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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应承担检查义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商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类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并建立电子档案。”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应当全面地对电子商务卖方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严格的验证,针对电子商务卖方主体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一套完善透明的检查制度。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在对平台用户的身份信息和平台用户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检查监控的同时,在发现违法事件后,应及时通知当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须恪守诚信原则
1.诚实信用义务的含义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商品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所负的诚实信用义务,指的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范围内推广诚实信用交易理念,运用技术手段及管理策略,建立专门的用户诚实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体系,用以警示交易风险,保障交易正常秩序。
2.建立诚信体系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在建立诚信体系的同时,应注重保障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既作为提供交易的服务方,又作为管理交易秩序的监督方。对其平台用户的信用程度所作的记录、评价,有助于克服互联网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不稳定、不安全的特性。但也应尊重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合法的隐私权,对不涉及交易领域的私人隐私信息,电子商务平台不应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并负有妥善保管、使用、持有、销毁彼此因在交易过程中出示的身份信息的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空开、出售、出租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提供义务与纠纷首问责任制
1.信息提供义务的内容
(1)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2)当交易纠纷双方寻求司法救济时,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应当积极协助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交易双方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需要取证的,应当协助取证。
2.建立纠纷首问责任制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一般很难了解到对方的详细信息,例如年龄、身份、地址等。因此即使交易双方解决了纠纷,受害方也难以第一时间实现其权利,追讨其损失,进而导致交易的不安全性与不稳定性,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凭借其自身掌握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及对平台用户资料的详细了解,有能力承担起预先赔付因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从而导致损失的义务,这样不仅有利于给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带来实际上的便利,同时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品牌价值的建立。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将“网购纠纷首问责任制”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的法定义务。在2010年2月,淘宝网率先启动网购纠纷首问责任制,并向消费者承诺“你敢买,我敢赔”,只要在淘宝网网购出现交易纠纷,买家和卖家未达成有效协商的,淘宝网将一律先行垫赔消费者。淘宝网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率先提出了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网购纠纷首问责任制度,该制度的设定,直接减少了买家退款过程中的繁杂程序。纠纷首问责任制从2月份就开始实行,实施后的一个多月里,已经超过4.6万人在淘宝上解决了交易纠纷,共挽回经济损失接近1000万元。
笔者非常认同淘宝网的这一措施。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没有过错,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处于一个相对中立的身份,除了提供一些当事人的讯息之外,无法在第一时间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受害方的损失很难得到及时的弥补,甚至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一直以来“追偿难”现象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这是立法者无法忽视的问题。而如今淘宝网提出的网购纠纷首问责任制,能很好地解决“追偿难”这一问题,打破了在无过错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保持相对中立的情况。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拥有相对较高的市场准入规格,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主体往往拥有充沛的资金额度。若将新型责任赔偿制度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并加以完善,使其成为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则对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而言,亦不会造成太大的困扰。(本文作者:沈莉莉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