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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解析总体来说,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位困惑:电子政务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由于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与《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冲突,因此,在实施中,面对冲突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得到解决。
2.执行力弱:电子政务建设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章可循但有难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在夹缝中获取空间,制度结构尽管鼓励公开,但是对公开的具体落实又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公开的范围逐渐被缩小。
3.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部门不管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呈现出“信息孤岛”的困境。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上的不平衡。
4.监管不足: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对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却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5.目前,在电子政务的建设情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立法的滞后严重限制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目前体系的建设情况和不足之处,吸取国外的积极经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今后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务积极推进原则、坚持全球一体化原则、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层层推进原则。并且,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于以下几点方面问题的解决:
1.电子政务立法的法律层级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2.电子政务建设的阶段性和电子政务立法阶段性相协调的问题;
3.电子政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协调和法律效力问题;
4.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
5.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和评估标准问题;
6.公民隐私权保护和信用体系的法律问题;
7.电子政务的安全和建设保障问题;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总体方向的建议
确立电子政务法规政策中心地位,强调体系化建设。把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确立为本国立法和政府机构法制建设的重点,提升了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逐步转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规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拢,进行内容调整。为电子政务全面发挥应有作用扫清具体法治障碍。制定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应包括政务建设、政务管理、政务安全三个方面。法律地位性质方面,应包括基础性法律法规、核心性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从实施体系方面要实现自上而下从国家要地方各层级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谨防地区间失衡。分层次、有步骤地实现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在内容上的健全和完备,注意把国家和地方好的电子政务立法经验和模式结合起来,提高立法效率。构建电子政务评估标准。
(三)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服务行政改革
明确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重点,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务。大量的技术立法和推进政策已经建构起日益完善的各国电子技术法制支撑体系,如关于计算机安全保护、犯罪惩治以及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政务管理日益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主题,因此,应围绕政务管理创新制定和实施了各种规约政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力图通过政务法规政策创新,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四)重视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导和规范功能
在体系构建中应充分认识到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导作用和规范功能,重视利用法制规范来引导市场资源的流动,突出政府宏观调控,使各种市场资源在国家既有战略和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参与电子政务发展。因此,加强制定防范和制止犯罪的法规政策是迫切需要的。
作者:吴银雪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