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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性风险
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理念的客户对电子金融业务的需求偏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绝大多数客户都将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视为第一要务,于是金融机构推出了类似于定期强制更换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诸多的安全强化措施,但这些措施是以牺牲电子金融交易的便利性为代价的。对于许多同样重视电子金融使用的便利性的客户来说,如果他们认为金融机构为电子金融业务所制定的繁琐的安全防范与验证步骤既不能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又可能因为诸如忘记频繁更换的密码或者遗忘手机这类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意外而使客户的电子金融业务无法如期实现时,就会使金融机构丧失这些客户。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发电子金融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潜在客户群体的需求特征,同时针对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产品设计时尽量提供更多的客户自由选择权,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2.信用与信誉风险
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分别针对的是客户和电子金融机构的诚信度和道德风险问题。信用风险指的是债务人出现不能如期履行其与电子金融机构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可能对电子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风险。电子金融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这必然会使电子金融在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增加了困难,发生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使得电子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电子金融机构提供的是虚拟金融服务,良好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因素。如果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电子金融服务在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对电子金融机构不利的负面舆论可能会呈现几何级爆炸式增长,将会对电子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能力和诚信产生较长时期的不良印象,使得电子金融机构在建立和维持客户关系以及推广开展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方面产生困难。同时,由于广大客户对于电子金融业务的相关知识并不充分,一家电子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其他电子金融机构的客户自然会担心自己所使用的同种或者相似的电子金融业务也存在类似问题,就会对该业务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危机在不同的电子金融机构之间传染和扩散,严重时可能会对全行业的该种电子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巨大的冲击,从而导致业务规模急剧下降。
3.政策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金融属于刚刚兴起的新兴事物,我国还没有能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与之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使得金融机构在设计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时往往感到无法可依,难以预先规避电子金融业务的政策法律风险,就有可能使得一些电子金融新业务的开展无意间与某些法规或者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目标相背离,从而招致新业务的被迫中止,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014年初,中信银行分别联合腾讯和支付宝推出微信信用卡和淘宝异度卡,但中国人民银行很快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及中信银行和腾讯、支付宝开展的虚拟信用卡业务。消息公布的第二天,中信银行股价盘中一度跌停,腾讯的股价也下跌了将近4%。
4.技术安全风险
电子金融业务的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计算机以及系统网络等支撑体系方面的不当运用以及安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电子金融系统在技术上是运行在众多相互连接的服务器和计算机之上的软件系统,任何软、硬件方面的故障都会带来电子金融业务的系统安全风险,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比如2013年美国纽约银行证券结算系统的一次故障就给其带来了超过500万美元的损失。日益猖獗的网上犯罪行为也对电子金融系统的安全形成严重威胁,诱人的利益使得电子金融系统极易成为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对象。
二、电子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1.优化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建立知识联盟,化解战略风险
电子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产业模式越来越丰富,对于金融机构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来说,既要具备优秀的前瞻能力和良好的开拓创新能力,又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才能避免企业出现战略风险,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明确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风险评估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以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以及议事规则,从而改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战略风险的发生。同时,通过建立知识联盟来弱化战略风险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知识联盟一般是由数家相互独立的企业通过共同研究、开发知识和信息来建立一种协作关系,其研究所得的成果将由参与联盟的企业共同享有。[3]知识联盟有助于联盟内的企业进行交叉学习,电子金融属于电子信息技术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开展电子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与电子信息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知识联盟,可以有效增强其对于最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以及电子金融发展动态的学习获得能力,从而降低战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电子金融业务,降低实用性风险
消费者的需求是开发电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着眼点。互联网是电子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环境节,由于电子金融机构无法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产品设计定位的难度较之传统金融方式明显加大。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信息(特别是一些尚未被满足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电子金融产品来降低实用性风险,电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售后随访、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及数据挖掘和统计工具等分析手段具体了解客户的需求偏好,不断完善和优化产品结构和功能,从而有效控制实用性风险。
3.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化解信用和信誉风险
我国应尽快制定针对电子金融业务风险信用评估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完善其信用评估体系。比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账号与数字证书实名认证数据库,并与目前已经运行的其他征信数据库共享和互通,将进行过实名认证的电子账号的交易记录、诚信状况也作为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判断客户的信誉状况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电子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在业务和技术方面都不是十分成熟,广大民众对于其信任程度较之传统金融业务偏低,任何负面消息都有可能引致信誉危机的爆发。所以,电子金融机构需要特别重视自身稳健经营形象的建设问题,积极向公众介绍电子金融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自身周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降低信誉风险。首先,电子金融往往是以虚拟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人们自然会担心,将资金交给这样的虚拟金融机构,如果出现问题,维权和追偿可能将会面临无法确定的困难。因此,电子金融机构在利用虚拟网络拓展业务的同时,不应排斥实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可以在一些客户资源较为充沛的中心城市设立实体分支营业机构,既可以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又可以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纠纷,形成电子金融虚拟机构与实体机构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防止信誉风险的发生。其次,电力、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故障有时会导致客户在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出现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这就需要电子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应急反应机制来迅速处理好异常中断的服务,对未能正确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和数据备份,快速完成替代性数据处理和数据恢复,并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客户服务支持,从而将信誉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
4.多举措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电子金融机构应使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其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的权责利,并在客户进行电子金融交易时充分必要地提醒其在安全方面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并告知如果未能履行义务而可能将要承担的后果,从而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其次,电子金融机构既要深入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自身开展的电子金融业务与现有法律法规不违背,又要不断跟踪掌握电子金融监管方面的最新动态和趋势,特别是在新业务推出市场之前,及时与各方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以免推向市场后被叫停,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资金和声誉方面的损失。最后,电子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时,应遵守国际通行惯例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5.加强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电子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使用最新技术的软硬件设备,加强防火墙,完善电子金融的身份鉴别和数据加密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证电子金融系统的开发、管理和操作人员不能兼职,完善业务操作管理权限的制约机制。
作者:张丹杜轶龙单位:西安文理学院商学院