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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掌握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受侵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目前,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网络商品交易量占整个商品交易量的70%以上,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十分活跃;而在中国,网上商品交易仅占商品成交量的26%,因此还具有极大的上升空间。根据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2.95万亿,同比增长31%。[1]在中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凸显出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0年互联网申(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68.7%。[2]目前,网络侵权已逐渐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在网络交易市场中横行。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最知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直以来就是以“知假售假”而闻名,之前所发生的群体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积重难返的后果之一。根据淘宝网公布的数字显示,2010年淘宝共处理侵权商品1400万件,处罚不同程度侵权行为的会员59万人次。[3]
除此之外,其他电子商务的负面衍生物也在扩大其势力范围,如网络传销,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反倾销协会等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有4000万,而涉案金额约为80亿,[4]这无疑在侵害着更广大的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建立行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否则将会使电子商务市场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健康的市场发展规律应该是先有合理的制度引导,进而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市场体系,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却是反其道而行的。由于网络侵权是一种违反公意的行为,最直接的产物就是民众的群体性反抗运动,这将会扰乱社会基础秩序,使得电子商务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工商部门需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技术为手段、以国际化的分析为起步平台,实现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保护。
2、明确信用缺失是网络消费者权益受侵的根本原因
电子商务归根结底是一种信用经济,是要以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的缺失是网络交易无法达成的致命因素,同时也是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罪魁祸首。首先,由于网络市场所具有的虚拟性特点,使得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缺乏透明度,网络消费者只能依靠商家的描述进行模糊判断。所有的有效信息均来自于商家的一面之词,严重影响其可信度,一方面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使商家陷入真假难判的尴尬境地。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始终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引起的。网络商家利用其对信息的完全占有,使其有机会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等侵权行为。网络商家很小的违法成本,却换来了消费者极大的维权代价。综合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可以发现,网络消费者在整个网络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有:难以找到放心可靠的商品或服务;难以找到值得信赖的商家;更难以在纠纷发生时找到有效的维权途径。[5]
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遭受到如此众多的侵害,究其根本是在于信用的缺失。因此,亟需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网络商家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从而帮助网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寻找到安全可信的消费对象,力争在根源处切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正因如此,工商监管部门应该始终坚持以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其发展的重要基石,进一步建立积极向上的信用观念,建设一个具有较高诚信度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消费者置身其中才可能得到最切实的权益保障。
3、基于国际环境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新思考
随着跨境合作的日益加深,我国的电子商务竟会被带到国际环境中去,因此,我国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势必会受到来自更多方面的考验。但是挑战和机遇总是并存的,我们同样也可以从外界学习到更多的网络交易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方法。
3.1对地域性法规限制的思考
各国在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这就使各地域性法规在保护本地区消费者权益方面显得参差不齐,当我国和他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间发生碰撞时,可能会产生对我国消费者不利的情况。当跨境电子商务发生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全没有准备,相应的保护条例较他国条例显得宽松,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建议调整现行的法规条款,与国际主流标准靠近,充分符合国际电子商务的需求。出于对电子商务的交互性和跨国性的考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与他国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建立协同的法律法规、政府监管、信用体系、消费者权利保护等电子商务市场基础环境,为我国的网络消费者在国际市场上争取到相对平等的地位,从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3.2对建立申诉机构的思考
澳洲电信业的申诉机构TIO,是通过政府行业准入发文建立的,所有电信服务商(基础及增值业务运营商)必须成为其会员,没有会员费要求。当消费者与电信业者产生争端时,首先应该由电信业者自己处理,在电信业者无法自己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该组织申述,由其出面解决。不论申述结果如何,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不用付费,均由电信业者负责相关费用。电信业经营者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会主动提高其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一个积极的方面促进消费者的问题得到最及时、最有效的解决。我国可以参考建立一个具有准入制度的申诉机构,要求任何欲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商家都必须成为该机构的会员,当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首先由商家出面积极解决问题,无法解决的交由机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商家支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申诉机构,由政府主导,以市场化运作。该机构的建立将具有两个显著优点:首先,使小额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得到极大地保护,进而稳定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架构;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行业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降低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视野拓宽到国际范畴,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能够最大程度的加快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进程
4、现代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面对着电子商务如此高速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剧,我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电子商务的如何能够稳健发展,是工商监管需要考虑的头等大事。针对目前较为复杂的情况,如果单靠一种方式解决会略显单薄,需要借助多种机制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因此在这里提出几项具体建议。
4.1夯实理论基础,推广电子商务中的信用标识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用型对策研究,应扎根于科学先进的理论基础,从信用评级体系入手,建立具有国际公信力和话语权的权威机构。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是怎样能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设定合理的评价参数,采用符合实际需求的评价模型,进而实现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形成安全可靠的信用标识。具体应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AHP法、BP神经网络等模型,将企业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企业运营数据以及信用记录信息、违规记录信息等企业征信信息作为输入参数,最终得到具有理性分析的全面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4.2紧握科技脉搏,打造全国网络监管信息平台
坚持单点建设、全国覆盖的宗旨,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掌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情况,实现对网上违法商品和行为的有效监管,从而提高工商部门内部的业务协同能力以及对社会的服务水平。基层工商机关应在全面掌握辖区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工商机关监管业务网络的对接和监管业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紧紧抓住网络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装备水平,开发出有更多功能且实用的监管业务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工商系统的网络监管信息处理平台,真正实现“以网管网”。
4.3置身国际环境,建立仲裁机制体系
放眼全球,世界形势复杂多变,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既充满挑战又伴随着机遇。各级工商部门要拓宽视野,将国际环境作为今后的发展平台,进一步加强与他国的交流沟通,学习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在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所遇到的国际性网络消费者纠纷,建议采取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仲裁机制。在电子合同框架中加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条款,当消费者提出异议时,由双方均接受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调解仲裁。仲裁员应是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以及条约优先和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对纠纷进行调解进而做出最终的仲裁。仲裁机制体系的建立,将是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之一。
4.4深化课题项目,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产学研合作
课题研究成果是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成果的重要载体。[6]电子商务市场是完全信息化的新型市场模式,需要对海量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也是网络市场及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基本前提。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领域需要攻克的最根本难题在于理论基础薄弱和技术手段落后,这完全可以借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因此,工商部门应该坚持“增强自立立异能力,培植立异型国家”的成长方针,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扩大理论研究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