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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法务会计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通过各种证据来间接实现的。对案件当事人来说,事实可能是明确的。对法务会计来说,案件事实往往都是不明确的,他们必须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真相,必须通过各种证据来判断究竟哪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真正的事实。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多的获得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一、财务会计资料的种类
财务会计资料的形成与诉讼活动无关,只是因其内容涉及到有关的案件事实而被引入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
(一)会计核算资料
会计核算资料既是会计活动的主要结果,又是会计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相应的说明等。
(二)会计相关资料
会计相关资料是指虽然作为会计核算依据或参考,但并未作为原始凭证直接纳入会计凭证的资料,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结果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记录相应经济业务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1.与会计活动有关的单位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2.各种文件,如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等;3.各种权益凭证;4.资金往来和结算资料;5.反映商品或非商品交易进行或完成情况的记录资料;6.记载实物流转和结存的有关资料;7.各种与现金、财产实物有关的备查登记簿等。
(三)经济业务原始记录
经济业务原始记录指各种本应作为会计核算中原始凭证的、但实际上并未用于进行会计核算的、直接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原始记录资料,如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等。我国规定,应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进行经济业务活动时应取得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情况的原始记录资料,用以证明相应经济业务活动的发生或存在情况,并将这类记录资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从而生成会计核算资料。但实践中有的单位对应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活动未进行会计核算;有的单位对部分经济业务活动内容另设“账外账”进行核算。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还存在着销毁会计核算资料以隐匿犯罪证据的情况。虽然这些经济业务原始记录尚未以会计核算资料形式(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会计报表)来反映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但是其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存在,法务会计可以借助这些资料对其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活动事实进行“解读”,以了解和掌握其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活动事实之发生或存在情况、从而查清和证明与此相关的事实。
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质量特征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所表现的诉讼证据。法务会计所收集的证据针对的是被检查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存在,要求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和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证明被检查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证据则应有充分的事实保证。收集有效的证据是法务会计工作中的极其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作成败的关键。作为法律能接受的证据,证言、文件、物体或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和相关的。对正提出诉讼的来源是重要的和合法收集到的。因此,法务会计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应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此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有自身的特征:
(一)双重性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同时具有物证和书证双重证明意义。双重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尽量收集到物证原件,因原件可以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全部物质痕迹和书证内容。
(二)间接性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通常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性。财务会计资料通常只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而难以用来独立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此外,由于财务会计资料是通过连续系统的资料形式来反映客观事实的,一般单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直接独立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除完整记录犯罪过程的备忘录文件外)。这就要求法务会计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这类证据,并据实评价每一份财务会计资料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
(三)技术性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大多是由特定的技术结构构成,并以其技术性语言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性。技术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应根据其技术构成,完整的收集证据;应注意分析财务会计资料中技术用语的含义;应采用相应技术方法和技术对策。
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收集的总体思路
要设计证据收集的总体思路,首先要根据具体的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性质来确定证据收集的目标。
同时,必须熟悉经济活动的正常流程,并了解其中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每一个经济业务都有其自身的运作条件和运行规律。它们互相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系统。
最后,收集证据要注意反映经济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序列关系,有进有出,有来有往的对偶关系。法务会计工作必须从动态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问题,既要认识到资金运动规律、会计核算方法的特定性,又要认识到财务会计方法的相对稳定性。
不同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明对象及证明程度是不同的。如不同联次的财务会计资料,基本要素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复合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其证明对象及证明程度都有很大差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务会计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排伪法原则与充分性原则。
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正在迅速增长。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作为法务会计工作的起点,在经济纠纷及经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本文只是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在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里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