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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微信订阅号业务及会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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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微信订阅号业务及会计处理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长足进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型业务。本文立足于运营微信订阅号平台的企业,从会计的角度,探讨企业在运营公众号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产生的会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微信订阅号;会计处理;移动支付

一、引言

在互联网与通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时代早已迈进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不仅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便利,同时也让企业可以通过更多渠道达到推广产品,获取用户的目的。微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社交媒体平台中的翘楚,早已成为拥有9.8亿月活跃账户,350万个月活跃公众号的新型社交平台,其市场需求仍在日益增长。加之,“微信支付”的诞生,使其在移动支付市场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拟对企业注册与运营宣传效果更为显著的微信订阅号来进行会计处理的探索。具体地,以微信订阅号为对象,从会计的角度,结合“微信支付”这类新型移动支付方式,从微信订阅号注册到运营的过程分析其可能产生的会计问题,基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探索分析新型社交媒体与移动支付结合所产生的新型业务会计处理

二、文献综述

目前,专门研究微信订阅号会计处理的文献鲜见,绝大多数的研究仅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研究。此类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研究国内最早是从研究支付宝相关会计处理开始。郭宗睿基于网上交易业务流程以此介绍交易双方的账务处理,提出设置“虚拟账户”作为资金流转的载体,同时探讨企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中获取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随后,有学者进一步对支付宝余额转为理财产品、微信支付等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探索。陈如同提出将支付宝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并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同时针对支付宝备付金转换为理财产品,从而获取利息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孙玥璠等对现今企业在第三方支付会计问题处理方法上的差异进行了介绍,并结合现有会计准则做出分析。李土金等对微信支付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探讨微信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所在,尚未涉及会计处理。刘学等对现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务核算进行分析,认为需要设计专门的会计科目与账户用于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最近的一些研究从互联网清算平台等一些新视角来探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会计处理。周国光等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模式下交易双方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索。然而,结合上述研究文献,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处理研究的相关文献较少,且研究结论尚未统一。会计准则的制定远落后于该类新兴业务的发展,造成会计准则在该领域的空白,致使实务中对同一业务形成不同会计处理,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缺失。

(二)第三方分期付款平台相关研究谢丽源从会计要素角度,分析了蚂蚁花呗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独特性,认为应采用设置虚拟账户科目的方式专门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核算。黄春蓉等认为对于支付宝“花呗”这一信用支付方式,大型购物平台大多将其视作赊销处理。毛金芬针对支付宝余额业务、余额宝业务、招财宝业务、蚂蚁花呗业务、蚂蚁借呗业务进行对比会计处理研究。段玲卉认为应遵循会计谨慎性要求,定期计提蚂蚁花呗的坏账准备,将其作为一种资产减值损失,如无法收取买方账款,则可冲减前期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有学者也对京东白条进行一定探索。晏姿认为京东白条实质上是京东商城对选择以“白条”支付的用户下单后应付未付货款的应收权,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即为京东的应收账款,具有金额普遍不大且分散、期限比较分散等特点。由于分期付款平台近几年才兴起,针对该平台的会计处理相关文献较少。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存在空白,致使各平台账务处理不规范,使得税收主管部门难以及时取得税收收入,导致税收流失。

(三)微信红包和支付宝红包相关研究孔庆林等认为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均未对微信红包等互联网新型业务出台相关准则,但可按照微信红包类型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进而又有学者针对不同企业类型、不同发放对象、涉税处理、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孔庆林等选取保险业这一特定行业,对其产生的微信红包类新型业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的探讨。黄微平等以微信支付为基础,针对企业发放的多种微信红包类型,探索该类新型业务所产生的财税处理。申凤云提出监管部门应对微信红包这类新型互联网业务实行有效监督,规避其可能产生的风险问题。陈柯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鉴类似的会计实务处理,分别就企业发放红包给社会不特定人群、给员工以及发放微信公益红包的不同方式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分别论述。王苹苹以支付宝红包业务流程为对象,分析其产生的账务处理问题。王伟舟以微信红包与支付宝红包为研究对象,从二者运作原理,市场所占的份额大小,目标客户群体几个方面出发,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阐明我国现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状况并就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从以上文献综述可以分析出,众多学者对我国新兴业务的会计处理研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现有对新兴业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即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第三方分期付款平台即蚂蚁花呗与京东白条、支付宝红包和微信红包这几方面的研究。而从企业微信订阅号的收入与支出这个角度来研究相关账务处理正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学者对该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相关资料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营销文章,且结论有一定差异化。其次,现有的新兴业务会计处理研究,仅局限于按照该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进行账务处理,而没有按照会计要素进行分类并做出相应会计处理。此外,基于某一特定类型的微信公众平台,涉及企业、微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也很少被学者所考虑。因此,本文以企业微信订阅号为研究对象,将业务划分为注册订阅号与运营订阅号两部分,并尝试进一步从收入来源与费用支出的角度来研究相应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期望可以丰富微信公众平台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一定突破。

