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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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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为零,备注栏填写“WT”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