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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和一定高度后,社会对会计信息的提供有了新的需求。随着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大和其内部结构复杂化,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伴随的是经济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司法机关与此相适应的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审查相关的业务量也成倍地增加,对审查技巧的要求更高。从法务会计最早的出现就可以证明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纷起。就在法庭对当时美国最大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进行调查时,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并由此而开了法务会计的先河。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实务中,法务会计对业务的调查分析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就构成了法务会计的主要内涵。现代经济的渗透性使得对经济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大量交叉性、边缘性、混合性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单纯依靠一门知识或一种技术来分析和解决经济案件已显得力不从心。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会计理论或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增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单类知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推动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实践如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的产生,更进一步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法务会计成为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的有利工具。
法务会计不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它是会计学理论与法律学理论的“混血儿”,这一点导致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明显的不同:法务会计主体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一类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法律、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务会计工作所解决的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具体可分为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和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业务领域。对于这两方面问题,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或律师是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的,必须由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对今天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需进一步强化个人业务素质。
而法务会计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客体也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法务会计审查、检查、鉴定的具体内容,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和通过法务会计查明的经济案件的会计事实构成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事实,是会计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即会计事项的真相。这一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与经济案件有关;是一种案件事实;以会计资料为载体,并导致会计记录失实。法务会计的对象包括这些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揭示,查明经济活动的真相。需要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的人才解释问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
2法务会计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
法务会计通常存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机关。我国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很少有企事业单位专门配备法务会计人员。虽然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从事过法务会计业务,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没有设置法务会计岗位。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就有司法会计,但就其内涵来讲,司法会计本身并不属于会计范畴,是司法机关在经济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于司法会计的工作对象和内容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其使用的手段也大都与会计方法有关,属于法务会计的组成部分。
法务会计属于边缘性会计学科,因此其自身的特点也明显体现了这种边缘性。也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在很多情况下,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
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工作重点。针对经济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要能够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的财务会计领域,会计所进行的工作是对经济事实的货币性记录和计量;但是在法务会计领域,则是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收集证据以供司法部门使用。和司法调查不同,法务会计所有能掌握的线索都来自财务报表的数据。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必须既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属于复合型、通用型的跨专业、跨领域人才。由于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因此,在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必须能够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根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性质、法庭判决的依据。我国法务会计的多种法律适应性也是法务会计的特点。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属于法务会计范畴,呈多样性特点,对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
在这种背景和要求下,法务会计作为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必然存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必须具有相关技能,以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相关技能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还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方能够熟练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及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
(2)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理论及业务,其中审计经验、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
(3)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要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法务会计必须理解刑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以确认可能的问题。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对法务会计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
(4)必须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具备针对舞弊的计算和进行舞弊分析的能力。能够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问题,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
(5)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至关重要。传统手工记账被计算机记账所代替,计算机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调查的新手段。
(6)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是法务会计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问题一般涉及到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对委托人负责,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泄露。因此,法务会计执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这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重要前提,使人们信赖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足够的职业技能,有能力从事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