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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3月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与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的政策广受关注,这部分政策具备时效性且影响力大,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充分了解这部分政策可便于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本文将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究,旨在为纳税人了解增值税加计抵减提供有价值参考,对相关税务与会计处理更为明晰。
关键词:增值税;加计抵减;税务与会计处理
减税降费新形势下,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的开展有助于确保多行业税负降低效果,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并非是最近才提出的新概念、新方法,土地增值税等方面早有它的身影,近期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相关使用进行了加强,且令税率更低。
一、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
本次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虽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相关使用进行了加强以确保税率降低,但该政策依旧并非长期执行,而是有明确的执行时限。关于执行时限,具体为——截止时间2021年12月,起始时间2019年4月。等到2021年12月31日后,这部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再有效,原本可享受该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不再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范围
近期出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只针对部分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必须具备的三大条件为:(1)该部分纳税人必须是我国的一般纳税人;(2)该部分纳税人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3)该部分纳税人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关于上述条件,有几点补充说明:第一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可总结为四大类,这四大类包括生活、电信、邮政和现代服务业,而这四大类往下细分,可延伸出更多、更细致的服务类别;第二点,鉴于某些一般纳税人可能涉及多行多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一般为——只有该一般纳税人在上述四大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的销售额,超出自身所有行业销售额的50%时,才可享受此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优惠;第三点,在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开始执行前设立的纳税人,若既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又满足上述补充说明要求,则可在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日当天就开始享受该优惠政策,而对于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则需从设立日算起,后续一季度的销售额满足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即符合上述三大条件与补充说明时,才可享受该政策优惠。对于已经采用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并非可一直享受该优惠政策直至该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一般情况下,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变更,且变更后该纳税人条件不符合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时,在来年该纳税人不可再享受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此外,对于存在某些情况的纳税人,例如该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等行为,对存在这些情况的纳税人,在跨境应税等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享受到该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优惠。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计算
对处于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计算过程中,可抵减应部分按照进项税额的10%计算,具体计算如下面公式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公式1)关于公式1,其中的加计抵减基础来源于进项税额,结合这一公式与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范围分析,对于不满足该项政策优惠范围的部分,例如跨境应税等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这部分不能囊括于加计抵减额计算。为更清晰表达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计算,下面将结合例子进行说明:假设某公司纳税人属于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范围内,即可享受该项政策优惠,在此情况下按月申报增值税,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内的某月中,其销项税额为90000元,其中10000元与跨境应税等行为有关,不包括于加计抵减额计算,则可用于计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而在前一月,该公司纳税人有一批15000元损失,这部分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影响抵扣的因素,则该公司纳税人在该月的加计抵减税额计算如下:本月可加计抵减税额:80000元×10%=8000元调减后可加计抵减税额:(80000元—15000元)×10%=650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90000元—(80000元—15000元)—6500元=18500元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时效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时效与公式2,即当期可用加计抵减额计算有关,公式2如下:当期可用加计抵减额=上期余额+当期计提加额度—当期调减额…(公式2)关于公式2,某公司纳税人某月抵减前应纳税额为零,则当月的“当期可用加计抵减额”全部成为下月的“上期余额”,而若是某公司纳税人某月抵减前应纳税额不为零,但不超过当月可用加计抵减额,则当月可用加计抵减额将该公司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抵减,且可抵减至零,若抵减后扔存有部分“当期可用加计抵减额”仍未使用,则这部分可成为下月的“上期余额”。
五、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一)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第一种方法。在对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过程中可将加计抵减部分视作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当站在此角度时,对于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时,账务处理包括借与贷两方面,关于此时的会计处理,可联系例子进行说明。假设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于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范围与优惠时限内,于某月支付某服务费954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某服务金额9000元、增值税540元,在此情况下若抛开其他影响因素,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某服务费8946元应交税费——进项税额540元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54元贷:银行存款9540(2)第二种方法。该方法针对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关于此法,通过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于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范围与优惠执行时限内,某月销项税额9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4万元,则可以直接计入减免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50000元贷:递延收益50000元
(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若选用第一种方法对加计抵减额进行计提,则在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必须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时效保持高度关注,这主要是因为抵减前应纳税额的差异会导致加计抵减情况差异,这种差异又会导致会计处理差异。关于上述差异,于抵减前应纳税额来讲,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表1:
(三)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时当该项政策到执行截止日期,或在该项政策执行中途一般纳税人注销,后续相关的会计处理,第一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分别对应的情况如表2。
六、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普惠政策中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加强开展为纳税人带来了更多实惠,为确保多行业税负合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减轻纳税人相关负担的同时对我国市场经济活跃度的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作为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执行范围为邮政服务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为能让执行范围内的纳税人尽可能用足用好该优惠政策,在相关具体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应当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深入的了解,对相关税务与会计处理的方法与过程有一定认识,以此使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开展的初衷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达到普惠广大纳税人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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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文伊.例析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J].科技经济导刊,2019(24).
作者:谢臣文 单位:松阳神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