三、微信订阅号主要业务

微信订阅号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同其他平台一样,进行注册方可使用。同时订阅号又以其丰富的功能模块著称,不仅方便用户宣传,而且可以获取部分收益。本部分从注册与运营两方面出发,选取较为典型的业务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

(一)注册订阅号企业进行订阅号注册时,需输入企业自身信息,腾讯公司为验证主体信息的真实性提供多种验证方式。同时部分企业为获得更多功能模块的使用权限,可选择每年额外支付一笔认证费用。(1)企业进行微信订阅号主体资格验证。在现行情况下,企业以自身组织机构为主体进行微信订阅号注册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需进行“主体资格验证”。腾讯公司提供两种验证方式:一是自动对公打款验证。即腾讯公司向申请主体的对公银行账户中汇入一笔金额很小的款项,例如1分钱,并在对公账户的收支明细单中附上验证码。企业只需回填验证码,系统将自动完成该企业订阅号的注册,并开放微信订阅号基本功能。二是人工验证。如申请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自动对公打款验证,则该企业须在30天内申请“微信认证”来确认主体真实性。进行微信认证需向腾讯公司支付审核服务费300元,且该微信认证费用仅支持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只有在认证完成之后企业方可正常使用订阅号基本功能。对企业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状况灵活选择验证方式。(2)企业进行订阅号微信认证。微信认证是指微信公众平台为了确保公众帐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提供给微信公众号所属企业进行认证的服务。进行“微信认证”后,用户可获得更多样的高级接口与更有效的个性化服务,其微信订阅号将显示微信认证后所特有的标识,增加辨识度与真实性。因此,部分企业为了获取订阅号更多的功能,在受众之间构建更好的沟通平台,会选择进行“微信认证”。在上文注册阶段选择“人工验证”方式的企业,即已同时完成第一年的“微信认证”的操作,无需再次进行微信认证。而采用“自动对公打款验证”的企业申请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微信认证”时,需支付300元/次的审核服务费,同样仅支持微信支付方式付款。“微信认证”成功后,该公众帐号名称、认证标识及认证特权有且仅有一年有效期。无论是在注册阶段选择“人工验证”方式的企业,还是进行了“微信认证”的企业,第二年都将面临选择,即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微信认证”。同时,“微信认证”即使不成功,300元的审核费用亦不予退还。微信认证可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二)运营订阅号对于企业运营团队而言,订阅号不仅可向用户推送图文消息,同时允许企业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定功能,增加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性。例如订阅号提供了定制化的表单服务、定制推广方案、绑定方案至关键字回复、个性化的自动回复制定服务等功能模块。本部分主要就订阅号新推出的推广功能即流量主和广告主等模块来进行相关业务分析。(1)订阅号的日常费用支出———广告主功能。该功能展示区位于已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帐号运营者的图文消息全文页面的底部,运营者可通过该功能向全国各地不同年龄段的微信个人用户定向投放企业广告,达到精准推广的目的,获取潜在市场用户。功能采取先充值再消费的计费模式,广告主功能开通后,企业输入1000-999999间整数值进行账户充值,可选择微信充值或银行卡转账充值。广告位于图文消息底部的展现不收取费用,唯有微信个人用户进行点击广告操作时,广告主才需支付广告费用,费用直接从充值账户余额中扣除。微信后台每日自动推送累计支出与账户余额情况,企业仅可申请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广告主确认本企业广告已全部下线,可发起退款申请,退回已充值但未消费的余额现金。退款采用“原路退回原则”,即退款将退回到企业充值时所使用的微信支付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2)订阅号的日常收入来源功能。一是流量主功能。该功能特指微信公众号后台粉丝数量超过五千的帐号拥有者,自愿将其公众号内指定位置即图文消息的全文页面底部,分享给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广告展示区以获取广告收入的功能。流量主按月获得广告收入,企业微信公众帐号每月收到微信发送的“流量主结算单”,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腾讯公司在收到企业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银行账户汇入收入款项。二是文章赞赏功能。赞赏功能即读者对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作者进行一定金额的打赏,以此来表达对于文章或者公众号的喜爱。目前,该功能仅支持个人类型公众号,且属于内测阶段,暂不支持申请,由腾讯公司针对各项指标合格的原创个人帐号进行内测邀请。但未来该功能将逐步覆盖所有公众号,故本文将基于该功能未来在企业订阅号中可能产生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假设未来企业订阅号开通赞赏功能后与现行规则相同。即一个公众号一天最多可接受上限为十万元的赞赏,每笔赞赏金额会在七天后结算到该公众号申请人的微信钱包中。

