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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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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

普通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通过舆论压力来影响现实社会中某一事件的最终结果,并不直接对事件相对人造成损失。“淘宝事件”中,中小淘宝商户通过淘宝规则之内的行为,参与者利用淘宝网对购买者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漏洞,去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这些有针对性集中恶意拍购行为打击相关商户,直接造成打击对象的财产损失和商户的信誉降低,实际上是在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损害大卖家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直接影响了其他大商户的利益,使其他商户蒙受了损失,这显然超越了他们“自由”的合理边界,损害了法律的诚信原则,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因此“,反淘宝联盟”虽然得到一般民众的舆论支持,却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档案信息用户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

1.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一是网民数量的急剧上升。根据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增长速度更加趋于平稳。

2.网络推手的出现。一是网络炒作的泛滥。当今社会,网络炒作已屡见不鲜,小到对一件事一个人的炒作,大到对国际形势国际关系的炒作,无一不彰显网络的巨大能量,而炒作的背后必然是网络推手的介入;二是网络水军的壮大。网络水军是指网络公关公司组织,通过对某一事件进行发帖或回帖取得报酬的特殊群体,数以万计的水军指哪儿打哪儿的情况也让人担忧其如果使用不当极有可能成为网络打手;三是网络违法群体的产生,当网络炒作团体和网络水军指向目标非法时,他们就成为网络违法群体。

3.网络监管的缺失,相关法规不健全。一是监管机构不健全,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一个涉及社会各方面的虚拟社会,同时也需要现实社会的政府部门对相应方面加强行业监管。二是监管部门管辖权不明。三是相关法规不健全,在互联网应用不断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档案信息用户引发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

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职能部门加强监管。随着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加强互联网管理立法工作,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资本市场有句名言,只有不成熟的公司,没有不成熟的法律。对于具有庞大用户群的公众性公司,必须要配套和加强相应的法律来进行监管。淘宝商城将技术服务年费从以往的6000元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涨幅5倍到10倍,平时严厉的法律,一到了互联网,就成了空白地带。国外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1996年12月,美国政府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草案,1997年7月,《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2000年2月,美众议院通过《电子签名法案》。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保护问题,美国专门设计了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管辖权,设计了电子商务维权部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有效的维护。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当前我们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要加强电子商务管理立法;二是要加强对网民行为约束立法;三是要加强社交平台和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的立法;四是要对互联网管理机关及职权、管辖权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闻主管部门应加强互联网社交平台的管理和网民舆论的监督,对非法组织的“网络水军”进行恶意炒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杜绝网络暴民;工信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努力维护互联网秩序。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主动研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监管手段,通过日常监管对互联网参与者进行约束,规范网络秩序和网民行为。在国外,这方面的建设就明显更为完善,eBay卖家很早就建立了一些独立的卖家广泛参与的联盟,在eBay提高电商佣金的时候,能在网站上撰写专文陈述反对的观点,以对eBay施加压力。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2.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淘宝网事件中,反淘宝联盟持续一周的攻击行为,商务部在15日晚间表示高度关注、重视,要求有关方面从稳定物价和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妥善处理,希望淘宝商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合理要求,同时强调,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反淘宝联盟”即于次日宣布暂停攻击,10月17日,淘宝网也召开新闻会出台五条政策对新规作出让步,使矛盾趋于缓和。从这一解决过程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的介入对于相对混乱的互联网管理来说显得特别重要。当网络事件发生后,其在网上的发展往往具有不可控性,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只有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介入、引导,才能将事件参与者引导到正确的解决途径上来,促进矛盾化解和事件的最终解决。

3.公安机关要加强网络秩序维护。一是要加强网络舆情收集。及时掌握涉及反政府的言论、非法集会的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及其他非理性网络群体行为。二是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网络矛盾化解。对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做好相关预案,通过舆论引导、权威新闻、积极沟通协调等手段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件的扩大和恶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可以获取信息与传播信息,甚至出现“公民记者”,由于目前公安机关引导能力参差不齐“,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则可以使政府转换角色。建立这项制度,旨在通过网络及时主动准确地权威信息回应网络舆情,尽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为我们及时公布信息、压缩炒作空间提供了机会,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面对来势汹汹的网民各类质疑与斥责声音,网络新闻发言人团队必须从中归纳和判断网民最核心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引导公众理性思考。在此次淘宝事件中,网络上反复通过微博、论坛等公众渠道夸大事件,宣称“杭州特警”、“防暴警察”全体出动,这些谣言给本事件影响推波助澜,同时对社会危害较大。三是要严厉打击涉网违法犯罪。通过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查处网络侵权行为,形成严管态势和示范效益,促进网民守法意识的提高。这场“网络暴动”还有触犯法律的嫌疑,有学者甚至指出,有组织地恶意攻击淘宝商城品牌商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的网络参与者通过恶意购买然后退款、给予0—1分的差评,实际上是在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损害大卖家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大卖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四是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网络评论员队伍。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发现,大量的信息经某些活跃分子中转或过滤,形成价值判断,再传递给大众。这些活跃分子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意见领袖”,因此,网络环境下应该充分重视并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本文作者:缪金祥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