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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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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对“存货”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现在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后者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成本,而前者不计入成本,这就造成不同企业之间成本的不可比。但我们大部分会是在相同或相近规模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因此因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成本而导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存货成本的不可比,我们可以先不考虑。但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本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的要求,将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如果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中,这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的比较带来麻烦。

(二)对“应收账款”的影响。在销售时,会产生大量应收账款,其存在收不回来的情况,但此时企业也要承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增值税在我国作为代收代付的款项,由销售企业自己负担是不合理的,即损失了货款时还要负担增值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对“应交税费”的影响。财务会计中对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下,强调当期,当期应该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应在当期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增值税核算中,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本期销售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本期应确认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是为本期实现销售所消耗的那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而目前的做法是将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同时,使“应交税费”科目的列报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研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时,应关注使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正确的期间确认或抵扣,实现期间上的配比。

二、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研究

(一)减少对“存货”的影响。既然增值税在我国被界定为价外税,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处理中应实行严格的价税分离,即在企业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是放在新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转入成本)”中核算,在估算原材料的应用期间的基础上,将此科目几次分配在期间期末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之前就已明确该材料的用途,如用于管理部门等,可在领用时,一次转入“管理费用”等。

(二)对“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会计处理的改进方法。对于实际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包含在其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由企业负担,可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补助性款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

(三)使“应交税费”科目更真实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配比,即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应是本期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增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期末,在本期的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转出)中,区分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以后留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中。但如果在每一步的生产中,让进项税额随成本流转,以区分出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是相当繁琐的。此时,可与企业的产品成本汇总单联系起来思考,因为产品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是直接给出的。在产品实现销售时,调用产品计算单,用其中的直接材料成本计算出购进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结语

本文认为对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应基于环境,研究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

作者:延珍李小芳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