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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具体表现
众所周知,从理论上看“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内容是“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根据《新制度》和《办法》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现将实际会计业务中可能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归纳如下:
(一)“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支付工资薪金支出;
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9.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10.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纳税人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12.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13.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新晨
14.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
15.纳税人第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16.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纳税人发生的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以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
18.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