
另外,新准则将旧准则下设置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笔者认为,新准则对此科目名称的修改更为恰切,因为企业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一定都是主营业务产生,但一定是营业行为产生,所以,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更为恰切。
2、明细科目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应交纳各种税、费二级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求基本上没有变化,均是根据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应交纳的各类税、费项目自行设置。但在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上,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作了简化处理,如新准则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列举的三级明细科目仅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额”等六项,比旧准则大为简化。
二、核算内容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仅是将原在旧准则下“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中核算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合并,具体核算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
新准则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为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但除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可见,在“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内容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的规定相比基本上变化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与旧准则相区别,新准则未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的各具体业务内容作出详细的应用说明,仅按主要业务类别作了简单的四点应用说明。另外,新准则也未对应交消费税项目下的具体业务内容作出任何应用说明。
三、对几个具体应用问题的分析
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旧准则对此不仅区分了两种情形,而且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二是因购进的物资、在成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由此可见,对于旧准则所区分的上述两类情形,新准则仅用一句话“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予以代替,而且没有强调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笔者认为,由于新准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今后会计处理实务中遇到上述情形时仍可参照旧准则的上述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关于应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旧准则仅对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核算作了规定,但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准则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没有仅限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时如何进行转让处理的规定,即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应交所得税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因此,对应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企业只要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可。
4、涉及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前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形外,旧准则还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等特殊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新准则均未能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在遇到上述事项时,仍可以参照旧准则的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问题,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销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股权”、“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作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作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5、涉及消费税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新准则对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没有作任何具体的应用说明,笔者认为,对涉及应交消费税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消费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仍可以参照旧准则的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对将生产的应纳消费税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均应视同对外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长期投资股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随同生产的应交纳消费税的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作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另外,对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情形的,均应于物资移送时视同对外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