四、微信订阅号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注册订阅号(1)企业进行微信订阅号主体资格验证。“自动对公打款验证”涉及企业对公账户获得一笔汇款,该款项无需返还,这一过程涉及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问题。同时,对公打款验证所获取的收入不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无需企业付出等额代价,实际上是一种偶发性的纯收入,因此可将该笔款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主体资格人工验证”业务与“微信认证”实属同一业务,将统一在下文“微信认证”部分进行详细介绍,本部分暂不赘述。因此,对此业务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微信认证”二级科目,当企业收到腾讯公司验证汇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微信认证”。(2)企业进行订阅号微信认证。企业进行订阅号微信认证业务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会计核算问题,其一是货币资金的确认与核算,其二是相关费用的确认与核算。一是货币资金的确认与核算。“微信认证”涉及企业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约定期限内将审核服务费用转至腾讯公司相关账户。对于此类新型互联网支付方式,取决于企业如何确认该类资产,孔庆林等认为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①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视作一种互联网创新金融存款,作为“银行存款”科目下的新型二级科目进行会计确认;②将微信支付视为其他货币资金。因此,本文认为在订阅号进行“主体资格人工验证”与“微信认证”时,可以基于企业微信支付业务的多少,对企业由银行账户向“微信钱包”支付预付款项的账务处理进行不同的选择。首先,对于微信支付业务频繁的企业,为了清晰明了地进行业务反映,可以采用第一种方式。即基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角度,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微信钱包”二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微信钱包”,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收回时做相反账务处理,明细核算也按照微信支付平台明细账单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视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向“微信钱包”中预付款项仅需要从传统金融机构转入互联网金融机构。其次,对于微信支付业务较少的企业,为方便其理解与运用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微信钱包”二级科目,即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企业将“微信钱包”中相关款项转入企业银行账户时,做相反账务处理即可。二是费用的确认与核算。当企业在进行“主体资格人工验证”或“微信认证”业务时,采取“微信支付”方式向腾讯公司汇入审核服务费,对于微信支付业务较少的企业,如果微信公众平台主要用于销售部门进行商品宣传所用,则借记“销售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如果订阅号由其他部门使用,则借记“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对于微信支付业务较多的企业,按照不同部门的使用情况,分别借记“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微信钱包”。

