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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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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1998年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同类与不同类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2001年对1998年的准则进行修订后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只是作为换入多项资产时的一个分配标准。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与1998年和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旧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进行了修改。下面对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额、补价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

从上面新旧准则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可以看出,在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只要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变,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这能较好地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旧准则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旧政策或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跟着变化,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二)交易损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不管是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情况下,新旧准则只要账面价值发生变化,交易损益随之发生变化。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不同。新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三)公允价值运用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只是作为换入多项资产时的一个分配标准。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限制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是看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给出了两个条件: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情况是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其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使非货币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因此,只有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双方不是关联方关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总之,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重要判断标准。

三、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的使用仍然为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从准则的制订过程看,从98年准则制订开始引入公允价值到2001年修改为以账面价值计量再回到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除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新准则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是,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的判断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易成为关联方作为操纵利润的工具。

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在公允价值计量法下,无法产生交易收益;而当企业改变折旧政策或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公允价值,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所以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其使用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