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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俨然是国际贸易支付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方式。尤其近年商务部在国内进行商业保理试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保理业的发展。但是学术界仍然没有就保理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制约着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很好地理解保理业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保理。基于此,本文从保理的概念着手研究保理业务,从未来应收账款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两方面讨论了国际上保理法律的不同。最后从会计处理上讨论了非买断式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会计处理的区别,为我国保理业务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有关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关于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关于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关于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
1.未来应收账款分类。
学术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是否有基础关系可分为: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没有基础关系的应收款。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按照应收账款产生的确定性分为三类:现在毫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一部分法律;有法律关系但是缺乏债权产生的原因,但未来有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地位不容动摇,国际上现行的保理基本都是将现在和将来的债权一起转让的,这样有利于减少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各国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态度也较为严谨。各国依据自家国情制定法律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面,各国会有所冲突的原因。
2.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承作保理。
德国相较于法国在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问题上面比较宽松,转让的形式上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转让。德国法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前手瑕疵的影响,并且《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任意转让。法国也认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具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它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原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这种转让合同下的转让无效。
3.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比较。
法国法律认为倘若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因有瑕疵,便会造成转让无效。因此债权是不稳定的,债权转让的风险性也是比较高的。综上所述,德国在保理业务上的规范更顺应时展的需要,德国法程序较法国法复杂。德国法适用无因原则,受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也更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与之相反,法国法律强调要因原则,原来债权的瑕疵会影响到转让的有效性,不利于债权转让。
(二)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禁止转让条款即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时,合同中包含的禁止该账款再次转让的条目。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不接受含有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肯定主义说。
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上,我国持肯定主义观点。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转让前提是要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我国坚持的是处分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中对此也有体现,它认为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一律不允许转让。另一坚持这一观点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排除让与的,应收账款不允许让与。
2.相对主义说。
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我国台湾的学术界认可这种观点。在相对主义下,禁止转让规定有效的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完成后,即使原债权债务人有规定债权不得转让,但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那么转让就是有效的。债权到期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日本的做法与我国台湾的做法相似,日本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种做法。
3.否定主义说。
坚持否定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当然,这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英国的《衡平法》认为,禁止转让条款通常对原始合同缔约双方是有效的,但禁止转让条款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禁止转让条款就是无效的,即转让有效。这种规定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繁荣,同时这也是英国是最早发展起保理业务的原因。美国的观念认为债权的流通摆在首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也持否定主义说的观点了。因为如果肯定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转让行为的无效性,这将导致保理业务开展的障碍。所以,美国坚持否定主义说无疑也促使了美国保理业的发展。综合来看,英美的做法适用社会需求,对债权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由于目前大多数保理业务是非买断式保理,本文将研究非买断式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非买断式转让是指保理商没有获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转让,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后,若供应商到期无力偿还应付账款或者不愿承担应付账款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到期还款责任。
(一)国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应收账款受让。借: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发生销货折让以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支付融资款时。(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2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费。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3)还款时。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的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者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
(二)国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账款受让时。借: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销货折让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预支价款。(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3)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综上,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在会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内在基本的原理一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逐步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顺应时展,取得保理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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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剑虎 戴艺 单位:江苏中科招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