(二)运营订阅号(1)订阅号费用支出。广告主功能包含企业向第三方平台支付充值、扣除广告费、退款回收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该类业务可以遵循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依据广告业务来处理。广告主功能采取账户预存充值方式,仅当用户点击文章底部广告页面时,账户方可扣除相关广告费用,相当于企业预先支付给微信公众号的账款,可确认为一种“预付账款”,并在“预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微信广告主充值”二级科目。因此,针对上述业务,本文认为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首先,企业向微信平台进行充值时,可选择两种支付方式,即微信支付与银行卡转账支付。如选择微信支付,结合上文所提及的企业微信业务货币资金的确认与核算的账务处理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微信支付业务量的多少,借记“预付账款———微信广告主充值”,贷记“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或“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如选择银行卡转账支付,则即借记“预付账款———微信广告主充值”,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其次,就广告业务而言,企业为进一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选择在微信文章底部进行广告宣传,应作为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费用处理,并在“销售费用”科目下增设“微信广告费”二级科目。企业广告主可根据第二日查询到的昨日支出与财务明细报表获取广告费用的详细支出,借记“销售费用———微信广告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微信广告主充值”。最后,当企业广告主取消广告主功能,要求退款时,微信公众号退款将会回到充值时所使用的“微信钱包”或者企业银行账户,则做与广告主充值时相反分录即可。(2)订阅号收入来源。一是流量主功能。流量主功能主要涉及流量广告收入的确认和记录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将该笔收入确认为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一种非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其他业务收入”。而与其相关的成本,例如该订阅号直接负责人员或部门职工工资、专业器材购置费用等则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每月可依据流量主结算单中所显示的收入金额来向腾讯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腾讯公司在收到企业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汇款。企业可在“应收账款”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微信广告收入”二级科目。企业每月收到结算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腾讯公司”,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微信广告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腾讯公司汇款时,借记“银行存款———XX银行”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腾讯公司”科目。

二是文章赞赏功能。赞赏功能主要涉及读者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企业在七天后从第三方平台进行提现、因文章违规导致资金被冻结且申诉失败,资金由第三方平台退回给读者等业务。与企业相关的主要是企业在七天后从第三方平台进行提现的业务。同时假定腾讯公司同样会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赞赏”所获得的收入与上文所提及的“流量主功能”类似,本文认为二者都可看作是一种区别于主营业务之外的一种其他业务收入,同样应结转相应的成本,企业可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微信赞赏收入”二级科目。当企业的第三方平台取得赞赏资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或“银行存款———微信钱包”,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微信赞赏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企业进行提现时,借记“银行存款———XX银行”,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或“银行存款———微信钱包”;当企业在微信零钱中获得利息时,则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或“银行存款———微信钱包”,贷记“财务费用”。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就企业注册与运营微信订阅号时产生的各类收入、费用类业务进行了会计确认与记录的探讨,为企业相关业务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新思路。本文认为,企业对此类新型互联网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应根据现有各项会计准则规定,分清各项业务的资金来源、受益对象,从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我国亦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首先,设置第三方支付平台专门账户。为了更好管理企业存放于第三方平台的资金,国家应该引导企业对于此类新设互联网创新金融存款的专门账户进行规范管理与核算。若企业因自身意愿选择不设立专门科目来进行该项目核算,建议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并增设相关二级科目对此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并及时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规避。其次,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监管部门也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及时关注该类新兴业务,弥补该领域的空白,出台相应的实务操作指南,保证会计实务健康发展,以便更好的指导企业会计业务的完善。再次,财会从业人员更新自身知识储备。财会人员应与时俱进,及时学习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会计知识,同时保持风险意识,保护企业财务资金安全,及时关注并参与到新媒体业务的收支项目中,与业务部门做好沟通与服务,执行好核算和监督职能。最后,完善税法相关规定。我国税法制定部门也应与时俱新,针对互联网新型业务制定相应税务处理规定,解决争议问题。特别是对于“微信赞赏”这一行为。目前,该功能仅限于个人微信公众帐号,且赞赏金额将直接进入公众号所绑定个人微信钱包中,此过程主要有两点争议:“赞赏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以及微信平台是否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望税务部门能及时出台相关防御措施,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1]黄春蓉等:《支付宝“花呗”信用支付的会计处理》,《财会通讯》2016年第16期。

[2]李土金等:《基于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的探究》,《东方企业文化》2015年第9期。

[3]刘学、邹明嘉:《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收付的会计处理探讨》,《时代金融》2016年第17期。

[4]谢丽源:《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期付款会计处理的探究———以蚂蚁花呗为例》,《财会研究》2016年第6期。

[5]申凤云:《从支付视角看微信红包》,《金融会计》2015年第7期。

[6]陈柯垚:《“微信红包”问题引发的会计思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年第5期。

[7]王苹苹:《浅析支付宝红包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商》2015年第12期。

[8]王伟舟:《微信红包与支付宝红包业务发展现状分析》,《现代商业》2016年第18期。

作者:杨红 颜智圆 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