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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开发费用会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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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一、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于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该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这两者与未来经济效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程度是不同的,企业研究活动主要是—个初步性的分析与调查阶段,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是非常不确定的,因而应将其费用化。而开发活动是将技术或计划运用于实践之中,具有实质性的改进,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效益是比较确定的,所以可将其支出资本化,并在将来进行系统而合理的摊销。这种符合一定标准加以资本化的方法比较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一种较为公允的作法,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但该方法最明显的缺陷在于无法明确区分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即很难给出具体标准来划分一项研究开发支出到底是属于研究支出,还是属于开发支出。这样具有太大模糊性的方法很可能成为企业经营者操纵利润的途径。正因为如此,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才没有采用该模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指出:为研究与开发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应列为费用,其主要依据是谨慎性原则,支持这种方法的人认为尽管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无形资产,带来未来的收益,但是研究和开发工作本身是否能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应记入当期损益。而且,而且这一方法核算又非常简单,不用考虑资本化金额是多少以及今后资产如何摊销,摊销期限又如何确定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无形资产准则采用了该模式。

二、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按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申请费、律师费等相关中介费入帐,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后续的支出都不得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应归属于费用化模式,即美国模式,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更为困难,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

1、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自主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对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进行系统核算,使企业自主开发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仅包括申请、注册阶段的费用,而作为构成无形资产价值主要部分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被摒弃在外,其结果使这部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由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使得价值连城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账面和资产负债表上却毫无反映,成了账外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它不利于企业融资。企业无形资产被低估,对于以技术创新为主要活动的企业是极其不利的,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违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且不符合—致性原则。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原则。研究开发项目成功,将使企业以后年度直接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与开发费理应属于资本性支出,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则显然违背了会计基本准则。在会计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将外购专利权、专有技求、计算机软件等支出计人企业的无形资产,然后有规则地在受益期内予以分摊;而企业自主研究与开发取得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却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上—致性原则,结果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在—定程度上失去了可比性,不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决策。

3、研究开发信息的披露存在严重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均加大了对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入,且研究与开发支出与收益的相关性都有极大提高,根据重要性和充分披露原则,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更能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反映企业的真实收益,从而提高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从会计原则来看,研究与开发项目总是与企业未来收益有相当紧密的联系。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研究与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该笔开支的收益可能要多年后才能反映出来,若一概列作费用,在研究与开发成功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期间,与收益配比的费用为零,会影响会计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从而影响企业对研究投人的积极性。而且,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披露仅在损益表里作一简单的呈报(在管理费用中列示,而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研究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于财务分析来说,这种信息披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4、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环境来看,费用化处理缺乏积极意义。美国是典型私有制国家,私有制经济推崇的是个人财富最大化,因此纳税利益趋使是影响企业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全部费用处理可以起到税收的作用,自然鼓励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而我国是国企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评价是以经营业绩的好坏,实现利税的多少为标准.企业管理当局收入通常也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当期利润下降。因此,企业高层人员便会进行利润操纵,削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以保证短期利润,而这显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最终,费用化处理在我国将不能起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作用。

三、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

针对上述分析,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不应采用全部费用化的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支出费用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的处理,虽然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这种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集中体现在对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的区分上,在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普通素质较低、主观性较强的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的处理也很难适用。为克服现行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会计处理的不足,应将研究开发分为尚未成功和已经成功两个阶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会计处理时,可设立“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用于归集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料、工、费等支出。贷方反映研究与开发获得成功,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结转到“无形资产”账户中的实际成本,或当研究和开发宣告失败时,转销研究与开发费用。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列示,在会计报告中给予单独的披露。

1、研究开发尚未成功阶段。由于研究与开发费用能否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反映企业为进行某项研究与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研究与开发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同时为了让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加及时地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关系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重点研发活动的进程,作出更有效的决策,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研究开发支出充分披露;(1)本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已成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以及所使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或摊销率;(3)其他相关事项。作为对资产负债表上无法体现的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的补充,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要求。

2、成功阶段。如果某项研究开发项目最终成功,未来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定,则应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入账价值为历史成本,即“研究与开发支出”账户上登记的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同时,确认的无形资产在收益期间内,采取与外购无形资产同样的合理系统的方式进行摊销。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等”,贷记“研究与开发支出”。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能够弥补研究与开发项目成功后,只将注册费、律师费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所造成的账面价值残缺不全,与未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不配比等不足,有利于企业的资产构成和融资活动,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信息使用者了解资产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经营实力作出正确结论,以免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准确而误导投资者,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作出决策,增强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