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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电子政务立法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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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电子政务立法问题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紧迫性

电子商务管理模式的运用,促使政府内部各级领导能够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促进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务质量,优化服务水平,同时电子政务的公开透明化也助于公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政府人员的自律性。

1.1电子政务立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民主和权利理念。民主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种极其重要但却具有否定性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作用可以与预防瘟疫的卫生措施相比拟:尽管这类措施的功效是我们很难意识到的,但是没有这些措施却可能是致命的。”此处民主理念是指公众拥有平等的广泛的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的机会,公众通过参与国家管理,可以了解决策过程、表达见解、提出质疑、进行监督,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是公民实现参政议政和民主权利的一种新途径,各方面发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因而只有对其进行立法规定,才能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真正实现公民权利。第二,正当程序观念“。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在客观上都有它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形式。所以从这一角度讲,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存在,就有行政程序的存在,行政程序与国家、与行政一样古老。”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性规定才能保证实体性的正义。鉴于电子政务具有虚拟性、网络化、无纸化等特征,这与我国传统的重视程序的理念相互矛盾,基于此需要对电子政务的程序规定进行重新设定,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决策的随意化,促使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合理的有效的沟通机制。第三,全球化观念。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为了共享公共资源都在建立一种有效的沟通机制,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在外国的影响引进电子政务这一新型管理方式,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与国外的发展尚有差距,为了弥合差距,中国必须与全球接轨,建立与全球接轨的电子政务管理法律和规则。在参照国际认可的电子政务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进而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1.2电子政务立法的现实紧迫性

第一,现有立法的层级较低。我国有关电子政务的法规和规章的等法律规范较多,但是由于我国尚且处于电子政务立法的起步阶段,因此和国外相比,法治化水平较低。考察我国的现有法律规范,专门涉及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定多以“规章”的形式出现,有关此问题的专门法律或者法规尚未出台,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政务作用的发挥。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纲领性法律。从目前我国有关电子政务的规范来看,立法模式属于分散立法,即将电子政务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中,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等。这种状况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及原则,从而在实际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影响电子政务功能的发挥。第三,现有规范的内容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政务的法律文本可见,关于电子政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严重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和实施程序,因此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难以解决,导致电子政务在具体运行中,相关的权力得不到规制、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得不到落实,造成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出现了矛盾。同时,对于电子政务中公民隐私权保护、信息安全、监督机制等问题法律规定尚属空白。

2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状况

美国作为世界上公认的信息化国家,是全球范围内最早提出电子政务的国家,到目前为止也是电子政务水平发展最高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电子政务兴起到如今,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电子政务已经相当成熟,在其快速发展的背后,法律制度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出台了很多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政务的宏观管理和维护,主要涉及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1996年通过的《克林格-科恩法案》要求各联邦机构任命CIO履行法案规定的IT管理任务、要求建立整合的信息技术系统;1996年的《联邦信息技术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一个协调、畅通的跨越行政部门界限的整合电子政府系统,同时也完善了电子政务的全套管理体系。第二,内部工作效率的提高及工作流程的优化,主要以通过强调联邦机构内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组织配置来引导电子政务优势的发挥。如1986年《文书削减法》及1998年《政府文书销毁法》。第三,信息公开与自由方面,主要涉及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赋予公众知情权。第四,信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网络交易、整体电子架构的保护及计算机安全方面做出立法规定。保护信息及信息系统,防止其被非法滥用、泄露、篡改或删除。同时也加强对网络、移动设施等硬件设备的检测和监管。第五,公民隐私权,关于此问题最早的成文法是1974年出台的《隐私法》,要求用计算机对公民个人信息登记时要注意保密性。由此可见,美国电子政务立法是在循序渐进的原则指导下,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点,并不断调整机构设置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加拿大在电子政务发展方面,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电子政务已经相当成熟,位居全球首列。1995年,建立了链接各省政府信息的网站。1999年,正式颁布了国家电子政务战略计划——政府在线,到2004年实现所有政府信息和服务网络化,并把信息安全问题放在首位。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子商务法》,为政府实现网络化办公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加拿大电子政务建设旨在:以民众为核心,提供有责任心、更好更有效的服务。其电子政务范围涉及公民、商业、国际联系三类内容,包括了从出生到死亡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需求服务。电子政务从而成为连接加拿大政府和公众的桥梁,也实现了克雷蒂总理所提到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连接加拿大人——把加拿大人与世界相连”。日本作为亚洲较为发达的国家,网络信息化较其他国家相比发展步伐较早,发展程度也较高。日本在电子政务的立法模式方面、技术角度、设计理念都与欧美国家不同,具有典型的东方特点。日本在电子政务立法中,强调外部法制环境建设和电子政务自身法阵的法制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及政策制定,对民法、商法、行政法做了立法改革,形成了完整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解决了电子政务发展中的问题,如技术标准不统一、信息公开、电子签名及认证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解决办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政策为导向,激励公众广泛参与的电子政务模式。同时,日本电子政务不仅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化为目标,还包含通过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民主化”,即实现政治家与政治,以及政治家与市民、企业之间更趋紧密的交流,从而引导电子政务良性发展。

3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构想

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针对我国当前电子商务法制建设问题众多的现状,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纲领性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部门法,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一套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从而引导我国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3.1制定基础性法律

电子政务基本法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前提。基本法对电子政务立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作出统一的规定,能够消除现行立法分散的弊端,从而统领和指导其他单行法。从实体方面,电子政务基本法在内容上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电子行政行为以及电子政务监督等等方面。从程序方面,由于电子政务可以在公众足不出户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电信设备等办理行政手续,是一些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失去意义,会导致电子公文程序合法障碍的出现。因此,电子政务基本法对程序性规定要格外注意,主要包括:发生争议后地域管辖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取证问题以及求偿对象与追偿主体问题等程序性事项。

3.2构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构建既包括电子政务自身的法律建设又包括对其所依赖的外部法律环境的建设。从外部法律环境出发,为适应现代信息化管理国家的模式,改善我国现有《行政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对其的规定,为制定《电子政务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从电子政务自身法律建设角度,应包括:基础性法律、核心法律、运作性法律三个方面。首先《,电子政务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其次,制定《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信息安全法》《、电子信息公开法》《、电子政务组织法》《、电子行政行为法》、《电子信息隐私权保护法》等核心性法律;最后,还要制定《电子政务监督法》《、互联网管理》等运作性法律。这些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在内容和精神上要相互一致,不能相互冲突。同时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定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符合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从而形成一个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由全局到部门的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3.3法律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增强可操作性

电子政务作为新兴的管理手段,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清晰明确,防止模糊不清。例如:《电子信息安全法》既要保证公众对电子信息的充分利用,又要增强对公众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明确电子信息安全的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在此指导下构建电子信息安全标准、操作规则以及出现侵犯信息安全的制裁和救济措施等等。《电子政务组织法》是对政府机构网络化后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法规。它应包含如下内容:电子政府的设置方式、电子政府的法律属性和地位、电子政府的主管部门及电子政府的职权职责等内容。《电子政务监督法》具体规定因电子政务产生纠纷或对电子政府不满时进行监督和采取救济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主要包括:监督的原则、种类、主体、方式等,救济的原则、主体、途径、管辖及处理等问题。

作者:张欢欢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